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荣案 DCCC710/2021

受僱駕船接載偷渡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3個月;D2 監禁32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監禁43個月及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6/11/2022[2022] HKDC 13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荣(第一被告人)及梁汉明(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18日晚上,第一被告駕駛一艘沒有夜航燈、狀況欠佳且不適航的快艇,從番禺載同四名女子及第二被告前往香港。警方在香港水域追截並多次發出停船訊號,第一被告不但沒有停船,反而減速後加速及轉向閃避,令乘客須緊握船身並趴在艇內。第一被告每名乘客收取人民幣5,000元;第二被告則獲安排協助加油及照看船隻。兩人均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沒有停船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第一被告沒有停船、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第二被告則涉及後一項控罪。核心爭議是兩人的角色、船隻狀況、乘客所受風險、追截行為及認罪因素,應如何影響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三項控罪均屬嚴重。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為金錢利益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掌舵者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五年監禁,協助者為四年;船隻狀況及乘客安全風險可令刑罰上調。第一被告駕駛不適航快艇,在夜間高速逃避警方,對乘客造成重大危險,故第三項控罪以五年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四十個月。危害海上安全罪以十五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十個月;沒有停船罪則為兩個月。第二被告的協助罪認罪後為三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採用掌舵者五年、協助者四年的量刑起點;並引用 HKSAR v Yeung Wui(CACC 415/2004),比較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起點。相關法例包括《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20(1)及(3)條、《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以及《入境條例》第37D(1)(a)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合共監禁43個月:2個月、10個月及40個月,其中首兩項同期執行,當中3個月與第三項分期執行。第二被告因第三項控罪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利用不適航快艇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掌舵者及協助者均可能面對長期監禁。夜間航行、欠缺合規救生設備、逃避警方及乘客安全風險,均是重要加刑因素;認罪則獲相應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掌舵者的量刑起點為五年,認罪後減至40個月;本案第一被告因該項控罪被判監禁40個月,另加其他控罪刑期。

Q.協助快艇加油及照看船隻是否也會被判監?
A.

可以。法庭認為協助者的量刑起點為四年;第二被告承認協助旅程,認罪後被判監禁32個月。

Q.逃避警方及使用不安全快艇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夜間高速航行、沒有合規救生設備及航行燈、船隻不適航,以及令乘客處於危險,均被視為嚴重情節;第一被告最終合共監禁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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