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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2024
C [2025] HKDC 102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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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89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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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潘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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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L L
日期: 2025 年 8 月 18 日
M 出席人士: 楊明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顧佩芳女士,由梁漢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至 [3] 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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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Administering poison
P or other destructive or noxious thing with intent to injure, P
Q aggrieve or annoy)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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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裁決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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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是次聆訊中,被告人潘迪偉面對三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 C
精神受損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物品或有害物品」控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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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條例》第 23 條。
E E
F
2. 被告對三項控罪皆不認罪。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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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之被告與其之證人皆屬於一直銷集團(下稱「宏暉」)
H 的會員,每位會員都是出售 Nu Skin 品牌的美容產品的直銷商。 H
I I
4. 控方指控是謂被告於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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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三名證人提供內帶有令人昏睡成份的飲料,後者喝下後迅速失去知
K 覺,翌日醒來感到頭暈及不適及對失去知覺之後的事無從記憶。 K
L L
5. 此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提供飲品帶有甚麼成份及其化驗
M M
結構;法庭只可以根據已接納的證人口供作出推論被告是否在明知之
N 下向各受害人提供了內含某些藥物的飲料,令其迅速失去知覺,並在 N
翌日感到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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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這是一項刑事起訴,舉證之責任盡在控方,辯方得享無罪
Q 推定、亦毋須證實其清白的原則,自不待言。 Q
R R
7. 被告是一位沒有刑事紀錄的人,本席在考慮案情時會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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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為念,法庭會接納一個沒有刑事案底的人犯案的機會比較少,如
T 他選擇放棄其保持緘默的權利,在法庭作供自辯,其供詞內容亦比較 T
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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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 控方除了依賴三名受害人的證供之外,亦傳召一名聲稱有 C
同樣遭遇喝下被告提供的飲品之後不省人事的受害人(下稱“相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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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該相類事件雖非本案任何一項控罪的核心指控,惟控方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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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受害人的關係、其干犯的手法以及受害人喝過飲品之後的反應
F 有明顯的相類之處,足以協助證明被告確有干犯其面對的三項控罪。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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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此外,控方指稱被告對其他證人在法庭以外的言行實際上
H 承認了罪責,所以要求將部分對受害人發出的短訊、言行及會面的紀 H
I 錄作為證供之一部分。辯方反對納入上述證供。本席採納了「交替程 I
序」以處理上述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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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0. 本案發生在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期間,各證人卻 K
L 延至 2019 年才正式報案及就事件作出文字紀錄。 L
M M
11. 本席涉及的指控本身並非複雜,但到底是 2013 至 2019 年
N 的事,涉及各人多年合作的生意關係。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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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控方傳召了六名證人,各人證供有許多重疊之處,再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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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上天下地、鉅細無遺、不分事件先後及重重複複的盤問之下,
Q 帶出大量與核心議題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令案情變得極為繁複。本 Q
R
席得消化該等事實,指認及分辨與本案有關的部分之後,分析及作出 R
事實及法理的裁決,當兒,同時亦得把與案無關的邊際事實摒除。此
S S
等過程及所涉及的事實在此一一列出,不但令篇幅過分冗長,亦無助
T 了解主要的事實、法律上的爭議、以及本席裁定的理據。所以本席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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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已經考慮了所有證供,在此只羅列與裁定最有直接關係的部分。在
C 此未有提到的,是故意的剪裁所致,並非沒有考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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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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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3. 本席經梳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P1),再加上控方證人中 F
辯方沒有爭議、亦為法庭接納的部分的證供之後,把主要在此簡列。
G G
H 14. 本案涉及一所名為“Nu Skin”的美容產品生產商,經其 H
I
認可的人士直接推銷其產品。任何人成功得到批准,就可以向直銷商 I
購買及售賣其產品,並從貨價中支取一個百分比作為佣金。直銷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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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招募其他新人成為其屬下之直銷商(「下線」或「下一代」),
K 後者亦可以再招募其他人加入,成為其下線,一代一代的向下擴張, K
L 成為一個直銷網絡。上線會向其招募的成員作出營運及推銷方面的指 L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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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5. Nu Skin 會為個別直銷商及其直銷網絡定立目標營業額, N
O
達標者可以得到較佳的佣金計算方法。直銷商除了按個人的業績得到 O
佣金之外,亦可自下線的營業額抽取佣金,最多可以往對下之六代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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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抽取的百分比會按照直銷組織的人數及營業額計算。但同一上線
Q Q
/介紹人的直銷商只可以自自身營業額及直接對下的營業員收取佣金,
R 不可自同一代直銷商(旁線)的營業額得到金錢利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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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u Skin 亦按直銷商的個人組織人數與業職立級別,按級
C 別計算可收取的佣金。最初加入直銷商的人可以按其業績升級成為主 C
任,主任級可升為「黃金級主任」逐級上升,成績最高是「寰宇領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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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級別都會有一定的營業額,達標的可以被升級,否則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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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 Nu Skin 亦會為直銷商提供協助,包括公司營運方向及產 F
品的資料。直銷商除了可以以個體戶形式運作之外,亦可以加入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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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是直銷商自行組成的群組,加入團體的好處是可以參加團體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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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課程,從而更精準地得到 Nu Skin 的產品資料、有關產品的培訓、
