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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1/2021
C [2023] HKDC 22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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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10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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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鄭廣義(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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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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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 年 1 月 31 日
M 出席人士: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梁新燕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Ng, Au Y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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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s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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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3]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P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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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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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鄭廣義於是次聆訊中被控一項 「協助未獲授
C 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 C
第 37D(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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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稱,鄭廣義於 7 月 10 日在香港連同一名身份不詳
F 的人,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田金鵬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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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方指稱之大要,是謂當日第二被告鄭廣義與其相識的名
H 為「蛇仔」的內地居民,與一名非法入境者田金鵬自長沙灣乘坐的士 H
I 到了東涌接近邊界處,協助田金鵬乘坐快艇偷渡回內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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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方與辯方均同意本案之事件的背景,並選擇根據香港法
K 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以書面承認(見 P18)。 K
L 本席在這判刑理由中會選擇其中重要的部份以為解釋本席所作判令 L
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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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 本案其實涉及另一被告黎展鵬,但兩件案件並不完全相同;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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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展鵬所負責的角色是駕駛小艇,接載一名自內地中山來港,非法偷 O
渡來港的內地居民。至於第二被告則涉及協助一位已經偷渡來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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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東涌,以乘搭小艇回到中山。有關第一被告的案情,與本案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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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亦有必要作為背景列出,此等背景亦是控辯雙方同意的部份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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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於案發當日 7 月 10 日晚上,第二被告、一名他認識的內 S
地居民與一名黑衣男子一同乘坐的士由長沙灣批發市場到東涌。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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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其時間,警方人員在東涌防波堤附近截停了第一被告與另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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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內地偷渡來港的男子所乘的快艇。第二被告承認在警方追截期間,
C 有三名男子從防波堤跑回岸上;其中包括一名身穿紅衣(後知為一名 C
名為田金鵬的非法入境者)以及兩名身穿深色上衣的人,其中一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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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蛇仔」,及另一則正為警方通緝。警方曾一度短暫失去該批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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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蹤影,但不久在南環路發現一部的士 VT5165,於是上岸予以截停。
F 其中一名(即蛇仔),在警方追截時逃離。的士上除了司機王學軍(即 F
第一證人)之外,尚有一名身穿紅色上衣(田金鵬)坐在前方位置,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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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原本和第二被告坐在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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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 被告在警誡之下的解說(其內文分見於本案同意案情 P18 I
及 P17 錄影會面謄本),可以簡單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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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事發一年前,他認識了一名內地居民蛇仔,雙方
L 一直以微信溝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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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案發當日他和蛇仔約好外出晚膳,蛇仔安排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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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長沙灣批發市場接載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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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上車時有兩個他不認識的人同時上車,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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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鵬及一名身穿黑衣,戴眼鏡的人(見 P17 37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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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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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蛇仔要求司機先往大嶼山機場,以提取一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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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到旺角晚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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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士沿著南環道駛到接近邊界的海邊時,蛇仔、田
C 金鵬和該名黑衣男子一同下車,著的士司機在附近 C
等候,以接載他們到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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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被告亦留在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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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至四分鐘後,田金鵬和蛇仔回到的士,但黑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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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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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的士在行駛期間,有警員企圖予以截停,但蛇仔和 I
田金鵬均有要求的士司機不予理會,繼續行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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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終於把車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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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警員提問之下,第二被告指出他上車時蛇仔已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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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鵬及一名黑衣人同時上車,而蛇仔則指示司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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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大嶼山提取一些香煙。到了海邊南環道一段,
N 車上人下車,他沒有見其到下車後的行動。的士掉 N
O
頭回駛兩三分鐘之後,蛇仔和田金鵬回到車上。警 O
方把的士截停,他亦沒有甚麼想法,因為覺得他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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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錯事,所以「冷靜接受警方搜查」(P17,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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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他不知道為甚麼蛇仔要逃離,亦不認識控罪
R 提到的田金鵬。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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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等候期間,第二被告與的士司機的對話為車上的儀器錄
T 下(見 P11 謄本);第二被告對司機承認他們到了該處是為了送人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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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偷渡回中山,代價要萬多元,需時大約至少一個小時。被告對警方
