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671/2021
C [2022] HKDC 148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67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偉雄(第一被告人)
J J
龍詠琳(第二被告人)
K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M
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
N N
出席人士: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蘇俊文先生及王天先生,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
P 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P
控罪: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Q Q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
R R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C 1. 兩名被告人(D1 及 D2)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 C
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
D D
條。他們皆不認罪。
E E
F
控方案情 F
G G
2. 控方在本案倚靠承認事實及相關證物,其中包括車牌為
H STJ 的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記憶卡(證物 P2)及記憶卡內的相關影像 H
I
和截圖(相簿 P3、P4、P14、P14A、P15、P15A)。 I
J J
承認事實
K K
3.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L L
65C 條的規定承認以下事實:—
M M
N (1) 2021 年 3 月 8 日的下午時分,警方在屯門龍鼓灘一 N
帶進行巡邏。在同日 2023 時,警員 21186 發現一艘
O O
沒有亮著航行燈的可疑船隻,靠向龍鼓下灘石灘。
P P
該船隻全長約 13 米、闊度約 2.5 米,船上約有 3 至
Q 4 人。 Q
R R
(2) 約 1 分鐘後(即 2024 時),該船隻靠近龍鼓石灘靠
S S
泊,船上有人登上石灘。數秒之後,該船隻以大約
T 23 海里速度向西北方向離開。 T
U U
V V
-3-
A A
B B
(3) 上述情況與當時負責擔任雷達員的警員 8002 所偵
C 測到的情況相符。 C
D D
(4) 警員 21186 當時只見一個人在該船隻上駕駛船隻離
E E
開。
F F
(5) 在此期間,警員 12523 與警長 1288 在龍輝街路邊附
G G
近埋伏。於 2030 時,他們到達龍輝街近燈柱編號
H H
AJ0034 對開約 12 米之行人路石壆。警員 12523 走
I 近山坡頂之石壆,看見石壆下方有 3 人,該 3 人分 I
別是 D1、未獲授權進境者費添琪(下稱 “II”)以及
J J
一名在逃人士。當 D1 見到警員 12523 時,D1 望著
K K
警員 12523,而那在逃人士隨即放下手上黑色手提
L 袋在山坡地上,並轉身跑向下方山坡逃去。 L
M M
(6) 警員 12523 與警長 1288 隨即上前截停 D1 及 II。警
N N
員 12523 向 D1 進行調查,調查期間,D1 聲稱「同
O 女朋友嘈交,佢掉咗條手鍊落呢度」。D1 向警員 O
12523 指出 D2(即他的女朋友)便是坐在對面馬路,
P P
車牌為 STJ 的 Tesla 私家車內(下稱 “V”)。
Q Q
R (7) 於同日 2040 時,警長 1288 指派警員 14620 向 II 作 R
出調查。調查得知,II 並無有效留港身分證明文件。
S S
II 經調查後承認,剛才該在逃人士掉下黑色手提袋
T T
是屬於她的。
U U
V V
-4-
A A
B B
C (8) 於同日 2049 時,警員 12523 得知 II 為非法入境者。 C
於 2050 時,警員 12523 向 D1 宣布拘捕,罪名為協
D D
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入境,他向 D1 作出警誡,D1 表
E E
示「阿 Sir,我有一個要求啫,就係要搵律師」。D1
F 對上述拘捕及警誡未有爭議。 F
G G
(9) 於同日 2048 時,警員 16728 到達龍輝街近燈柱