I 更快學習使用個別產品、改善銷售技巧及得到其他資深成員協助及鼓 I
勵,有助於直銷商在個人成長、發展及團隊的建立方面都更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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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案涉及的是一個名為「宏暉(中國)顧問有限公司」的
L 團體(下稱「宏暉」),為邵煒才 Garmon(第六證人)及其妻姜敏 L
華 Teresa 於 1998 年成立,在天后區有租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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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Nu Skin 的直銷商並不一定要加入任何團體, Nu Skin 與
O 任何團體簽有合約;而個別直銷商並不需要加入團體卻可以直接自 O
Nu Skin 取得產品資訊及訓練。團體成員依然得同時成為 Nu Skin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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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商才可以營運;但個別直銷商可以招募他人協助營運其賬戶。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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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並非 Nu Skin 認可的直銷商,但他亦有協助其妻李素莉 Joaquina
R 營運後者的賬戶及參加宏暉舉行的活動。團體成員之間的關係可以說 R
是生意夥伴,但仍保留獨立個體的身分,成員與團體以及成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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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合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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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 比起普通直銷商,宏暉與 Nu Skin 管理層接觸較多,其意 C
見亦比較易得到接納。但宏暉沒有委任或撤銷直銷商身分的能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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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個別成員因任何理由而離開其所屬的團體,亦只會失去該團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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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線地位和不能得到宏暉提供的資料、資訊及訓練;但不影響其直銷
F 商的資格。團體成員亦可以選擇轉換其他團體及/或帶走其下線,但在 F
轉換團體之後,他與其帶走的下線在六個月之內不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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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1. 本案的所有證人,包括被告及其妻 Joaquina 皆為 Nu Skin H
I 委任的直銷商及宏暉的成員,他們亦都是 Garmon 及 Teresa 的下線, I
當中包括張雯娜 Gemina(第五證人)、鄒敏儀 Angeline(第四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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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映雪 Manuela(第三證人)、何綺文 Cherry(第二證人)、被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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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以及 Queenie(又名 Cinderela)(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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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是香港人,租住九龍塘一個單位(下稱「柏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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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 Joaquina 則是澳門居民、其直銷生意及居所均在澳門,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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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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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除咗 Joaquina 之外,宏暉亦有其他團員長居澳門。他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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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參與 Nu Skin 安排的活動或宏暉的訓練時,有時在柏園借宿。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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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團員曾有在柏園借宿。柏園有三間房,本案中曾借宿的皆佔用
R 內唯一內設廁所的套房。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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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宏暉成員之間有些不成文的規定;例如不可私自與其他團
C 員的下線接觸及不可搶走別人的下線等等;但成員之間並無合約關係 C
,亦與宏暉沒有合約。資深成員因為經驗及有向其下線提供的協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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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獲得其他成員尊重,會被稱為「老師」,Garmon 及其妻 Ter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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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被稱為「大老師」。上線與下線之間並非上司或下屬的關係,下線
F 亦不一定要遵從上線的建議或指示。團體內並無辭退的機制,不適合 F
或犯嚴重錯誤的團員只會被勸喻離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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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Manuela、Angeline 及 Teresa 於天后
I 的宏暉訓練中心對 Joaquina 提及對被告的指控(下稱「宏暉會議」), I
與此同時,Garmon、Gemina 及其夫 Ron 亦在天后某酒店與被告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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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稱「咖啡店會面」)。於同年 7 月 3 日,Garmon、Gemina、Ang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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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ela 及被告兩夫婦在 Garmon 的灣仔辦公室就各團員對被告的指
L 控進行一次會面(下稱「灣仔會面」),其中大部分的過程為 Manuela L
M
錄音。有關錄音、證物鍊及其謄本的正確性與及發言人的身分皆無爭 M
議(見 PP3 及 PP4 謄本)。
N N
O 第一項控罪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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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一項控罪的主要證人是何綺文 Cherry,(本案的第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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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她是澳門居民,於 2011 年成為 Nu Skin 的直銷商及宏暉的團
R 員。她介紹同事、澳門的朋友 Joaquina 成為 Nu Skin 的直銷商之後, R
被告亦開始協助營運 Joaquina 的賬戶,所以 Cherry 算是被告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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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上線。Cherry 與 Joaquina 及被告皆為友好,被告亦有在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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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銷生意上合作、介紹、推銷產品及會見客戶。由於 Cherry 家在澳
C 門,她來港時會在柏園借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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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於 2013 年聖誕節前的某天,Cherry 來港參加宏暉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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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晚上到柏園借宿。她在柏園沐浴之後,被告給她端來一杯
F 水。她在房內一邊,一邊接受後者用按摩器替她按摩及一邊與之閒談。 F
這是她對當天晚上最後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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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8. 翌日醒來,Cherry 發覺自己躺在床上並覺得頭暈。由於她 H
I 從未有過早上頭暈的經驗,所以覺得有點奇怪。她走出房間時見到被 I
