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傑案 DCCC1334/2024
受僱運送未申報貨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恩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林恩傑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2023年9月23日凌晨,他駕駛貨車經落馬洲入境,申報貨物為385盒釘書機,但海關發現車上載有3,119.5公斤煙草製品、320盒園藝用品及1,440頂帽,總值15,441,525元。被告承認未目睹裝貨或檢查貨物,僅根據內地司機提供的資料填寫艙單。他從事中港貨車司機逾20年,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合作及適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量刑。控方強調貨物種類、數量及價值重大;辯方則主張被告並非主腦,沒有明知或故意走私,只是沒有合理檢查貨物,且有適時認罪、合作及無案底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最高可處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量刑時主要考慮貨物性質及價值。被告作為具逾20年經驗的中港司機,負有報關及查驗貨物的法定責任;把貨車交由他人交收、僅依賴報關資料及以交通不便為由不作檢查,不能凌駕法律要求。即使沒有明知或故意,對高價值貨物置若罔聞仍屬危險並助長走私。參考相關案例後,法院定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二十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確認以三年監禁作為相關罪行的量刑起點;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說明明知及藏匿貨物的案件較嚴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新指出,對有可疑貨物而不查驗,量刑上不可輕易視為單純不知情。另參考三宗區域法院案件,但僅具參考價值。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成。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二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具經驗的貨車司機不能以行業慣例、交通阻塞或未親眼看見裝貨作為不查驗的理由。即使沒有證明明知走私,對重大可疑貨物置若罔聞仍可導致嚴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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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車司機沒有檢查貨物而運入走私貨,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具經驗的中港司機有責任查驗貨物,不能以交通阻塞或行業慣例作辯解。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走私,仍判處監禁二十四個月。
Q.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最高刑罰是多少?
判詞指出,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最高可處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本案法院按貨物價值及被告責任判刑,認罪扣減後判囚二十四個月。
Q.沒有親眼看見裝貨,是否可以免除走私罪責?
法院認為,沒有親眼看見裝貨不會免除司機的查驗責任;對可疑及高價值貨物不作合理檢查,仍可能被視為危險行為。本案因此判囚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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