H H
AJ0033 現場,並受指示調查坐在 V 上的龍詠琳
(D2)
。
I D2 當時坐在 V 的司機位置。調查後得知,D2 與 D1 I
為情侶關係,並於較早前一同到達該處。D2 稱到達
J J
後,D1 下車,但她不知 D1 去了哪裡。D2 稱,V 的
K K
車主是她爸爸,是她爸爸借車給她用的。
L L
(10) 於同日 2100 時,警員 16728 拘捕並警誡 D2。D2 對
M M
拘捕及警誡過程沒有爭議。
N N
O (11) 於 2021 年 3 月 9 日 0020 時,警方於上述案發現場 O
拍攝相片共 15 張(證物 P1)。
P P
Q (12) 警方撿取了 V 的車載鏡頭記憶卡(證物 P2),內有 Q
R
2021 年 3 月 8 日的錄影資料,警方把相關影像的截 R
圖製成相簿(證物 P3 及 P4)。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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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5-
A A
B B
(13) 警方撿取了 D1 的兩張電話 SIM 卡,分別為儲值卡
C 電話號碼 5534 1725(證物 P5),及以 D1 姓名登記 C
的電話號碼 5628 7851(證物 P6)。
D D
E E
(14) 警方亦撿取了 D2 的兩張電話 SIM 卡,分別為以 D2
F 母親姓名登記的電話號碼 5300 7455(證物 P7), F
及以 D2 姓名登記的電話號碼 5200 6448(證物 P8)
。
G G
H H
(15) 電訊供應商中國移動提供的資料(證物 P9,其中文
I 譯本為 P9A)包括在相關涉案時段 P5 至 P8 的通話 I
紀錄。
J J
K (16) D1 及 D2 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K
L L
控方證人
M M
N PW1 警員 12523 N
O O
4. PW1 指自己於 2021 年 3 月 8 日隸屬水警港外區特遣隊。
P P
他指當日他穿便裝值班,在 2023 時由通訊器得到資料後,在 2025 時
Q 他及警長在龍輝街開始掃蕩,並在 2030 時在燈柱 AJ0034 對上約 12 Q
米的行人路石壆旁,聽到下面山坡傳來一陣陣的腳步聲。PW1 指自己
R R
當時站在石壆旁,是很窄的一條路,但行人可行。PW1 指那裡有圍欄,
S S
下面是山坡,山坡下約 50 米有一片沙灘。他指當時那地點有足夠街
T 燈照明,視野良好清晰。 T
U U
V V
-6-
A A
B B
C 5. PW1 指在聽到腳步聲後,他估算有東西在移動,便靠近 C
聲源方向行去,並跨越那圍欄,當時看到石壆下約 5 米距離的地方,
D D
有 3 名人士向相同方向(即龍輝街方向)並沿一直線前後一排步行上
E E
山,其中帶頭的中國籍男子穿深色鴨嘴帽、戴眼鏡、深色外套、淺色
F 長褲及白色波鞋。PW1 指第二位是中國籍女子,第三位是中國籍男子, F
他們相距不足 1 米,該女子穿深色鴨嘴帽、淺色外套、深色褲、右手
G G
持黃色手提袋,而後面那男子則穿白色外套、白色鴨嘴帽、右手拿著
H H
黑色的手提袋。
I I
6. PW1 指當他們發覺自己後,他們和自己對望約兩秒,然
J J
後第三名男子放下手上的黑色袋,衝落山坡,逃去無蹤。
K K
L 7. PW1 指此時自己及警長上前出示委任證及表露警察身分, L
他向兩人作出調查。他指那女子有中國國內身分證,名字叫「費添琪」
,
M M
而那男子是「黃偉雄」(即 D1)。其後,他們由山坡位置行去上面位
N N
置。
O O
8. PW1 指,當時 D1 指自己不認識那女子,於是 PW1 問 D1
P P
如果他不認識那女子,為何會和她在一起,D1 回答「一行落去就見
Q Q
到佢喇」。然後 PW1 問 D1,他下去山坡做甚麼,D1 回答他和女朋
R 友嘈交,女朋友掉了條手鍊落去。PW1 又問 D1 那他的女朋友現在在 R
哪裡,D1 回答「在車入面」,當 PW1 指向那街上一輛車牌為 STJ 的
S S
Tesla 私家車,及問 D1 他女朋友是否在那車內時,D1 回答是。PW1
T T
U U
V V
-7-
A A
B B
問 D1 那車的司機是誰,D1 回答是自己。PW1 指自己向 D1 查問時警
C 長在旁。 C
D D
9. PW1 指由 2025 時至調查期間,那地方沒有其他車及行人
E E
經過。
F F
10. PW1 指跟著自己問那女子「費添琪」,該被掉在地上的黑
G G
色袋是否屬於她的,那女子說是。其後,警員 14620 向那女子作出調
H H
查及確認她是非法入境者。那女子在被捕及警誡下說是 D1 在山坡上
I 叫她上去的。 I
J J
11. 基於該女子向自己所說的話及自己的觀察,PW1 有理由
K 懷疑 D1 帶該非法入境者離開上址,所以自己在 2050 時向 D1 宣布拘 K