告兩夫婦時提及此事,被告當時回應謂這可能是她工作過勞之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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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之後,她有與被告再見面,但皆有其他人士在場,亦非為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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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9. 於 2015 年 7 月左右,她自其上線 Angeline 口中得知被告 L
已經離開宏暉,惟不知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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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0. 於 2019 年 3 月 18 日,Cherry 在澳門某酒店咖啡館與 N
O
Angeline、Manuela 和 Gemina 三位上線會面期間,得知其他人的遭遇, O
即聯想起自身經驗。為免再有其他人受害,遂決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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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1. 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Cherry 經手機接來被告的一段訊 Q
R
息,其內文如下: R
S S
「Hi,Cherry,對於三年前嘅事所造成嘅傷害,我感到非常抱歉及
惋惜。兩年嘅治療令我學識怎樣放低同面對。我哋一直都怕會咁樣
T 失去妳呢位好朋友。這幾年來,我一直 break rule 同妳見面,因為 T
我自問從來唔喺道德上傷害過妳,反覆嘅解釋只會換來大家更多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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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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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或猜疑。如今,事已到此,我只希望妳能接受我嘅衷心道歉。我 B
唔知道將來大家有冇機會做番朋友,但我非常感謝妳呢一刻仍然繼
C 續相信及支持 Joaquin。妳兩個係好姊妹,唔想因我個人嘅事影響 C
妳兩之間嘅感情,妳嘅性格我都好清楚,希望妳將來唔會繼續當我
D 仇人而重新接受番我喇。最後,衷心祝福妳家庭美滿,幸福安康。」 D
E 32. 盤問之下,Cherry 堅持在家中喝水之後失憶及翌日頭暈一 E
F
事確有發生。上線的角色是教導,並非監督,如下線有違規之處,上 F
線會私下與之溝通,如果後者教而不善,才會通知上一層的老師(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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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Ge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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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及其妻離開團體,他們的下線會自己納為 Cherry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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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線,但這並不一定協助 Cherry 晉級,亦未必令其佣金有所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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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4. 雖然在 2013 年她有多次在柏園借宿,但從未在上址與被 K
告獨處,返上述事件只發生過一次。後來她聽到 Manuela 和 Angeline
L L
提起其自身經驗,才聯想起在 2013 年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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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5. 由於被告涉嫌違反承諾,接觸宏暉團隊的直銷商,Gemina、 N
Manuela、Angeline 及 Cherry 於 2019 年 3 月 25 日在澳門氹仔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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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quina,著其離開團隊,但 Cherry 表示不知道被告及其妻要遵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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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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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
C C
36. 歐喬銥 Cinderela,又名 Queenie((本案的第一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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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會以“Queenie”名之),是第二控罪的受害人。她於 2009 年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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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兩夫婦認識。於 2011 至 2012 年左右,Queenie 經 Joaquina 介紹成
F 為直銷商,並加入宏暉。 F
G G
37. Queenie 指出,邵煒才 Garmon 兩夫婦是宏暉的創辦人,
H 二人皆為六代以上,所以不會因為 Queenie 的業績有直接得益。她指 H
I 出業務上她可以要求上線協助,但可以自行決定銷售貨種及對象,如 I
果其業績達標,她自己和上線都可以收到較豐厚的佣金;但如果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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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亦不會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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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8. Joaquina 長居澳門,被告在工作上常與 Queenie 接觸,所 L
以兩人比較熟稔。於 2013 年 2 月至 3 月期間,二人因為要達標而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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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差不多每一天都一同工作及早起遲息,故常在柏園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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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9. 2014 年的某一個晚上,Queenie 在柏園留宿時,只有被告 O
人一人在家。她在客廳喝過被告所提供的蔘湯之後就回房,把門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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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浴室打算沐浴。當晚她記憶所及最後做的一件事,就是打開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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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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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ueenie 第二天醒來已是中午時分。她發覺自己躺在床上,
C 全身及頭髮盡濕,身上袛蓋著一張濕毛巾和被鋪並感到頭暈。她見到 C
廁所門口有一灘水,房間為人撬開。她穿上衣服後,在房外見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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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向其查問,被告回應謂應該是 Queenie 工作得太疲倦所致,又謂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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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在沐浴時把門鎖上,因為他見到房間有水流出,所以把門撬開,
F 見她暈倒在浴室內,於是把毛巾把她包著抱上床。 F
G G
41. Queenie 離開柏園後,百思不得其解;這不是她第一次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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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蔘湯,她曾在柏園喝過被告同樣是聲稱是其母所煮的蔘湯,
I 每一次喝罷都祗熟睡,但從未出現立刻倒下、失去知覺、翌日起來頭 I
暈及不適的情況。當時她只懷疑該次昏倒並非因為工作過勞導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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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對一名男性朋友提過此事。此事之後,Queenie 雖再有和被告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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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接觸,但沒有再在柏園度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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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於 2019 年,Angeline(本案的第四證人鄒敏儀)來電告知
M M
其身上發生的事,Queenie 才聯想起自身經驗,兩人商量之後決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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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並在同年第一次就上述遭遇向警方提出,作出文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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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於辯方詳細的盤問之下,Queenie 就有關 Nu Skin 直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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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組織、級別及計算佣金的方法都作出詳細解釋。本席在此只列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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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有關的部分,在此不再細表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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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此外,Queenie 有以下的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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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她與 Nu Skin 簽有直銷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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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 她可以直接要求上線提供營運上的協助; E
