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良坤案 DCCC350/2025

撬餐廳收銀處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3/11/2025[2025] HKDC 18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良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曾良坤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8月5日凌晨約3時40分,被告戴帽及口罩、戴上手套並攜帶螺絲批,拉起蘇屋邨一間餐廳的鐵閘後進入,撬開收銀處抽屜,偷去現金11,500元及一個掛鎖。被告其後離開,警方同日將其截停。被告現年66歲,有22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3項涉及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多次同類前科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所應給予的扣減。辯方依據 HKSAR v Sim Ka Wing 主張量刑起點為30個月,並請求考慮被告年齡、健康、生活困難及悔意。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控罪及案情,法庭須評估犯罪方式及前科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認為在沒有加刑因素時,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雖然案件涉及非住宅處所、單獨犯案且沒有使用重型工具,但被告預先帶備螺絲批及手套,並撬開收銀處,故並非純粹機會主義犯案。其多次涉及入屋犯法罪的前科屬加刑因素,刑期由30個月上調3個月至33個月;由於被告適時認罪,按三分一幅度扣減至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CAAR 5/2004),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基準;並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列出的加刑因素。辯方另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支持30個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屋犯法罪罪成,判處監禁22個月。刑期由30個月起點因同類前科上調3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2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基準;多次同類前科可導致加刑,而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被告的高齡、健康及生活困難並未足以抵銷罪行及前科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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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深夜撬開餐廳收銀處偷錢會判刑多久?
A.

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帶備工具並撬開收銀處,最終因同類前科及認罪扣減後判監22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前科會否加刑?
A.

會。法庭視多次同類前科為加刑因素;本案原定30個月的刑期因被告有多項入屋犯法前科而上調3個月至33個月。

Q.入屋犯法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法庭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33個月經扣減後為22個月,並成為本案的實際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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