C 否認罪責,並指岀部份的是為脫罪作出,並非可接納之證供。第二被 C
告更表示對整件事不清楚,一行數人是為了送其中一人上船偷渡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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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被告沒有案底,本席考慮案情之時,會接納沒有案底
F 的人犯法的機會比較低。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F
本席不會對其作出不利的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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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0. 本案沒有來自辯方的證供,以削弱、反駁及就事實提供另 H
I 一解讀;法庭亦無責任/能力為其想像出事件的所有可能性作為答辯 I
的理由。被告對警方作出的否認,祈是一種傳聞證供,法庭其實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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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其中對被告不利的部分,而其作出否認罪責的部份,祈是本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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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供總體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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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即的士司機,其證供可簡列如下:
M M
“於 7 月 10 日,約於 7 時,他接到訂單到長沙灣批發市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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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客人往機場,其中一名男子(後知為蛇仔)上了車之後,
指示他到了批發市場另一地點接載了三名男子。當中包括
O 第二被告及田金鵬,以及一名不知名人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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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據錄影 P10 及 P14 截圖,蛇仔獨自上車後,的士再駛到
Q 另一地點,一名男子曾把行理搬上的士車尾廂。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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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蛇仔指示之下,他於 19:50 時駕駛的士到達東涌南環
S 道機場飛機維修區附近,三名男子下車,只留下第二被告留 S
在車上,蛇仔更指示的士司機等他們回來,然後再駛往九龍。
T 在等候期間,第二被告告訴司機有關他們到上址的原因,主 T
要是協助一名人士偷渡回內地。期間第二被告亦一度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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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的士小解。五分鐘之後,證人接到蛇仔來電,指示他把車沿 B
南環道掉頭,再駛到另一處,提蛇仔及田金鵬再上車,但之
C 前第三名男子則沒有再回來。 C
的士駛了約 800 米後,有軍裝警員著令證人停車,他沒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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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車上乘客的喝令而把車停下。車停下之後,蛇仔成功逃去,
第二被告或田金鵬則留在車上,最後為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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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3. 根據的士司機的士上的攝錄裝置,可以見到第二被告聲稱 F
要下車小解之後,在車右邊、近海一邊走動,並作查看電話狀,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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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走到海邊後再上車。第一被告更指出三人下車之處並無任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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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設施,海邊有燈橋。他表示如果車上乘客全都下車,他會要求先付
I 車資,再在附近等他們回來。由長沙灣到東涌的車費約為 200 元,但 I
當日並無收到任何車資,而當晚他連車租在內一共損失了約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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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刑責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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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根據第 37(1)條的指稱,控方得證明被告有協助田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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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旅程,「協助」是一個常用的詞彙,並無清楚的法律定義。
N 根據日常使用的意思,「協助」可以解釋為支持或以任何方式促成某 N
O 件事情。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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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 37(2)條則提供了一個「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並
Q 在無合理努力之下不能發現」的答辯。但這個答辯得由辯方提出,辯 Q
R 方得以相對可能性較高的標準證明他自己誠實及合理地相信當時與 R
客人到了機場邊境,不知道有非法入境者在其中,亦不知道他正在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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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該人士在香港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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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由於是次聆訊中第二被告並無作供,他對警方提問的答案
C 亦無助證明他完全不知道有非法入境者在車上的事實,所以有關條文 C
在此案中並不適用(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源[2011] 5 HKLRD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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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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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 本案並無直接證供顯示第二被告在整件事情所扮演的角 F
色,但從上述不爭議的證據中,本席可以歸納出以下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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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第二被告與其他人由長沙灣乘坐的士到了東涌近 H
邊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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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其他三人下了車,第二被告仍然留在車中。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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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第二被告與的士司機的對答中,可得知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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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三人中其中的一人正打算乘船偷渡回到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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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的士司機亦明言如果四人都下車的話,他依然會等 N
待他們,接載離開現場,但會先要求他們付清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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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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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差不多時間,警方亦在附近見到有非法入境者, Q
有人以船隻接載非法入境者擅自進入香港境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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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亦有三名男子,包括田金鵬及兩名身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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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的人,見狀走回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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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警方在南環道截停了一架的士,其中包括田金
C 鵬,第二被告及一名成功逃離現場的內地居民(蛇 C
仔)
。第二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其當時所知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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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否認有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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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 第二被告否認刑責的部份只是傳聞證供,而由於他沒有作 F
出選擇作供,這部份對其之答辯並無任何協助。但本席亦會在考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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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的事實時,一併考慮其否認罪責的內文,以決定應予的比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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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下車聲稱小解時,明顯地是以手機與其他人聯絡。第二被告亦
I 清楚知道他當時是有人安排偷渡到內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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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以當時的情況,本席認為唯一的推論是被告與其他人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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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把田金鵬送到東涌海邊以偷渡回大陸。第二被告一直在的士之內,
L 其作用之一是把的士司機留在現場,以便其他人成功送走田金鵬之後, L
再乘車回到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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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從上述之推論,本席認為唯一的結論是被告與其他人一同
O 協助田金鵬乘坐的士由長沙灣到東涌近邊界之處,因此根據本案之案 O
情,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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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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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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