F F
(3) 被告不是她的直接上線,但仍可以協助其業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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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出指令,亦無權影響其工作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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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有直銷商嚴重違規或犯刑事罪行,可以被 Nu 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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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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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 她有通知 Nu Skin 有關被告涉嫌干犯的行為,而於 K
2019 年 4 月,被告與其妻 Joaquina 被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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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宏暉只提供推銷技巧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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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她可以自行轉到其他團體,不需任何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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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8) 她認同團體利益大於個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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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作為宏暉創辦人,Garmon 和 Teresa 有權把團員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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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團體及有責任向 Nu Skin 報告團員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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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宏暉及其上線皆無指示她推銷產品種類、對象、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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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手法以及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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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 被告及 Joaquina 離隊後,其下線的隊員會自動成為 C
其上線 Cherry 的下線,其佣金亦歸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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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2) 於 2019 年 4 月 14 日至 19 日,Queenie 在一次團體 E
F
旅行期間得知 Angeline 有類同遭遇,於是建議報警。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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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就當日她醒來時,有沒有穿衣服這點,Queenie 同意
H 她可能有記錯。當時被告母親及姊姊均不住在柏園。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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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她與被告頗為親厚,兩人常常一同喝酒、消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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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公在私都有聆聽其申訴及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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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她視資深成員 Angeline 為老師。於 2019 年 3 月,
L L
Queenie 第一次對她講及自身經驗,而 Angeline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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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她與被告在內地發生的事。因為在此之前她有
N 相類經驗,亦是同時在柏園度宿時喝過蔘湯後失去 N
記憶,因此對被告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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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控罪的案情
Q Q
45. 周映雪 Manuela 是本案的第三證人,澳門居民,於 2009
R R
年成為 Nu Skin 的直銷商及宏暉的團員。Angeline 是她的上線,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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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為 Cherry,Joaquina 則是其下下線。她認識被告,但只是到香港接
T 受訓練時才有見面,公事上鮮有接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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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於 2013 至 14 年期間,她曾有兩三次到柏園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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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於 2013 年 5 月 4 日,Manuela 到香港受訓,亦在柏園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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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她進入房間之後,被告對她說為她斟了水。Manuela 見到廚房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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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放有兩杯水,就問他應該喝哪杯,被告回應謂隨便一杯也可,於是
F Manuela 順手拿起其中一杯水喝下。這亦是就當晚她記憶所及最後的 F
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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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8. 第二天 Manuela 醒來時覺得頭暈及走路不穩,但由於當日 H
I 她與家人有約,所以勉強掙扎起床。當天早上,她在離開柏園前,沒 I
有再見到被告或 Joaquina。她曾把事告訴其當時的丈夫 Eric(第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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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Angeline 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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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9. 於 2015 年,Angeline 告訴 Manuela 她在深圳發生的事, L
其中包括兩次在酒店失去知覺及在酒店的錄影中見到被告多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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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房間,這令她感到害怕及不知所措。Manuela 亦再想起 2014 年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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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家中的經歷之下,二人決定於 2015 年 6 月向 Garmon 及 Gemina 報
O 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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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Manuela、Angeline 及 Teresa 在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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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宏暉訓練中心進行宏暉會議。與此同時,被告亦與 Garmon、Gemina
R 及其夫 Ron 出席天后會面。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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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於 2015 年 7 月 3 日,Manuela、Angeline、Gemina 和 Garmon