L 捕,罪名是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入境。在警誡下,D1 說「阿 Sir,我 L
有一個要求啫,就係要搵律師」。
M M
N 12. PW1 指當時 V 停在行人路,其中一車輪橫跨馬路路壆。 N
O O
13. PW1 指,證物 P12 是自己在 2021 年 6 月 9 日就案件所畫
P P
的草圖,該草圖顯示當 PW1 見到 D1 等三人時,D1 離開 PW1 約 5 米,
Q 而 V 離開 D1 約 12 米,那三人當時離開沙灘約 50 米。PW1 指他是根 Q
R
據自己在案發時所畫的草圖,在三個月後重畫那證物 P12 的。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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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8-
A A
B B
14. PW1 同意現場除了 V 外,還有其他車輛停泊。他也同意
C 曾用電筒截停那三人,向他們照射。PW1 重申,當他見到那三人時, C
他們是沿一直線前後步行,他否認 D1 及該女子當時有數米的距離。
D D
E E
15. PW1 否認自己曾就 D1 所言向 D2 詢問,而後者同意 D1
F 所言,但 PW1 曾向 D1 指 D2 否認 D1 的說法。 F
G G
PW2 警員 16728
H H
I
16. 案發時,PW2 和 PW1 同樣隸屬水警港外區特遣隊,並穿 I
便裝當值。PW2 指自己在通訊器接收觀察員的資料後,在 2048 時到
J J
達龍輝街近燈柱 AJ0033 現場,當時見到警長 1288、PW1 及警員 14620
K 在場,他被指派向 V 上坐在司機位的女子作調查,其後拘捕她(即案 K
L 中 D2)。 L
M M
17. PW2 指於 2050 時,他要求 D2 下車並接受查問。D2 承認
N 自己是 V 的司機,並表示自己和 D1 是情侶。當 D2 被問為何她到龍 N
O 輝街時,D2 指自己駕車和 D1 到現場,他們在天將黑的時候到達,沒 O
有特別理由。D2 表示到達後,D1 離開車輛,但她不知道 D1 去了哪
P P
裡,D2 也表示自己忘記到達現場的時間。當被問及她知不知道現場
Q Q
有非法入境者的事,D2 表示自己沒有份參與,及她不知悉協助非法
R 入境者的事。D2 並指 V 是她向父親借來的。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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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18. PW2 指他有理由相信他們使用該車參與協助非法入境者
C 行動,所以他以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入境罪拘捕 D2。在警誡下,D2 C
保持緘默。
D D
E E
19. PW2 指在 2121 時,他和 D1、D2、PW1 及警員 21186 離
F 開現場。 F
G G
20. PW2 在 2021 年 3 月 9 日就現場情況畫了草圖(證物 P13)
。
H H
I
21. PW2 否認他對 D2 就現場非法入境者的事及 D2 表示自己 I
是司機這些問答並沒有發生,他指雖然部分對話自己沒有紀錄在證人
J J
供詞內,但他記得該些對話曾發生。
K K
22. 這是控方案情。
L L
M M
23.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其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
N 告需要就面對的控罪作出答辯。 N
O O
辯方案情
P P
Q 24. 兩名被告在明白自己的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 Q
辯方證人。
R R
S 25. 其後在結案陳詞階段,辯方呈遞證物 D1 及 D2。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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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0 -
A A
B B
討論
C C
26. 兩名被告皆是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們犯罪的
D D
傾向性及證供的可信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E E
F
