黃啟彥案 DCCC859/2024

街頭騙取借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四項欺詐罪總刑期為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2/10/2025[2025] HKDC 18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啟彥(又名黃啓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啟彥承認四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並同意案情撮要。四宗案件均屬街頭騙案:被告人在街上向不認識的受害人謊稱遺失銀包,要求借款乘的士回家,並在部分案件以修鎖或修理公司財物等藉口再索取款項。四名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36,576元。被告人有七次刑事紀錄,沒有作出賠償;辯方則提出其認罪、悔意、經濟困難及需要照顧年老母親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非首次答辯時認罪可獲的扣減,以及四項在不同日期對不同受害人犯下的罪行應如何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強調案件利用受害人善良,且被告人有案底及連續犯案;辯方則請求考慮認罪、悔意及個人困境。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街頭欺詐嚴重,因被告人利用陌生人的善良及信任,故參照街頭騙案的量刑指引,以三年至三年半為一般量刑起點。考慮本案涉款不高及被告人單獨犯案,控罪一、二及四的起點定為三年;控罪三涉款特別少,起點下調至32個月。被告人並非在首次答辯時認罪,但在開審前數月通知法院改變答辯,故給予25%認罪扣減,分別判處27個月及24個月監禁。考慮總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Tan Meiyuan,CACC 360/2008,未刊載,2009年4月2日,確認街頭騙案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半。法庭亦參考相關認罪扣減案例,認為本案適合給予25%扣減,但判決未列出該等案例名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欺詐罪均被判罪成。控罪一、二及四各判監禁27個月,控罪三判監禁24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33個月。

判決啟示

街頭騙案即使涉款不高,利用陌生人善意、連續犯案及沒有賠償仍會導致嚴重刑罰。非首次答辯但在開審前數月通知改認罪,可獲25%扣減;個人經濟困難及照顧母親的責任未足以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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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遺失銀包為藉口借錢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此類街頭騙案嚴重,通常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半。本案被告承認四項欺詐罪,經認罪扣減及同期執行安排後,最終被判監禁33個月。

Q.非第一次認罪可以獲多少扣減?
A.

被告並非在首次答辯時認罪,但在開審前數月已通知法院會改變答辯。法庭因此給予25%認罪扣減,並在本案按此計算各項刑期。

Q.四宗不同日期的欺詐罪會否全部刑期相加?
A.

法庭須考慮總刑期原則,不一定將所有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本案控罪二至四的部分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四罪總刑期為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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