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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70/2011
[2025] HKCFI 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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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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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1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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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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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傑
G ---------------- G
H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H
日期: 2025 年 7 月 2 日上午 11 時 37 分
I 出席人士: 關百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蘇信恩先生及許志浩先生,由唐敬嚴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3]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J
custody)
K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K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L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L
M ---------------------- M
判刑
N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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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P 被告人 喺席 前承 認一 項處理 已知 道或 相信 為 代表從 可公 訴罪 行嘅 得益嘅財 P
產 罪 , 違 反《 有 組織 及 嚴 重罪 行 條例 》 第 25( 1) 同 埋 (3) 條; 另 外一 項 冇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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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庭嘅指定歸押罪,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嘅第 9L 條。
案情撮 要顯 示, 被告 人原被 控一 項串 謀販 運 危險藥 物罪 同埋 一項 販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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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罪,嗰件案件另外亦都牽涉到兩名嘅被告人。案件喺 2012 年 3 月 5 日喺高
S 等法院開審,但係被告人並冇出席當日嘅審訊,咁最終法庭係發出拘捕令。 S
2024 年 6 月 12 日,被告人喺佢嘅屋企被警方人員拘捕。
T 至於第四項控罪,被告人嘅香港滙豐銀行戶口喺 2007 年 7 月 9 日至到 T
2010 年 12 月 8 日期間共有 718 宗嘅可疑交易,牽涉到共 1,985,52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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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嘅 88.32 個 per cent 嘅存款係現金存款,而絕大部分嘅款項喺存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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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7.2025/CCW 1 HCCC 170/2011( 1) /判 刑
A 後就係被提走或者係轉走,咁而呢啲被提走同埋轉走嘅款項就係佔咗提款額嘅 A
98.8 個 per cent。被告人喺香港冇任何嘅物業,2008 年嘅 4 月至到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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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1 日期間,佢只有約 30,000 元嘅收入,呢啲 30,000 元嘅收入係佢聲稱
C 從事兼職清潔同埋速遞員嘅收入。 C
就住第三項控罪,法 例定下嘅最高 刑罰係 12 個月嘅即時監禁。被告 人總
D 共潛逃 嘅時 間係 長達 十二 年, 咁逃 避嘅 審訊 係涉及 兩項 嚴重 嘅 販 運危 險藥 物控 罪,D
涉案嘅 另外 兩名 被告 人喺 承認 控罪 之後 係分 別被判 處六 年三 個月 同埋 六年 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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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即時監禁。
有鑒於背後嘅刑事控罪,就住第三項控罪,本席係以 9 個月嘅即時監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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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期係下調至 6 個月嘅即時監禁。
G 至於第 四項 控罪 ,涉 及所處 理嘅 從可 公訴 罪 行得益 嘅財 產 , 即係 涉及所謂 G
嘅「洗黑錢」嘅款項係 1,985,525 鈫,時間就係橫跨三年五個月 ,而涉及嘅交
H 易宗數就係 718 宗。 H
咁時間 唔係 一個 短嘅 時間 , 交易 嘅數 目亦 都 唔係一 個細 嘅數 目 , 不過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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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就冇其他嘅證據指被告人係知道呢一啲「黑錢」背後牽涉嘅可公訴罪行。
呢件案 件應 該咁 講, 亦都係 冇證 據指 出係 牽 涉到任 何有 跨境 犯罪 嘅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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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埋係 背後 有呢 個黑 社會 或者 犯罪 集團 操縱 嘅原因 在內 。另 外, 「清 洗黑 錢」嘅
K 手法亦都係簡單嘅銀行戶口嘅提存,並不是係十分複雜嘅「清洗黑錢」。 K
蘇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係指出,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L HKLRD 197 所述,「清洗黑 錢」量 刑嘅時 候最重要 考慮 嘅就係 金額嘅 多少 。清 L
洗一至兩百萬嘅「黑錢」,量刑嘅起點係 3 年嘅即時監禁。考慮到過往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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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亦都同意 3 年嘅即時監禁係一個合適嘅量刑起點。有鑒於被告人承認呢一項
N 控罪,所以刑罰係下調至兩年嘅即時監禁。基於上訴庭喺 HKSAR v Lo Kam Fai N
[2016] 2 HKLRD 308 所定下嘅判刑原則,第三項控罪嘅 6 個月即時監禁係應
O 該同第四項控罪嘅兩年即時監禁分期執行。 O
總結以上所述,就被告人所承認嘅兩項控罪,判處兩年半嘅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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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 人 /我 等 謹 此 證 明 , 盡 本 人 /我 等 所 知 及 Q
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
真確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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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ng Chi Wai
202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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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7.2025/CCW 2 HCCC 170/2011( 1) /判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