27.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 F
本席不會因此對他們有不利的推斷。
G G
H 28. 根據席前不受爭議的證供,D1 及 D2 乘坐私家車 V 到達 H
I
龍輝街的時間為 19:15:16 時,而當 D1 被 PW1 察覺在山坡時約為 20:30 I
時。
J J
K 29. 在這長達 1 小時 15 分鐘的時段中,從證物 P2、P3 及 P4 K
等可見,D1 曾離開 V 三次,在全程的錄影中,並沒有見到 D1 曾作
L L
搜索手鍊的類似動作,他在錄像中三次橫跨馬路到對面圍欄,然後失
M M
去蹤影,期間他差不多全程手持電話作談話的模樣。
N N
30. 本席亦注意到當 D1 及 D2 乘坐 V 於 19:15:16 時到達現
O O
場,至該船到達沙灘時(即 20:24 時),在這 1 小時 9 分鐘期間,根
P P
據證物 P9 的通話紀錄,D1 曾使用自己持有的儲值卡電話號碼 5537
Q 1725 打出三個電話,其中兩個打予 5435 7411(20:20:51 時、20:22:48 Q
R
時),都是在該船到達沙灘不早之前。另 D1 用自己登記的電話號碼 R
5628 7851 共打了給由 D2 持有的電話號碼 5300 7455 五次及接收 5300
S S
7455 來電一次,時間為 19:53:28 時、20:11:37 時、20:17:52 時、20:23:56
T 時、20:25:45 時,最後一次為 20:28:04 時,即該船到達沙灘後 4 分鐘。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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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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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該五次由 D1 打給 D2 的通話,其中三次是在 D1 於 20:14:29 時下車到
C 山坡後發生的。另根據通話紀錄,D2 收到 D1 的電話後多次與兩個電 C
話號碼聯絡,其後 D1 及 D2 再互相用電話溝通。本席認為這支持 D1
D D
及 D2 正在保持緊密聯繫。
E E
F 31. 本席並不接納 D1 指自己下山坡是為了尋找 D2 掉出來的 F
手鍊,事實上他下車後的行為並不支持這說法。再者,D2 即使從車
G G
掉出手鍊,該車停泊的位置與山坡的位置相隔了兩條行車線,再加上
H H
圍欄及相連行人路,任何人都知道 D2 不可能把手鍊從車掉到山坡處。
I I
32. D1 又在現場向 PW1 指,自己一落山便見到那非法入境
J J
者,但從證物 P2 可見,D1 在 20:14:29 時下車過馬路下山坡,所以他
K K
是在 16 分鐘後才被 PW1 截獲的,因此 PW1 說的並不是事實。
L L
33. 本席也注意到,V 停泊地點雖然偶爾有行人或車輛經過,
M M
但他們都沒有停留(停泊車輛除外),也沒有人到那山坡去,只有案
N N
中的 D1、D2 及至少兩名其他男子。
O O
34. 當然本席提醒自己,即使本席不接納 D1 的解釋,舉證責
P P
任仍然在控方,辯方不需要證明甚麼。
Q Q
R
35. 本席相信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對 D1 及 D2 的調查過 R
程,他們皆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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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6. PW1 的證供指當他第一眼看到 D1 時,D1 只是離他約 5
C 米,在 D1 後面的兩人互相距離只有 1 米,他們三人沿一直線在廣濶 C
的山坡行走,即使他們互相沒有交談,明顯他們是一夥的,而他們的
D D
行走方向正是朝著 V 的停泊位置。
E E
F 37. 在本案中,D1 的身分不被質疑,再者,PW1 在晚上執勤 F
時手持電筒,也不等於當時他用電筒截停 D1 時現場燈光不足。況且,
G G
PW1 指自己截停 D1 及那非法入境者時,他們的位置剛巧在街燈
H H
AJ0033 及 AJ0034 間,光線良好,而 PW1 也清楚指燈光在遠處的位
I 置較差,這也是他們未有追那逃走的男子原因之一,本席接納這決定 I
是理智的,因為他們還要看守 D1 及那非法入境者。
J J
K K
38. 至於 PW2 指自己不記得 PW1 有否接觸 D2,本席不同意
L 這答案是如辯方所指,不盡不實。 L
M M
39. 從證物 P2 可見,D1 在 19:15:31 時下車,用手提電話交
