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98/2022
C [2023] HKDC 17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98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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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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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权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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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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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 年 2 月 2 日
M 出席人士:羅保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謝漢元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黃林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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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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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Q [3]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Q
[4]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
R R
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S S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T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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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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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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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控罪 E
F F
1. 被告人被控四項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二及四 (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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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並同意案情。法庭應控方申請,就控罪三保留在法庭檔案中,除
H 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可繼續予以起訴。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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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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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 罪 一: 盜竊罪 K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 1 0 章《 盜 竊 罪 條 例 》第
L L
9 條。罪 行 詳 情 指 被 告 人 於 2 0 2 1 年 1 0 月
M M
1 1 日 , 在 香 港 新 界 將 軍 澳 欣 景 路 8 號新
N 都 城 二 期 1 樓 1 1 8 3 -1 1 8 4 號 舖 N
「 M a Be lle 」,偷 竊 一 隻 鑽 石 戒 指,而 該 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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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石戒指為屬於瑪貝爾鑽飾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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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
Q Q
控 罪 二: 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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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 1 0 章《 盜 竊 罪 條 例 》第
S S
2 1 0 章 第 1 1 ( 1 )( b ) 及 ( 4 ) 條 。 罪 行 詳情
T 指 被 告 人 於 2 0 2 1 年 10 月 1 2 日 在 香港 , T
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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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名 為 新 界 將 軍 澳 將 軍 澳 村 371 號 2 樓
C ( 1 / F) ) 後 , 企 圖 在 該 處 偷 竊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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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罪 四: 在 香 港 非 法 入境後 未 得 入境 事 務 處 處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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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而留在香港
F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 1 5 章 《 入境 條 例 》 第 F
3 8 ( 1 ) ( b ) 條 。 罪 行 詳 情 指 被 告 人於 2 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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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0 月 12 日,在 香 港 非 法 入境 後 未 得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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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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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J J
控罪一
K K
L 3. 於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約 4 時 03 分,被告人到香港新 L
界將軍澳欣景路 8 號新都城二期 1 樓 1183 至 1184 號舖「MaBelle
M M
Jewellery」(「鑽飾店」)向接待員要求看陳列櫃內 4 至 5 枚鑽石戒
N N
指,其中一隻是 41 分的鑽石戒指(「被盜戒指」)價值港幣$24,964。
O 被告人看過戒指後,於下午 4 時 12 分左右離開鑽飾店。接待員之後 O
把戒指放回陳列櫃。當時接待員並沒有為意被盜戒指已經不見了。約
P P
下午 5 時,接待員準備把新貨放入陳列櫃時,發現被盜戒指不見了。
Q Q
接待員翻查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被告人在觀看戒指時將被盜戒指藏在
R 他的左手手掌中。當被告人離開鑽飾店時,用左手將被盜戒指放入左 R
邊褲袋。案件於是報警處理。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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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 其後,被告人因控罪二被拘捕。在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被
C 還押期間,在被告人的排泄物中尋回被盜戒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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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 E
F 5. 林先生自 2019 年 5 月起與妻子、兩名女兒及一名家庭傭 F
工居於新界將軍澳 371 號 1 樓。該物業大約 700 呎、3 房 1 廳、有 1
G G
廚房及 1 浴室,其中 1 間睡房用作雜物房。
H H
I
6.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凌晨 3 時左右,正在睡覺的林先生被 I
妻子叫醒,妻子聲稱聽到客廳傳來「呯」的一聲。林先生隨即透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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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動電話查看閉路電視鏡頭,見到被告人正在雜物房內手持電筒照
K 射進行搜掠。林先生的妻子隨即報警。 K
L L
7. 林先生繼續查看閉路電視,見被告人進入客廳,被告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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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還拿著電筒。一會兒後,前門有人敲門。被告人應門。門一打開,
N 警察即進入內制伏被告人。其後警員以「入屋犯法罪」拘捕被告人。 N
O O
8. 調查發現,林先生一家就寢前鎖上的雜物房鋁窗上有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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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痕,鋁窗被撬開。雜物房內有被搜掠痕跡,一片凌亂。於雜物房內
Q 的抽屜內及膠箱的膠蓋上,分別發現一支黃黑色膠手柄螺絲批及一支 Q
R
綠色膠手柄螺絲批。在雜物房的牀下發現兩塊小刀片及一部紫色流動 R
電話。在屋外牆水管地下旁發現一對被告人的一雙黑色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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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9. 林先生的住所沒有財物損失。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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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C C
10. 經核實,於所有出入境管制站均沒有被告人的出入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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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錄影會面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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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於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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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 他於 2021 年 10 月 10 日乘船未經出入境管制 H
進入香港,希望來到香港找工作;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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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他支付了人民幣 3,000 元給帶他來香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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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他爬上 371 號屋的水管,意圖在 371 號屋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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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但還未偷到東西已被警察拘捕了;
M M
N
(iv) 在他身上搜到的電筒和在 371 號屋 雜物房所 N
找到的刀片和綠色螺絲批是被告人用來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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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 戶 進 入 3 7 1 號 屋 的。另 外,黃 色 螺絲 批 是 用
P 來撬開窗戶的; P
Q Q
(v) 在 3 7 1 號 外 所 找 到 的 鞋 屬 於 被 告 人 所有,他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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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上 371 號屋前脫下,方便攀爬;
S S
(vi) 他 被 捕 時 所 穿 的 衣 服 與 前 一 天 ( 即 干犯 控 罪 一
T T
時) 所穿的衣服相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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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vii) 在 將 軍 澳 村 燈 柱 E A1 0 7 1 B 號 附 近 的 草 叢 中 所 C
檢 獲 的 黑 色 帆 布 背 囊 屬 於 被 告 人 所 有,被 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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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將軍澳村前把帆布背囊留在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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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罪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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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案發期間,被告人:
H H
