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39/2021
C [2022] HKDC 92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73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劉曜彰
J J
---------------------------------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K
聆訊日期: 2022 年 8 月 26 日
L L
出席人士: 馬耀添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鄭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angs 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內的旅程(Assisting
O O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P entrants) P
Q [2] 串 謀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在 香 港 境 內 的 旅 程 Q
(Conspiracy to assist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R R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C 被告否認兩項控罪 C
D D
1. 第一項控罪為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內的旅程,違
E 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 E
F F
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或約於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香港,協助
G G
六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H H
3. 第二項控罪為串謀協助未經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
I I
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和 200 章
J 《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J
K K
4.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或約於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香港與
L 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 L
程。
M M
N 5. 在本案中,除了同意案情之外,控辯雙方各傳召證人作 N
供。還有承認事實,包括:—
O O
P P
(a) 於 2021 年 4 月 17 日約 01:16 時,有兩部七座位私
Q 家車,車牌分別為 Mancy 及 MN4448 停泊在深水角 Q
液氯轉運站入口,鐵絲網閘門附近。
R R
S S
(b) 被告在 Mancy 司機位旁被截停,其後由第二証人拘
T 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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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c) 由第三證人向被告錄取會面紀錄。光碟為 P4a 及謄
C 本 P4b 證物。 C
D D
(d) 被告被捕時所管有的手提電話所錄取的 Call record,
E WhatsApp record 及 WhatsApp call record 由第三證 E
人撰寫成滕本(P3)。
F F
G (e) 在現場拍攝的照片(證物 P5)。 G
H H
6. 控方傳召三名證人作證。
I I
J
7. 第一名證人:警員 14259。他與警長 8727 一同到達深水 J
角案發現場,並且拘捕了女子賀嫦(F1)及吳琼(F2)。
K K
8. 第二名證人:警員 16272。他與警長 2037 到達深水角現
L L
場,並且前往石灘掃蕩,他付責拘捕及警誡被告人。
M M
9. 第三證人:警員 9325。他負責向被告人錄取會面紀錄及
N N
將被告電話語音對話撰寫成藤本(證物 P3)。
O O
10. 第四至第九證人的證人供詞,根據第 221 章,第 65B 條
P P
同意作為証供。
Q Q
11. 第四至第七證人負責拘捕從石灘上找到的人仕。
R R
S 12. 第八證人為警員 6161,他在行動中負責監察雷達的警員 S
及通知有關隊員。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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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13. PW9:警員 10707,繪畫現場草圖的警員(證物 P15)。
C C
14. 總結控方案情如下:—
D D
E 1:13 am PW8 發現一個雷達回波,以航速 40 海里向 E
深水角方向行駛,PW8 指示警察小艇 PL3055
F F
及 PV26 到上址進行追截行動。
G G
H
PW1 聽到指揮中心指示, 駕車前往深水角。 H
1:15 am PW8 通知各隊員該“目標"在深水角附近消
I I
失。
J J
1:16 am PW1 及 SGT8727 一同到達深水角,該處為
K 工作車輛出入,PW1 看見兩部黑色車輛,車 K
頭燈已熄滅,附近有 10 名人仕。
L L
M M
PW1 立即下車,截停兩名男士(其中一人為
N 被告,另一人為張家桂)及一名賀嫦女子, N
SGT8727 及 PW1 看守三人。
O O
P 其他人士跑向石灘位置,PW1 立即要求增 P
Q 援。 Q
1:21 am 另一隊員包括 SGT2037 及 PW2 到達,兩人
R R
前往石灘進行掃蕩。
S S
1:38 am SGT3633 及隊員到場支援,他們也是前往石
T 灘掃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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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50 am SGT2037 及其隊員,在深水角裝卸區約 20 米
C 外之石灘的大石後發現六女一男,懷疑他們 C
為非法入境者。
D D
2:13 am PW2 及 PW4 帶同六女一男返回現埸,由
E E
PW1 及 SGT8727 看守。
F 3:00 am 掃蕩完畢。 F
至
G G
3:05 am 由於現場七女一男不能提供有效入境證明
H H
文件,全部以非法入境「罪名」被拘捕。
I 3:07 am 第二證人拘捕被告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 I
J
罪名。 J
K K
辯方案情
L L
15. 被告人作供,沒有傳召他人。
M M
N N
16. 2018 年起,被告轉行做網約車司機及導遊,主要通過網
O 上平台登記為會員,與旅行社掛單接送旅客。 O
P P
17. 被告有兩部七人車,其中一部就是涉案車輛,車牌為
Q Q
Mancy,車價為$196,000,月供$4,700 至$4,800。
R R
18. 被告承認在 2021 年 4 月 17 日,約 0116 時,在深水角液
S S