N N
談,並在 19:15:32 時橫過馬路到圍欄處跨過圍欄,在 19:15:36 時消失
O (必然是下了山坡),又在 19:16:29 時再次出現在圍欄旁,D1 仍在 O
打電話,然後沿圍欄行走,在山坡那邊流連,在 19:17:09 時跨欄橫過
P P
馬路,19:17:21 時回到車上。
Q Q
R 40. 另從證物 P2 也可見,在 19:22:25 時,有一名男子(男子 R
A)在對面馬路的路口左邊,橫過馬路走到 V 的右前方,狀似同人傾
S S
談,並用手指向對面馬路方向,其後車前/車後的錄像都沒有見到男子
T T
A,直至到 19:31:56 時他重新出現在車右前方,這表示男子 A 在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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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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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時間停留在車旁或車內約 9 分鐘。根據席前證供,這時車上有 D1 及
C D2(D1 在 19:17:21 時已回車上)。 C
D D
41. 男子 A 的外表清楚顯示於錄像 19:32:04 時,其後男子 A
E E
橫過馬路到對面路牌旁,沿圍欄向車後方方向行走。而同時證物 P2
F 顯示,早於男子 A離開車時,D1 於 19:31:15 時已下車,D2 也在 19:32:17 F
時在對面馬路圍欄(山坡那面)沿著圍欄向男子 A 方向行走。其時,
G G
D2 背後有另外兩人,他們三人前後近距離向同一方向行走,直到和
H H
男子 A 相遇才停下,之後 D2 後面的兩人和男子 A 也在畫面中消失,
I 唯一可能性是他們一起下了山坡。而 D2 於 19:32:44 時消失,唯一推 I
斷是她也下了山坡。
J J
K K
42. 另外,在 19:32:52 時,D2 重新出現在錄像內,沿圍欄向
L 車鏡頭左邊行走,直到 19:33:18 時消失在鏡頭左面,在 19:33:29 時重 L
現在鏡頭同樣位置,並跨過圍欄及過馬路,手持電話交談,並在
M M
19:33:50 時消失。因 D2 未有再於錄像內出現,所以唯一推斷是當時
N N
她已經回到車上。
O O
43. 辯方承認錄像在 19:33:31 時的女子是 D2,而這女子正是
P P
在 19:33:29 時出現的女子,所以路邊圍欄那女子是 D2,她其後橫過
Q Q
馬路到車前右方消失。
R R
44. 即使辯方指在 19:33:29 時前,那錄像內在對面馬路圍欄
S S
(山坡那邊)步行的黑色長髮、白色/淺色上衣女子並不是 D2(當然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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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4 -
A A
B B
本席不同意),該女子也是在 19:32:52 時前,從山坡下的位置步行上
C 來出現在錄像內的。 C
D D
45. 這黑色長髮、白色/淺色上衣女子在 19:32:44 時在錄像內
E E
消失,而一名同樣裝扮的女子在 19:32:52 時在同一地方出現,相差只
F 是 8 秒。本席認為在數秒內有兩名外貌衣著相似的女子在人煙罕至的 F
同一地點出現的機會並不真實存在。
G G
H H
46. D2 在現場未能向警方指出自己和 D1 到現場的原因,雖
I 然她和 D1 是情侶,但他們到現場的行為明顯不是在沙灘看日落的聚 I
會。從他們到達現場後的行為及神態,其中包括不停的使用手提電話,
J J
他們的面部表情,及和那男子 A 聚頭的行徑,也考慮到現場是靜寂山
K K
坡及觀察員的資訊,這顯示他們是在進行某種計劃。
L L
47. 但本席提醒自己,雖然本席不接納 D2 在現場被調查下的
M M
解釋,辯方不需要甚麼,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N N
O 48. D2 和 D1 一起到達現場至被警方截停時大約為 1 小時 15 O
分鐘。如前述,D2 到現場後曾和那男子 A 在車旁或車內接觸。D2 除
P P
了在 19:32:17 時後和那三名人士下山坡外,D2 再在 20:25:21 時下車,
Q Q
由左至右行到車前,右手持電話,狀似講電話,並於 20:25:34 時由車
R 右前方到車左前方,經車旁到車後方的行人路,其後曾截的士,與的 R
