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友权案 DCCC198/2022
偷竊及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吴友权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吴友权承認三項控罪,包括盜竊、入屋犯法,以及在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2021年10月11日,他在MaBelle Jewellery觀看鑽石戒指時,將一枚價值24,964港元的戒指藏入褲袋後帶走,戒指其後在還押期間尋回。翌日凌晨,他攀爬水管、撬開住宅雜物房鋁窗並在屋內搜掠,警方到場將其拘捕,住所沒有財物損失。被告亦承認乘船非法進入香港並留港。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家庭經濟困難而來港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價值24,964港元的鑽戒盜竊應以何者為量刑基準;住宅入屋犯法在使用工具、造成破壞但無人受傷及無財物損失時應如何判刑;非法入境後留港的初犯者應判處何種刑期。辯方依靠認罪、悔意、背景及無案底求情,請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判例及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按各罪的性質、住宅入侵的嚴重性、使用爆竊工具、造成破壞、沒有財物損失、被告單獨犯案及坦白認罪等因素量刑。盜竊罪以6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4個月;住宅入屋犯法以36個月為基準,認罪後為24個月;非法入境後留港依判例判處15個月。各罪原則上分期執行,但為避免造成壓碎式判刑 (crushing sentence),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定為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浩泉 HCMA421/2009,作為盜竊罪量刑參考;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36個月為基準;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338&339/2007,說明加重因素;R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142,涉及非法留港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健波 CACC2/2009及HKSAR v Wang Quanwen CACC263/2014,支持分期執行與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盜竊4個月、入屋犯法24個月、非法留港15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即使沒有刑事紀錄、沒有人受傷或財物損失,通常仍以36個月監禁為基準;使用工具及深夜侵入住宅屬加重因素。認罪可扣減刑期,但法院仍須平衡各罪的獨立嚴重性與整體刑罰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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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但沒有偷到東西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即使沒有犯罪紀錄或財物損失亦然。本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24個月。
Q.偷竊一枚價值約二萬五千元的鑽戒會判多久?
本案鑽戒價值24,964港元,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就盜竊罪判處4個月監禁。
Q.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初犯會如何判刑?
法庭依循相關判例,認為除非有強烈人道理由,初犯認罪後適當刑期為15個月。本案沒有特殊理由,故判處1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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