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彤案 DCCC1584/2024

僱員偷取租金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項盜竊罪合共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0/10/2025[2025] HKDC 18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恩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恩彤自2006年起任職南時有限公司會計文員,負責替其附屬公司收取租金及管理租務收入。她於2017年至2019年間,利用職務及公司對她的信任,偷取潮流廊有限公司及潮流廊(葵涌二期)有限公司的現金租金,涉款分別為951,500元及925,000元,合共1,876,500元。她亦製作不完整或不準確的租務紀錄以掩飾行為,後於董事調查時承認盜竊,並在本案中承認兩項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破壞誠信的僱員盜竊罪如何量刑、兩項控罪應否按整體刑期原則處理,以及涉案金額、犯罪期間、被告人的職位、認罪、還款、家庭負擔及遭受網上情緣騙局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據案情求取適當刑罰;辯方則要求採用較低起點並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身為會計員,獲授權全權處理租務收入,卻利用僱主高度信任持續盜取公司財物,並以虛假紀錄掩飾,屬典型破壞誠信的盜竊罪。按照相關量刑指引,兩項控罪各以三年為起點;但因兩間公司屬同一集團、犯案時間及手法相若,應適用整體刑期原則,以總涉款1,876,500元計算,整體起點定為48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獲扣三分一,再因其家庭需要及受網上騙案影響酌減兩個月,最後判處3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eung Mee Kiu(張美嬌)及HKSAR v Ng Kwok Wing(吳國榮)的同類僱員盜竊量刑指引,並參考R v Barrick所列的信任程度、職位、犯罪期間及款項用途等因素。另引用HKSAR v Ma Ming(馬明)作為涉及未能完全證實款項時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盜竊罪均被判刑。第一項監禁24個月;第二項監禁24個月,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僱員長期利用職務及僱主信任盜取款項,即使沒有刑事紀錄,亦不會因此大幅減刑。多項同集團、時間及手法相近的控罪,可按整體刑期原則處理;適時認罪及個人背景則在此基礎上作有限度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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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偷取公司租金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僱員職位、僱主信任、犯罪期間及掩飾行為。本案被告人偷取1,876,500元,兩項罪行合共判處監禁30個月。

Q.兩項相似盜竊罪可以合併計算刑期嗎?
A.

如控罪涉及同一集團、相近期間及相同手法,法庭可按整體刑期原則處理,但仍會考慮每項罪行。本案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30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及認罪可否避免入獄?
A.

沒有刑事紀錄及適時認罪可帶來減刑,但不一定避免監禁;同類案件的量刑指引已考慮一般無犯罪紀錄因素。本案認罪後仍判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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