C 相約在後者的灣仔辦事處與被告會面(灣仔會面)。Manuela 在未有 C
知會被告之下,用手機將大部分的過程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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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灣仔會面開始時,被告跪在地下向在座各人道歉及作出一
F 些解釋。會面期間,Manuela 一度單獨與被告在房內對話,最後表示 F
原諒被告及決定不報警,但條件是他三年之內不得與團員接觸及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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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家延醫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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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3. 於 2018 年年尾,由於 Manuela、Angeline 及 Gemina 發覺 I
被告與其妻不守承諾,繼續與其他團員交往,並發覺再有其他團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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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相類指控,各人決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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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4. Manuela 盤問要點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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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暉並非正式設有會員制,各人是受其他人認同之
N 下成為一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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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過宏暉訓練的直銷商表現會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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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 於 2019 年 4 月左右,Nu Skin 取消了 Joaquina 的直 Q
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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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u Skin 固有 account manager 負責支持營計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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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宏暉高層 Garmon 和 Gemina 可以隨時與 Nu Skin 高
C 層聯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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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anuela 決定向 Garmon 報告,是因為她和 Angeline 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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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措及很害怕;Garmon 曾向他們提供了很多訓練,本身是專業,
F 又在政府工作,所以她對 Garmon 有信心及信任。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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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Manuela 列席灣仔會議的目的,是希望當面問清楚發生過
H 任何事及他做過甚麼,並非要他作出承認。會面之前,她已獲知被告 H
I 曾作出一些承認,知道要決定會不會原諒他,但她並沒有想過會否報 I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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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7. 通知 Nu Skin 有關被告之事,是害怕被告再犯,希望用以 K
L 勸喻他離開團隊。Garmon 沒有參與這個決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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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證人鄒敏儀 Ang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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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Angeline 雖然是受害人,但在其身上發生的事並不涉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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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任何指控。她於 2006 年 12 月開始成為直銷商,是被告兩夫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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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線,與之經常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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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控方申請以「相類事實」證供方式納入,意圖證明被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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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方式有一定的模式。辯方反對提供上述證供(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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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Angeline 的證供中涉及兩次相類的經驗:於 2015 年 3 月
C 29 日,Angeline 和被告一同往深圳公幹,下榻於被告安排的酒店。當 C
晚 Angeline 就寢之前喝下了被告自一個保溫壺倒出一杯聲稱是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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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的養生湯水後,在房間門口與被告人交談了約十分鐘,之後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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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的事無從記憶。翌日醒來,Angeline 感到迷迷糊糊、頭暈及無法
F 起床,勉強起來、梳洗之後依然頭暈、不適,只得回床躺下,再沉沒 F
睡去,之後她再醒來,又再不支躺下,如是者重複了兩、三次。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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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鐘左右,她以短訊告知被告身體不適,不能起床,並於中午退房時
H H
間再離開該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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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於 2015 年 6 月 24 日,Angeline 再與被告往深圳公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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榻同一酒店。於晚上十時許,被告亦是帶了一個保溫壺及一杯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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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是其母親所煮;著其喝下。Angeline 喝後坐在床上覆電話,被告亦
L 離開。關於當晚的事,這是她記得最後的細節。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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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當晚倒下之前,她穿著日常衣服。但第二天醒來就發覺自
N N
己全身沒有衣服。Angeline 再向被告發短訊謂自己頭暈、不適,最後
O 兩人同意取消行程回港。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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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由於兩次經歷相同,亦都是與被告往深圳公幹,入住同是
Q Q
被告所訂的同一酒店時發生,Angeline 開始懷疑與被告有關。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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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64. 她與其弟 Eric 商量之後,二人於 2015 年 6 月 29 日回到
C 該酒店,要求翻看閉路電視於 6 月 20 日所作的錄影,見到如下影像: C
D D
11:25 pm 被告進入她的房間
E E
F
11:42 pm 被告離開房間,把房門虛掩 F
G G
11:44 pm 被告再進房,逗留了兩分鐘離開
H H
12:05 am 被告開門入內,逗留了幾分鐘
I I
J J
12:45 am 被告身穿一件淺色衣服,手拿一包東西入
K 房 K
L L
01:45 被告離開房間時,穿的是一套深色衣服,
M M
拿著一包東西
N N
65. Angeline 當晚在酒店咖啡室向 Garmon 及 Gemina 等人報
O O
告此事,各人決定於 7 月 1 日分頭約見被告及其妻。
P P
66. 於 7 月 2 日,Garmon 在電話中告訴 Angeline 被告承認有
Q Q
易服癖,並約了被告於 7 月 3 日在灣仔會面。見面期間,被告承認有
R R
用安眠藥習慣、易服癖及曾在深圳酒店把 Angeline 迷暈之後為其換衣
S 服,在床上擁著她,與她說話及拍照等行為。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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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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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Angeline 指稱,因為被告沒有遵守諾言,亦發覺有多名受