( i) 偷 竊 被 盜 戒 指,而 該 戒 指 為 屬 於 瑪 貝爾 鑽 飾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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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財產(控罪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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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ii) 作 為 侵 入 者 在 進 入 新 界 將 軍 澳 將 軍 澳 村 371 K
號 1 樓後,企圖在該處偷竊(控罪二)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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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 iii) 非 法 進 入 香 港,未 經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授 權 而 留
N 在香港 (控罪四)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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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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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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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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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人現年 42 歲,中國貴州省出生,教育至小學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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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早年已離婚,育有一子 (現年 22 歲) ,二人一同原在廣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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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 被告人是搬運工人,每月收入約人民幣 4,000 元。被告人 C
因母親長期患病及兒子意外傷殘不能工作,一力負擔兩人的醫藥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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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開支,令他欠債 20 多萬元人民幣,案發前他每月要還欠款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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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幣 2,000 元。在朋友的提議下,被告人便決定到香港做黑工,一心
F 想賺快錢解決財困。當被告人到達香港後,卻找不到介紹工作的聯絡 F
人。他怕找不到工作,想返回內地又沒有錢,結果愚蠢地犯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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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16. 辯方指,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承認控罪。被告人自
I 被拘捕後至今已深感後悔。被告人知道他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即時 I
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今次事件對被告人而言是人生中一個極大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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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會因監禁而無法返回內地見家人,家人亦因他犯事而失去經濟支柱
K K
要面對困境。他祈望盡快服刑完畢後,可以返回內地與家人團聚。辯
L 方呈遞了被告人的求情信予法庭考慮。 L
M M
17. 雖然辯方沒有呈遞或於書面陳詞中提出任何案例,但庭上
N N
辯方確認被告人知道有關控罪的判刑案例。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
O 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整體量刑原則下,判刑時可以儘量輕判。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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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Q Q
R
18. 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 R
關案例、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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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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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C C
19. 控罪一涉盜竊一枚鑽石戒指價值港幣$24,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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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浩泉 HCMA421/2009 案,該案被 E
F 告人在試戴一價值港幣 65,000 元的腕錶期間,帶同腕錶奪門而出。法 F
庭考慮到該案被告人是單獨行事,不屬偷竊罪之慣犯,腕錶亦已被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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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案中並没有證據顯示該案被告人是有計劃和預謀行事,認為應以
H H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該案亦有臚列其他同類的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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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庭考慮了本案鑽石戒指價值港幣$24,964,被告人乘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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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一不留神,盜取財物逃離店鋪。本案被告人未有突然搶走他人財物,
K 使物主及附近的人受驚。被盜戒指亦於被告人被還押期間尋回。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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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庭以 6 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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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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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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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即使犯案人沒有犯罪紀錄,
Q 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刑罰因素的情況下,是三年監禁 (36 個月) :AG v Q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於 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R R
案 (CACC338&339/2007) ,上訴庭列出了加重刑罰因素,如有有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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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量刑基準可以上調。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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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案被爆竊處所為住宅單位。被告人侵入他人家園;事主
C 在深夜睡夢中被吵醒,發現有人進入了他的住所。被告人帶備工具犯 C
案。他利用刀片及兩把螺絲批撬開窗戶進入屋內;他亦於雜物房內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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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造成凌亂。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爆竊時,使用的爆竊工具 (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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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片及兩把螺絲批) 性質及作出的破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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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庭亦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是單獨行事,而受害人亦沒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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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或蒙受任何財物損失;被告人坦白向警方承認案情。
H H
I 26. 本案沒有特殊理由偏離一般的量刑基準。法庭以 36 個月 I
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被告監禁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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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罪四 K
L L
27. 根據 R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142 案,
M M
除非有強烈的人道理由,否則初犯者在認罪後恰當的刑期是監禁 15
N 個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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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案沒有特殊理由偏離一般的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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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刑期是監禁 15 個月。
Q Q
29. 就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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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監禁 4 個月
T 控罪二: 監禁 24 個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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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監禁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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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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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0. 案件涉及多於一項控罪,而本案三項控罪性質不同;控罪 E
F 一及二發生於不同地點和日期,涉及不同受害者,判處的刑期理應分 F
期執行。就控罪四,上訴庭指非法入屋罪與非法入境罪,兩者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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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分開執行,否則會失去阻嚇作用(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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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2009 第 12 段)。然而,法庭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考慮全部
I 控罪刑期的整體效果及平衡性,免總刑期對被告構成一個「壓碎式判 I
刑 (crushing sentence) 」(見 HKSAR v Wang Quanwen CACC2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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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31. 法庭頒令就第一控罪刑期中的 2 個月監禁、第四控罪刑期
L 中的 8 個月監禁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本案的整體 L
判刑為 3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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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2. 除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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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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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3. 本案的總刑期為 34 個月監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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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嘉琪 )
T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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