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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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485/2023 & 175/2024(合併處理) B
[2025] HKDC 1464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85 號及 2024 年第 175 號(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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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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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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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誠(第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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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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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日期 : 2025 年 10 月 3 日
出席人士 : 勞穎豪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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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熊健民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胡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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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控罪 : [1]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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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 [5]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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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O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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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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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D6 與 D1、D2、D3、D8 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S
T (控罪一)。他亦分別與不同被告人共同被控 4 項俗稱「串謀洗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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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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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罪(控罪二至五)。D6 承認控罪一,但否認控罪二至五。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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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控罪二至五脫罪。法庭現處理 D6 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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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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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罪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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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 年 1 月至 6 月,共 138 位受害人分別接獲陌生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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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聲稱是流動支付服務 PayMe(下稱 "PayMe")的職員,訛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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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相關受害人的 PayMe 賬戶身分,要求他們在電話中披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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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一次性密碼及交易密碼。在某些通話中,騙徒能說出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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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銀行戶口資料。上述受害人誤信來電方是 PayMe 的職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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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通話時或透過回覆短訊,披露了騙徒所要求的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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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騙徒取得所需的密碼後,便在未經授 權下,將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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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Me 賬戶內的款項,轉移至不同的傀儡銀行賬戶。亦有部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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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 PayMe 賬戶先被增值,然後再將該 PayMe 賬戶內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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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走。每位受害人損失的金額由 40 元至 40,000 元不等;138 位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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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損失了 1,519,319.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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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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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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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 年 8 月 26 日,警方以「詐騙」罪名拘捕了 D6。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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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會面中,D6 承認,曾參與及執行控罪一所述的電話詐騙,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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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了相關的行騙手法及過程。D6 亦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一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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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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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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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5. D6 現年 21 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熊大律師告知法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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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D6 單身,與父母及兄長同住。離校後,曾在職業訓練局修讀時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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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2 年。完成課程不久,便干犯了控罪一。後來,D6 從事冷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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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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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6. 求情時,熊大律師陳詞,案發時, D6 只有 18 歲。證據顯 M
N 示,他並非「電騙」計劃的主腦,並且是後期才加入。D6 亦只是成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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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了一名受害人,取得「九千零,未到一萬」元的款項。為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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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法庭量刑,主控勞大律師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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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D 167 案。熊大律師同意,該案適用於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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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7. 案情方面,本案與洪永俊 案的確有別。本案不涉及向受害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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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訛稱,他們的親人遭禁錮或拘留,令受害人受驚或焦慮,因而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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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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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交出款項。不過,本案的「電騙」計劃,也是有組織、有預備(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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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得 PayMe 用戶的名單,再「收購」或借用「傀儡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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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串謀者亦依計行事、「各司其職」(一人致電受害人套取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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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人在旁操作受害人的 PayMe 賬戶)。因此,量刑方面,本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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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跟隨洪永俊 案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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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控罪一,本席採納 4 年監禁為量刑基準。適時認罪1,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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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至 32 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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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D6 監禁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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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席發現,控方只是就控罪二至五,根據《有組織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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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條例》(第 455 章)第 27(2) 條,向法庭申請加重 D6 的刑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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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就控罪一作同樣申請 2。本席不明白箇中原因,亦不便猜測。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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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非常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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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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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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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20 日(定下本案審訊日期當天),D6 已表達承認控罪一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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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的性質屬「電騙」,近年在本港十分猖獗;而「串謀詐騙」也是第 455 章,附表 2 T
中的「其他的指明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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