C 害者,即 Cherry,才決定於 2019 年 4 月 20 日報警。 C
D D
68. Angeline 盤問的要點
E E
F
(1) Teresa 和 Garmon 均可要求違反規矩或干犯刑事罪 F
行的團員離港;
G G
H (2) Garmon 本身是資深直銷商,團隊尊稱為「大老師」
, H
I
其組織頗龐大,得到 Nu Skin 的重視,可以隨時與 I
其高層溝通;
J J
K (3) 因為被告不守承諾,Angeline 曾於 2019 年 3 月 25 K
日約見 Joaquina,要求她離開團隊,後者拒絕,她
L L
在事後亦有向 Nu Skin 報告被告的行為;
M M
N (4) 早於 2015 年 6 月,她已自其弟弟 Eric 口中聽聞有 N
關 Cherry 在被告家中所發生的事;
O O
P P
(5) 於灣仔會面時,她已經相信被告有落藥,亦有對她
Q 作出不當的行為,但當時她沒有想過要報警。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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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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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證人張雯娜 Gemina
C C
69. Gemina 於 2001 年成為直銷商,亦是第一至第四證人的上
D D
線。她和 Garmon 在 2015 年 6 月 29 日自 Angeline 口中得知後者的深
E E
圳經歷後,翌日要求其夫 Ron Chan 以查詢內地生意發展為借口,電
F 邀被告出席天后會面。 F
G G
70. 於天后會面期間,Garmon 一問到深圳一事,被告就把頭
H 擱在檯面,連聲道歉,謂其有易服癖、家族生意壓力大以及與其妻性 H
I 生活不調、長期失眠,需要安眠藥幫助。被告更承認他曾把安眠藥放 I
入蔘湯給 Angeline 喝下,後者失去知覺之後,把 Angeline 的衣服全
J J
部脫下,為其更衣。他更承認曾對其他團員做過同樣的事。Gemina 聽
K K
到之後,怒打了被告的頭幾下,被告的手機更被人摔在地下,內裡的
L SIM 卡亦被損壞。 L
M M
71. 於灣仔會面期間,Gemina 曾一度離開房間,及一度曾與
N N
被告在房內獨處。
O O
72. 於 2018 年年尾時,Gemina 開始在網上見到被告與團員交
P P
往的照片,於是出言勸阻,但後者並無因此收歛;於是在 2019 年 7 月
Q Q
25 日,要求 Joaquina 離隊,後者不肯就範,最後不歡而散。於同日晚
R 上,Gemina 得知多了一名受害人(即第一證人 Queenie),於是決定 R
報警。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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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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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Gemina 盤問要點
C C
(1) 團體的規矩並無強制執行的機制,干犯者只會受到
D D
勸喻,屢勸不改的只會被勸喻離去;
E E
F
(2) Angeline 對她複述 2015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的經驗 F
時,有提到她醒來時依然穿著之前所穿的衣服。
G G
H (3) Gemina 表示雖非「深信」Angeline 所說的話,但亦 H
I
無理由懷疑其作偽。 I
J J
(4) Gemina 建議通知 Garmon,因為自己不懂如何處理,
K 而 Garmon 是團體的領導。 K
L L
(5) 她同意使用藉口邀請被告出席天后會面,原因是她
M M
知道如果用真實的理由,被告不會應承出會席。
N N
74. 被告在 7 月 3 日灣仔會面時所作的招認,與他在天后會面
O O
7 月 1 日時所說的接近。她沒有印象 Garmon 是否有在灣仔會面時錄
P P
音。Garmon 在向被告提問時態度嚴肅,但她同意自己則語調「很惡」
,
Q 被告表現「好驚」。 Q
R R
第六證人邵煒才 Garmon
S S
T 75. Garmon 對到達天后會面場地時,被告和 Ron 已經坐下。 T
閒談之下,Garmon 問到被告為甚麼他有 Angeline 的房卡,及指出閉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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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電視錄得他進入 Angeline 房間逗留,他問究竟在房間做過甚麼事。
C 被告當時表現驚慌,沒有回答。此時,Gemina 站起來打了他的臉兩下 C
後,為 Ron 出手阻止。
D D
E E
76. Ron 當時有問被告有沒有拍照,被告答曰拍了一張,但已
F 刪去。Garmon 遂建議他與當事人直接溝通,然後回到宏暉訓練中心 F
與 Angeline 等人會合,並交代會面過程。
G G
H 77. 於 7 月 2 日晚上,被告來電要求 Garmon 著當事人不要報 H
I 警;聲稱他有易服癖及服用安眠藥的習慣,只曾給對方吃過安眠藥、 I
替她換衣服,又謂給 Manuela 喝的水本來是給自己喝的。Garmon 覺
J J
得被告有誠意,回應謂報警與否得由當事人決定,並建議在 7 月 3 號
K K
與她們直接對話。
L L
78. 於 7 月 3 日,Garmon 先安排 Gemina、Angeline 及 Manuela
M M
先入房,向他們交代 7 月 2 日的電話內容,接著才帶被告及 Joaquina
N N
入房。在入房時及在房內,Garmon 重複對被告明言會錄音。Garmon
O 要求被告誠實交代事件,報警與否由當事人決定。 O
P P
盤問
Q Q
R
79. Garmon 表示聽到 Angeline 的敘述之後感到震驚,雖然他 R
相信 Angeline 所言非虛,但依然抱著懷疑的態度,因為這與他認識的
S S
被告並不符,所以要找他了解清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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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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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於 7 月 1 的天后會面中,被告並無向 Garmon 承認有落藥,
C 亦沒提過易服癖,但 Garmon 有著被告交代。 C
D D
81. 於 7 月 2 日的電話對話中,Garmon 告知被告,如果被告
E E
能把真相說出及當事人願意原諒,就不會報警。
F F
82. 於灣仔會面開始前,Garmon 有叫被告把真相說出。會面
G G
期間,被告基本上重複了 7 月 2 日在電話向 Garmon 說過的話。他在
H 會面尾聲時對被告說其實喺安排呢個之前,我已經原諒咗你㗎喇,
(見 H
I PP4-2,記號 22),但表示這只是一種輔導技巧。 I
J J
被告就特別議題的證供
K K
83. 被告就其承認的敘述是否可以納為證供這議題選擇作供。
L L
他尊稱 Garmon 與其妻為「老師」,他所學到的銷售手法及技巧上的
M M
訓練都是由其介紹,是整個團體的話事人、其地位一如學校的校長。
N 他尊重及信任 Garmon。如果 Garmon 認為他有犯事,他需要澄清,他 N
O
亦害怕被遂出團體,失去唯一的收入。而如果報警或者通知 Nu Skin, O
他的直銷資格會被取消。在場等人更已經認定他曾經犯事,則付如對
P P
方不接受其解釋,就會向 Nu Skin 公司投訴。
Q Q
R
84.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Ron 謂要向其請教國內業務情況, R
邀請他到酒店咖啡廳傾談。被告表示當時他不知道 Garmon 和 Gemina
S S
也會出席,如果他知道約見的真正理由,亦不會答應出席。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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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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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被告更說當 Garmon 提到閉路電視紀錄他進入 Angeline 房
C 間部分時,他當時猶豫了一會,亦有點害怕。此時,Gemina 憤怒地追 C
問他在房內做了甚麼事,有沒有侵犯 Angeline 及有沒有拍照。被告一
D D
時慌亂,同時亦不知其所指,故沒有回應。此時,Garmon 就謂如果
E E
不回應就是承認。被告認為如果不再說話,會被視為全部承認,於是
F 隨便說出其自身的困難來回應。 F
G G
86. Gemina 此時大力打他有八至十次之多,令他眼鏡摔在檯
H H
面。對方態度嚴肅及凶惡,像審問犯人一樣向他質問。他希望解釋,
I 但苦無機會。Ron 亦用凶惡的眼神望著他,被告不但害怕,亦感覺對 I
方已經認定他有犯錯。Garmon 更說要是他的解釋令其他人相信及原
J J
諒就不會報警。
K K
L 87. 天后會面完結之後,被告覺得對方已經認定他有犯事,自 L
己亦無法提出反證,他認為如果順著對方的意思作出承認,會有機會
M M
得到事主的原諒,亦不會被踢出團隊,更可以保持其直銷資格。當晚
N N
他與 Joaquina 商量之後,亦認為順著對方的意思作出承認才有希望挽
O 救;於是在 7 月 2 號的電話中,他對 Garmon 提出他有易服癖及服用 O
安眠藥的習慣。Garmon 吩咐他在灣仔會面時重複這些說話,向當事
P P
人解釋即可。
Q Q
R 88. 有關易服癖服用安眠藥的資料,被告表示是他在會面之後 R
從網上搜索得來。而有關涉 Manuela 服下滲有安眠藥的水,也是他虛
S S
構,企圖藉此令與會者信服及原諒。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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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被告證供的評估
C C
89. 上述是被告證供的大要,基本上被告的說法是謂他對
D D
Garmon 等人在 7 月 1 及 3 日所作的言辭是自願之下作出,但並非事
E E
實,因為他認為既然對方已經咬定自己已經對 Angeline 等人落藥,再
F 辯亦是徒然。再加上對方要求招認以換取原諒及不報警;他也希望不 F
會被摒於集團之外而失卻唯一的生計,他在與其妻商量之後,決定順
G G
著他們的意思作出承認。為了令對方信服,更在網上搜索有關資料支
H H
持其虛假的陳述。
I I
90. 被告的說法不但令人難以信服,扭曲其說法的邏輯亦令本
J J
席難以跟隨。承認一些自己沒有干犯的刑事罪行與生計之間的嚴重性
K K
及後果不但不成比例,被告所描述對方的凶惡的態度,亦令本席難以
L 接納能令一個成年男子失去普通人有的意志力。 L
M M
91. 被告在天后會面時,在 Garmon 正式提問前已經連聲道歉
N N
及跪求原諒,本席認為這種行為與證人的指控相符;畢竟落藥、在對
O 方沒有知覺之下作出不軌行為,在道德及法律上都是嚴重的過失。正 O
常人面對如此嚴重的指控,沒有可能會逆來順受,完全不作爭辯。被
P P
告反而立刻要求原諒。不但如此,被告更不作爭辯,作出承認之餘;
Q Q
為了令其承責言辭更為充分,更預先在網上尋找資料以作支持,這令
R 本席難以接納,這不是正常人的反應。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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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再者,在 7 月 1 日的天后會面之後,被告有極多時間思考
C 及衡量事件的嚴重性,其聲稱所受的恐嚇及誘導亦有足夠的時間分析、 C
消化及解散。就是他希望對方接納確有犯事而原諒他,其實只需要順
D D
著對方的問題作出承認,用不著特別上網搜索資料,為對方的指控提
E E
供進一步的支持。
F F
93. 被告的說法基本上是承認他在天后會面時所作的說話皆
G G
為自願作出,但內容不是事實,目的是希望得到對方的原諒及不予追
H H
究。
I I
94. 根據上述的分析,本席認為被告於法庭所作的解釋,只是
J J
事後按著控方的指控中不能辯駁的事部分拼湊得來,並非事實。本席
K K
不接納其證供,亦認為當中並何特別之處可為控方的指控中提供任何
L 合理的疑點。 L
M M
有關類似事實的裁決
N N
O
95. 控方傳召 Angeline 作證,有關她於 2015 年 3 月 29 日至 6 O
月 24 日與被告在深圳公幹期間在某酒店下榻期間的遭遇。基於中港
P P
兩地司法管轄權問題,控方並無就上述行為提出檢控。
Q Q
R
96. 由於兩件事皆不能直接證實被告是否有干犯是次控罪紙 R
上所指的三項控罪,辯方聲稱部分證供的偏見價值遠高於其證據價值,
S S
申請法庭予以摒除。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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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97. 此外,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理應按有關證據獨立處理,與
C 三個獨立的程序無異。辯方並無就這一點作出陳詞。但如果本席裁定 C
支持三項控罪的證據有顯著相類之處,本席可以就有關的行為一併考
D D
慮。有關證據是否可以納入是一個法律問題,惟必須按個別案件的情
E E
況及事實作出裁決。
F F
98. 法庭要聚焦的是有關證供的可納入性的證據,首先必須要
G G
確認控方建立責罪所證明的事實,包括當前的控罪、辯方可以倚賴的
