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傑案 HCCC170/2011

逃避販毒審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兩年六個月
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兩年半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2/7/2025[2025] HKCFI 39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文傑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原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案件於2012年3月5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時,被告人沒有出席,法庭遂發出拘捕令。被告人於2024年6月12日在住所被捕。其後,他承認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後者涉及其香港滙豐銀行戶口在2007年7月9日至2010年12月8日期間的718宗可疑交易,總額約1,985,525元;大部分款項存入後即被提取或轉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認罪控罪的量刑:被告人長達十二年沒有歸押,應如何處理;涉及約198萬元、718宗交易的處理犯罪得益罪,量刑起點應為何;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法定最高刑罰為十二個月即時監禁。法院因被告人逃避涉及嚴重販毒罪的審訊長達十二年,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六個月。就處理犯罪得益罪,法院考慮款項金額、交易宗數及持續三年五個月,但亦注意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悉背後具體犯罪、沒有跨境或黑社會因素,且手法只是簡單銀行戶口提存,遂採三年即時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兩年。依據分期執行原則,兩刑分期執行,合共兩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確認處理犯罪得益案件中款項金額是重要量刑因素,並認為一至二百萬元的量刑起點可為三年監禁。法院亦引用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作為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的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法院判處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即時監禁六個月,處理犯罪得益罪即時監禁兩年;兩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長期逃避涉及嚴重罪行的審訊,即使認罪,仍可導致實質監禁。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量刑會同時考慮金額、交易數量及期間,以及是否涉及複雜洗錢、跨境犯罪或犯罪集團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逃避涉及販毒罪的審訊十二年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被告人長達十二年逃避涉及嚴重販毒控罪的審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以九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處即時監禁六個月。

Q.處理約二百萬元犯罪得益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院以涉及約198萬元及718宗交易為重要因素,採三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後減至兩年,但案件缺乏複雜洗錢或犯罪集團因素。

Q.沒有歸押罪和處理犯罪得益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法院依據上訴庭的判刑原則,命令六個月及兩年的刑期分期執行,而非同期執行;被告人最終合共被判即時監禁兩年六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