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恩傑
被告人是一名擁有24年經驗的中港貨車司機。2023年9月23日,被告駕駛貨車入境香港,申報貨物為385盒釘書機,但海關搜查發現車內實際載有約3,119.5公斤煙草製品、園藝用品及帽子,總值約1,544萬港元。被告辯稱貨物由一名內地司機(騎師)裝載,他僅根據對方提供的資料填寫艙單,且因避免交通擠塞而未檢查貨物。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基準的確定。辯方主張被告僅屬疏忽(negligence),並非明知(knowledge)或故意(intention)走私,且貨物未經隱蔽藏匿,應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控方則強調走私逃避關稅的嚴重性及貨物的高昂價值。
法官認為,被告作為資深司機,理應明白報關責任及檢查貨物的重要性。引用 HKSAR v Ng Kin Sun [CACC 109/2009] 的原則,對貨物性質置若罔聞(willful blindness)與明知並無太大分別,否則會傳遞錯誤訊號,即只要不檢查便可獲輕判。因此,行業慣例或交通擠塞不能凌駕法定要求,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報關要求的漠視。
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Kin [CACC 228/2012] 及 HKSAR v Tsang Kwok Choi [CACC 227/2019] 確立走私逃稅之嚴重性及量刑起點參考;引用 HKSAR v Ng Kin Sun [CACC 109/2009] 判定「視而不見」與「知情」在量刑上相近。
被告人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名成立。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因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24個月。
本判決強調貨車司機在報關時的 duty of care。即使被告並非走私主謀且貨物未經改裝隱藏,但若未盡合理努力檢查貨物,法庭仍會將其視為嚴重漠視法律,而非單純的疏忽,以達到威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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