H H
答辯或其他特別的答辯理由,但控方並無責任在沒有支持證據之下,
I 事先預計、幻想所有可能的答辯以提供反證。 I
J J
99. 接著,法庭得處理以下問題:
K K
L (1) 與該等證據有關的議題是什麼; L
M M
(2) 是否有證據可以協助解決這議題。
N N
100. 在回答上述問題時,如果法庭裁定該等證據不單純是為了
O O
證明有干犯是次控罪的傾向,就可以利用的 DPP v P [1991] 2 AC 447
P P
測試,以裁定法律上有關證據是否可以納入,:
Q Q
(1) 雖然該等證據有損害性影響,但舉證力量仍使接納
R R
證據的做法變得公平;
S S
(2) 若然法理上該等證據可以納入,若否,則否。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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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若法庭最後裁定該證據純粹是證明被告有干犯罪行傾向
C 的證據,則根據括除性規則,法理上該等證據不可以納入(見終審法 C
院於 HKSAR v Zabed Ali [2003] 2 HKLRD 849 判詞的第 17 至 23 段)。
D D
E E
102. 證據是否有證據價值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在於其干犯手法
F 是否與控罪所指的干犯手法有明顯之處,這點得按個別案件的事情作 F
出裁定(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慶 [2010] 3 HKLRD 769 以及
G G
Archbold Hong Kong 2025 的編彙者於 13-5 段的分析)。
H H
I 103. 若該等證據的證據價值高於其偏見價值的話,法理上該等 I
證據可以接納。本案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兼任仲裁事實及法律議題
J J
之責;作為一個專業的仲裁員,自然可以考慮全盤證供之後將證據中
K K
帶偏見價值的部分摒除,集中在其證據價值的部分。
L L
104. 本案的議題是被告在三項控罪中有否向受害人施用帶有
M M
殘害性物質或有害物品。從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以及辯方的盤問,其可
N N
能依賴的答辯是上述三件事件是意外或巧合,與被告的行為無關,被
O 告犯案的情況與執行手法亦是議題有直接關係。但從案情顯示,被告 O
於 2015 年 5 月及 6 月的行為不止證明被告確有干犯三項控罪的任何
P P
一項,其執行手法亦有明顯的相同之處:
Q Q
R (1) 本案的受害人均與被告熟絡,隸屬同一直銷集團的 R
直銷團體;
S S
T (2) 他們都與被告相識多時,沒有理由防備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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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所有證人皆在公事/私事完畢後與被告接觸期間,喝 C
下被告所提供或安排提供的飲料;
D D
E (4) 被告提供飲料時的場口都是只有被告或受害人獨 E
F
處時發生:除了第二項控罪的證人 Cherry 所指的當 F
日,她與被告兩夫婦一同回到柏園,但案件發生之
G G
時,其妻 Joaquina 並沒有進入房間之內;
H H
I
(5) 所有證人都是喝下被告提供飲料之後就不省人事, I
在翌日醒來之後就感到不適、頭暈及對前一晚所發
J J
生的事一無所知;
K K
(6) 各證人皆在此之前未曾有相類的「斷片」經驗。除
L L
了三名證人之外,第四證人 Angeline 亦在深圳有兩
M M
次相類經驗,其過程以及被告與證人的關係亦與上
N 述所提的相類之處一樣,辯方亦無任何爭議四位證 N
O
人在複述其經歷的部分是否事實。 O
P P
105. 本席於審視各人證供之後,認為四位證人就邊際的細節雖
Q 有模糊之處,但其經歷的主要部分則極為清楚和肯定;本案亦無證據 Q
R
令本席懷疑四名受害人合謀作偽。各人的經歷在事實上都有相似的模 R
式和關連,一再重複之下,不可能以意外或巧合的理由作為解釋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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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根據上述事實的裁定,本席認為法理上 Angeline 的證供
C 可以相類的事實證供納入。本席亦不會視之為被告確有干犯其面對的 C
控罪的證據。在考慮個別控罪時,亦合切涉及其他受害人的控罪的證
D D
據一併考慮。被告於 7 月 1 日至 3 日所作的承責言詞。控方指稱被告
E E
於 7 月 1 日的天后會面及 7 月 2 日晚上與 Garmon 所作的言辭,以及
F 7 月 3 日在灣仔會面的對話皆有承責的言辭。雖然在法庭以外作出, F
但仍屬可以呈堂的傳聞證供,要求納入以證明其罪責。
G G
H H
107. 控方得除了在事實上證明被告作出承責的言詞的情況及
I 其所用的字彙之外,亦得證明其發言的情況一如控方的指謀稱。在三 I
次紀錄中,灣仔會面是唯一有錄音紀錄的,其準確性無可爭議。但在
J J
第一次及第二次的對話,各證人的憶述都有所不同:
K K
L • 天后會面(2015 年 7 月 1 日)Gemina 的說法是 L
Garmon 問及被告深圳之事時,被告頭伏檯面及道歉,
M M
提及家族生意壓力大、與其妻性生活不和諧及服用
N N
安眠藥的習慣為理由犯事,更承認對 Angeline 落藥,
O 在 其 失 去 知覺 後 對 他所 作 的 事。 至 於第 七 證 人 O
P
Garmon 的證供則指出有關深圳之事,被告只對其提 P
問表現驚慌,但沒有作答。被告回應 Ron 的提問時
Q Q
承認拍了一張 Angeline 的照片,但已經事後刪去,
R 於是建議在 7 月 3 日再見面。 R
S S
• 電話對話(2015 年 7 月 2 日)Garmon 於晚上接獲
T T
被告來電,著他要求當事人不要報警,亦承認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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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癖及服用安眠藥的習慣。Garmon 對被告說報警與
C 否視乎當事人意願,並確認 7 月 3 日會安排當事人 C
與被告直接對話。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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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ine 則作證為 Garmon 以電話通知她被告承認
F 有易衣癖。 F
G G
• 灣仔會面(2015 年 7 月 3 日)Manuela(第三證人)
H H
進入會議時,見到被告跪在地下,額頭貼地,一邊
I 哭一邊向 Manuela 道歉,再此之前 Garmon 已告她 I
被告對他作出一些承責言辭。
J J
K 108. Garmon 在開會之前先安排 Gemina、Angeline 和 Manuela K
L 入房,著其交代電話對答內容之後,再帶被告入內。 L
M M
109. 被告在灣仔會面期間,基本上是重複了 7 月 2 號的電話內
N 容。但就被告於 7 月 1 日及 7 月 2 日所說的話,各證人都有不同的憶 N
O 述。雖說證人在法庭作供並非記憶力測試,但當中的落差令本席亦難 O
以裁定誰的證供才是真實情況的一敍述,亦無從斷定被告是否在 7 月
P P
1 日還是 7 月 2 日作出承責言辭,以及被告作出承責言辭時所用的實
Q Q
際字眼。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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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此外,就 7 月 1 日及 7 月 2 日的對話,各證人在報警之前
C 均沒有作出文字紀錄以協助記憶。在各證人向警方提供證供時,其中 C
至少 Manuela 承認有與 Angeline 和 Manuela 討論過案情。本席亦難以
D D
接納 7 月 1 日及 7 月 2 日的對話內容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被告作出
E E
承責言詞的真實字句。唯有可以倚賴的,是 7 月 3 日灣仔會面的錄音
F (P4)。其餘有關宏暉會面及電話會談的證據都失之過於含糊及落差 F
太大而不能納入。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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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會面的承責言辭
I I
111. 三次對答中,從未有人提醒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及警告其
J J
發言的後果。辯方指出三次接觸中都有出現的 Garmon 是一位有權力
K K
人士,在會談期間對其作出誘導,令他作出招認。
L L
112. 有關的原則,是控方得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被告在法
M M
庭以外所作的言辭是自願下所作,自願的意思並非是在有權力施加的
N N
行為或所作的監視之下令被告感到壓力或害怕偏見或為希望得到利
O 益之下作出(見 Ibrahim v R AC 599 及 Li Wai Fat [1977] HKLR 531, O
以及 Hong Kong Archbold 2025 paragraph 15 至 56。)
P P
Q Q
113. 如控方未能證明這點,法庭並無任何酌情權,只能把有關
R 承責言辭摒於可接納的證供之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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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力人士
C C
114. 有權力人士泛指有權力或有能力控制被告或對被告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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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檢控的人(見 Deokinanan v The Queen [1969] 1 AC 20)。
E E
F
115. 宏暉是一個專為 Nu Skin 直銷的集團,其團員皆為 Nu Skin F
有合約及直銷商,本案並無證供顯示宏暉和 Nu Skin 有任何合約或合
G G
約的條文,但明顯兩者合作極為緊密。作為宏暉的隊員,可以得到宏
H 暉提供的訓練課程及得到對 Nu Skin 產品的知識和銷售技巧,各團員 H
I 之間亦可以互相幫助。 I
J J
116. 成為直銷商並不一定需要加入團體;但作為團體成員,肯
K 定對其直銷生意有所幫助。脫離團體不但令其營運帶來掣肘,亦令其 K
L 失去團隊的協助及人脈關係。而如直銷商帶走其下線,更得停止營業 L
六個月才可以繼續經營,作為團體成員,不但有肯定的好處;脫離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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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會直接其營運的能力和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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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17. 根據本席觀察,宏暉之間的成員除了公事的合作之外,尤 O
其上下線之間的感情極為親暱,凡事都要「分享」、「互相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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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的感情遠超純粹公事上的交往,可說是幾近信徒之間的情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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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覺被告對其作出失禮、失德、冒犯、甚至犯法的行為,受害的一方
R 往往首先感到的不是憤怒,而是對對方失望所帶來的傷感。在面對被 R
告時,指控者首先想到的,不是訴諸法律,更不願驚動警方;而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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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令其知錯能改。本席認為這也解釋了各受害的證人起初希望私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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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直到發覺被告不守承諾,再有新加受害人,再念及他可能會對其
C 他會員下手之後才決定報警。 C
D D
118. 於 7 月 3 日,參與灣仔會面的四位宏暉成員皆為被告的上
E E
線,其經驗及地位比被告為高,與被告並非處於對等地位。從各證人
F 的證據可見,宏暉的企業文化及其成員的權力關係都是經驗及營業額 F