士司機交談,但沒有上的士,並於 20:26:24 時回到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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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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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9. 本席又認為,辯方在結案陳詞第 36 段那 3 個疑點並不成
C 立,即(1)駕駛較昂貴的車輛觸犯此案的必要性,(2)犯案時帶同 C
女友一起冒險的必要性,(3)控方未有提供 D1 或 D2 收取利益的證
D D
據,這些對本案來說都不是重點。
E E
F 50. 另辯方指,PW2 指和 D2 的對話並不在 PW2 書面口供內, F
而是在一年半後在庭上才提出,因而 PW2 這證供並不可靠。首先本
G G
席不認同這點,再者,這些證供對 D2 並無不利。
H H
I 51. 本席在考慮本案的證據時,並沒有考慮那非法入境者在被 I
調查期間對 D1 不利的證供。
J J
K 52. 從 D1 和 D2 在現場的表現,他們明顯是在現場等待那非 K
L 法入境者所乘坐的船到來,D1 及 D2 是清楚此點,而 D1 和 D2 是共 L
同參與協助那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本席毫無疑問,D1 和
M M
D2 是同一夥的。在 D2 被警方查問時,她坐在司機位,這也明顯顯示
N N
她準備駕駛該車輛接載 D1 及其他人(包括那非法入境者)離開上址,
O 這是唯一的合理推斷。 O
P P
53. 當 D1 被 PW1 截停時,他正帶領著非法入境者及那逃離
Q Q
的男子到 V 作運送安排,本席考慮到現場的環境及位置及承認事實,
R D1 當時明顯是知道那女子是一名非法入境者,這是唯一的合理推斷。 R
S S
54. 本席認為,任何人詳細觀看證物 P2 內的錄像,必然同樣
T 認為早於 19:32:52 時那女子正是 D2。本席認為辯方在補充陳詞的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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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例都是針對在不同時間的嫌疑犯的辨認,或在庭上把涉案片段或照片
C 和犯人欄的被告作比對,這些都不是本案的情況。 C
D D
55. 本席在作出認人裁決前,有考慮 R v Turnbull [1977] QB
E E
224 內列出的指引,包括片段的質素等,並曾多次小心覆看有關片段,
F 達成上述的裁決。 F
G G
56. 正如前述,即使根據辯方所承認,即 19:33:31 時的女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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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而不倚靠早前的片段,本席就此案的裁決也沒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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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綜合席前的證供,本席裁定 D1 及 D2 到現場是共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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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的運送,而他們是知道那女子「費添琪」是非
K 法入境者,這是唯一合理推斷。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成功 K
L 舉證,現裁定 D1 及 D2 罪名成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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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勞潔儀 ) O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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