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标案 DCCC790/2021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勇标(第一被告人)及 张华汉(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少玲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21年4月26日乘坐一艘由第一被告駕駛的快艇,從南沙運送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前往香港。第一被告承認約定收取人民幣6,000元報酬,第二被告則負責觀察周邊環境。快艇沒有航行燈、滅火設備不足及救生衣不足,驗船主任認為不適宜操作。警方追截時,快艇高速迴旋、拒絕停船並撞穿水警輪,持續逃走約二十分鐘後失控停下。兩名被告均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控罪;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第一被告作為掌舵人及安排運送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量刑基準應為多少;船隻設備不足及危險逃避警方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危害海上安全罪應如何量刑及與另一罪行如何分期執行。第二被告則爭議其較低參與程度、年齡及個人背景是否足以減輕刑罰,並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罪的量刑原則,認為掌舵人及參與安排者適用五年量刑基準。第一被告所駕快艇缺乏夜航燈、滅火設備及足夠救生衣,故加刑三個月;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該罪判監42個月。危害海上安全罪參考同類案件,以21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後為14個月。法院考慮兩罪源自同一事件,避免重複計算,命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第二被告雖非掌舵人,仍明知並協助非法運送;以四年為基準,認罪扣減後判監32個月。其年齡不足以改變即時監禁的必要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確立以金錢利益協助非法入境者來港的一般基準及掌舵人較高基準;並引用 R v Ho Siu L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治乾、R v Wong Yin Lung、R v Pang W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處理量刑幅度及避免重複計算。HKSAR v Yeung Wui and others 支持危害海上安全罪以18個月作相關參考基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亦被考慮。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成立:協助罪判監42個月,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監14個月,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6個月。第二被告協助罪判處即時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掌舵及安排非法運送者通常適用五年基準;船隻設備不足及長時間危險逃避警方可加重罪責。法院須將同一事件的重疊因素納入整體刑期時避免重複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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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通常判刑多久?
判刑取決於角色及案情。掌舵人或參與安排者一般以五年為量刑基準;本案第一被告因設備不足及認罪後判總監禁46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認為沒有足夠救生衣、滅火設備及夜航燈,會增加船上人士的危險;本案第一被告的協助罪因此在五年基準上加刑三個月。
Q.不是駕駛者但協助運送非法入境者會判囚嗎?
可以。第二被告雖非掌舵人,只負責觀察周邊,法院仍認為他明知並協助非法運送,考慮其較低角色後判處即時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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