為尊,作為上線可得到尊重,在架構上位置愈高的,其地位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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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19. 宏暉是 Garmon 和其妻設立,兩人的意見會得到 Nu Skin H
I 特別重視,Garmon 亦是團員中最資深的直銷商,負責主持訓練課程, I
深得團員敬重,有「大老師」的尊稱,團員凡事都向其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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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20. 從各證人對被告起疑,最後決定同 Garmon 報告,然後由 K
L Garmon 安排兩次會面中的情況可以看出,Garmon 在眾人眼中有足夠 L
的道德凝聚力及實際權力,其地位近乎精神領袖;而他亦有實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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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團員的去留,其決定亦可以直接影響 Nu Skin 是否容許個別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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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保留其營運資格。所以本席裁定 Garmon 在宏暉團隊中是一位「有
O 權力人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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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根據 Garmon 的證供,於 7 月 2 日晚上被告來電,而 Gar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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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回應報警與否由當事人決定。而到了 7 月 3 日灣仔會面時,更要求
R 被告誠實交代事實,讓當事人決定是否報警。雖然 Garmon 並無明言 R
如果誠實交代就不會報警,但其說話的語調亦有這個意思。所以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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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 Garmon 所說的話實際上是暗示如果被告從實招來,有可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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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即不報警可能繼續留在團體及營運直銷生意)。從控方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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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詞,本席認為不能排除被告在灣仔會面的言行是因為 Garmon 的說
C 話令被告以為可以得到好處所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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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根據上述分析,本席不認為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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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被告的言行符合法律上「自願」的定義,所以就 7 月 3 日的會面的
F 內文摒除於可接納證供之外。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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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給 Cherry 的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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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3. 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被告發放了一段短訊給 Cherry,本 I
席審視有關文字之後有如下之觀察。Cherry 指稱 2013 年聖誕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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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離被告發出的短訊之日至少有五年,Cherry 作證謂除了 2013 年
K 之外,被告與她對無特別的事發生,兩人一直有往來。被告文中所指 K
L 的事從字面看來,發生期應在 2016 年年初,大可是有關指其交往之 L
間的任何事項。要把這段文字解讀作為被告就五年前發生的事的承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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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辭亦失之過於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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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文中被告就「對於三年前嘅事造成嘅傷害非常抱歉及惋 O
惜」,但並無明言意指何事,亦沒有承認這事是被告自己造成。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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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我自問從來冇喺道德上傷害過妳」一句更清楚表示不承認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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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造成傷害的原因。被告須「衷心」道歉,但卻指出原因是「反覆
R 嘅解釋只換得大家更多的誤解或猜疑」。在該段文字的上文下理一併 R
考慮之下,與其說這段文字是承責言辭,不如是被告否認有犯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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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影響 Cherry 及其他的感情之下,他願意道歉只是為了息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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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這段短訊文意前後文符,亦極為含糊,所以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承
C 責的言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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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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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本席認為本案唯一可以倚賴的證供就是四位證人在法庭 F
陳述的事實,第四證人提及的兩件發生在深圳的事,其模式、情況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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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的三項控罪所指的事情相符,所以在此可以作為相類事實的考
H 慮。各證人就事件中的細節可能有些模糊之處,但核心的事實卻是極 H
I 為清楚。雖然各人,尤其是 Angeline 和 Manuela 都確信被告對他們曾 I
作出失德及犯法的行為,最後只是要求離隊及尋求心理專家協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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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不欲其妻 Joaquina 生計受累,但最後在發覺被告不守承諾,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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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多名受害人(即 Cherry)侵犯,所以才決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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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本席認為各證人在庭上指證,並無動機作偽,亦非因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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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恩怨之下,在合謀之下所作出。四人描述的情況極為相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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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相同,不可能是巧合。唯一可能的結論是被告與各人獨處之時,向
O 其提供的飲料內有令人昏倒的外來物,翌日醒來對其不省人事期間所 O
發生的事沒有任何回憶,更感到頭暈、不適。當中唯一可能的推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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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提供的飲料中加了某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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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雖然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的化學成份,但從各受害
C 人喝了之後所作的相同反應,本席亦認為唯一可能的引申就是該等物 C
品會對受害人造成不適的效果,所以在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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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了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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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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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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