氯轉運站外附近被截停及拘捕。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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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19. 同日早上,被告自願向警方在會面紀錄內,解釋如何接了
C 行家“德仔”的工作單,從觀塘悅品酒店接戴兩名乘客,前往迪士尼 C
酒店。途中在欣澳下車小解後,返回車上時,其中一名乘客用電話版
D D
面向他展示一處地方,要求到深水角拍照及遊覧。
E E
F 20. 被告解釋,從不過問客人改變路線的原因,客人有指示, F
他便會跟着做。
G G
H H
21. 被告曾經在旅遊節目及 YouTube 見過介紹這處地方,是
I 釣魚人士,行山活動和車中拍的景點。以鄰近為欣澳海邊,附近有許 I
多戶外活動,週末人流更多。被告在案發後才知道曾經到過該處。
J J
K 22. 被告作供時呈遞錄影片段:— K
L L
(i) 證物 D4:顯示欣澳港鐵站對出海邊,遊人進行車中
M M
拍活動的情況。
N N
(ii) 證物 D5:夜間駛往深水角徑路段的情況。
O O
P P
(iii) 證物 D7:深水角徑對出海面的景象和路面情況,有
Q 釣魚人士釣魚。 Q
R R
23. 控方證物 P3,是被告與福三的 Whatsapp 語音對話的騰本。
S S
兩人同為行家,他們也屬於一個行家的群組,同樣會發放“工作單”,
T 由有空的行家接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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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4. 由於被告當晚不識路,於是向「福 3」問路。可是被告行
C 錯路(參考被告所繪的路線 D6 證物),應該左轉,他卻右轉。因此 C
到達被捕的地點。
D D
E E
證據分析
F F
25. 在分析案情時,本席緊記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身上,必須達
G G
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並沒有責任証實其清白。
H H
I
法律原則 I
J J
26. 被告面對的二項控罪,涉及 37D 條。
K K
27.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源 [2011] 5 HKLRD 371(第
L L
12 段)
M M
“上訴庭裁定 37D 條的[犯罪意圖的推定已被取代,控方
N 不需要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但是如果被告人以[相對 N
可能性較高]的標準,證明他誠實及合理地相信真確的情
O 況,他便可脫罪。 O
P 套入第 37D(2)條賦予的辯䕶,被告人需要以[相對可能性較 P
高]的標準,證明他誠實及合理地相信情況是令他不知道,
亦沒有理由懷疑,並在合理努力下都不能發現,他所載的乘
Q Q
客是非法入境者。”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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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28. 辯方指出控方必須首先證明控罪犯罪行為(actus reus),
C 即 37D(2)(a)及(b)條鎖定名的兩項先決條件。否則不能裁定被告干犯 C
第(1)款所定的罪行。第 37D(2)(a)及(b)條文如下:-
D D
E “2. 任何人如能證明他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並即使 E
作出合理努力下不能發現
F F
(a) 其被運輸工具運載或其旅程乃構成控罪標的
之人,是未獲授權進境者;或
G G
(b) 與其控罪有關的運輸工具,載有或會載有未
H 獲授權進境者,” H
I I
29. 第二項控罪的罪行元素,包括串謀,可見於香港法例第
J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Archbold 2022 年第 36 章第 4 J
節,亦有說明串謀的元素,當中包括“協議”:-
K K
L L
“the actus reus of conspiracy is the physical acts of the
conspirators by words, gestures or conduct that signify a
M concluded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of them for the M
commission of a crime. Once the agreement is formed, the crime
is completed. The crime of conspiracy will continue if the
N agreement continues to exist with at least two parties still N
participating.” (後加強調)
O O
30. 被告作供時解釋,當晚他接了三張工作單,他自已做了兩
P P
張接送單。
Q Q
(a) 第一張單(福三的單),接載六名女乘客,由觀塘
R R
悦品酒店前往東涌。
S S
T (b) (i) 第二張單(德仔的單),是接載兩名乘客,同樣 T
由觀塘月品酒店前往迪士尼酒店。德仔要求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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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車輛. 故此在案發地點,除了被告的七人車
C Mancy 之外,還有 Alex 的七人車。 C
D D
(ii) 被告完成第一張單之後,返回葵涌家中小解,逗
E E
留了數分鐘,才起程到觀塘接第二張單的乘客。
F F
(iii) 被告車上只有兩名乘客,一名女乘客,另一名乘
G G
客性別不詳。被告不知道 Alex 車上有多少名乘
H H
客。
I I
(c) 第三張單是放給其他司機到尖沙咀東部取貨,
J J
這箱貨放在 Alex 車尾。(證物 P5, 相片 20)
K K
L
德仔 L
M M
31. 被告解釋從前做機場接單的時候,會在東涌一處與其他
N 行家聚腳,因此認識德仔。德仔也是屬於同一個電話通訊群組,主要 N
溝通是把做不到的工作單放出來,讓有空的司機行家可以接單。
O O
P P
32. 反觀 P3 的電話通訊內容,全是與福三的溝通。沒有提及
Q 過“德仔"。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指稱沒有德仔的電話號碼,也不知道 Q
他的全名,亦沒有見過他本人。(可見證物 P4 記項 174 至 178)
R R
S 33. 被告曾經做過德仔一至兩張單。以往所做的單都是在市 S
區範圍,是次比較特別,是在“夜晚”以及“荒蕪地方”。(證物 P4
T T
記項 180–18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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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4. 是次,他們之間也沒有溝通過如何付款,因為“通常我哋
C C
都唔問。行家會自動轉帳(微信或 PayMe)又或者乘客直接支付”。
D D
(證物 P4 記項 236 至 238)
E E
35. 被告連最基本溝通的方式,即是電話號碼也不知。被告作
F F
供時指出,電話群組內裡面有德仔的電話號碼,為何在會面紀錄中聲
G 稱不知道德仔的電話號碼? G
H H
36. 任何合理指引的陪審團,都會問是否真有其人?
I I
37. 他與德仔只是行家,只做過一兩張單,兩人並非朋友,被
J 告人是為了工作,賺取收入。被告還安排了 Alex 幫手做這張單,各 J
K 自賺取$500,即是被告有責任確保 Alex 的收費,可是被告如何收取 K
費用也不能作出交代。
L L
M 38. 反之,被告與福三的對話,卻有說明收費(例如 P3 記項 M
41,收取$17,000 元),還有一個整數(證物 P3 記項 149 - $102,000 +
N N
。同時溝通澄清以“微信”或“現金”支付。
$13,500 = $115,500) (證
O O
物 P3 記項 45 及記項 72)
P P
39. 明顯地,德仔這一名人士,是虛構出來的。
Q Q
七女一男
R R
40. 現場拘捕七名女子及一名男子,罪名為非法進入境內。辯
S S
方指稱沒有證供顯示這八名非法入境者是如何到達案發現場。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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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41. 被告人聲稱車上只有兩名乘客。他也不知道 Alex 的車上
C 有多少名乘客。 C
D D
42. 不過,被告與福三的對話,即是在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
E 午五時,福三及被告已確認有“6 上”,“6 上”代表為數目及前往 E
內地。即是有六名人士前往內地。(P3 記項 22 至 26)
F F
G 43. 被告亦有一名男性朋友加入“上”,(P3 記項 35 至 40) G
{合共已六女一男}。
H H
I 44. 被告在下午 6:53,及 7:52(P3 記項 58 及 65)表示六名 I
女子由他處理,以及在 11 時將會前往接載他們。
J J
K 45. 直至同日下午 6:52 及 7:53,福三表示還有多一位“上”, K
(是一名女仕 - P3 記項 110),將會在欣澳過車。被告表示:—
L L
“我過我司機度吖,我司機得一個人咋嘛,嗰度就係嗰個
M M
人,零零丁丁一個人。”
N N
46. 被告表示,該名人士將會乘搭 Alex 的車輛。(可見 P3 記
O 項 58, 65, 66 至 68) O
P P
47. 晚上 9:25,福三證實合共八人。(P3 記項 105)
Q Q
“上嗰度跟住,連埋你個 friend 上,跟住佢本身六個,連埋
R R
你個 friend 上,跟住再加一個話幫我駁入去嗰個,咁就有八
隻呀而家。”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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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8. 根據以上的證供分析所得,被告人清楚知道他負責接載
C 六名女士,而 Alex 會接載兩名人士。 C
D D
49. 在此順帶一提,被告聲稱在觀塘接載他的乘客,其後他才
E E
知道 Alex 在旺角區接載他的乘客。
F F
50. 從以上的證供已知被告車內只有六名女客。即是 Alex 車
G G
內的乘客包括被告的男性朋友。
H H
I
(1) Alex 是被告請來幫手的另一名司機。 I
J J
(2) 該名男乘客又是被告的朋友。
K K
51. 何解被告會聲稱“之後才知道 Alex 在旺角區接載?”是
L L
誰通知 Alex 在旺角區接載?除了被告,還有誰?會面紀錄內亦沒有
M M
提及此點。
N N
收費(同時涉及第二項控罪)
O O
P 52. 控方指被告與福三對話,即是在證物 P3,記項 35-41, P
Q 1828 至 1829 時,被告與福三已達成協議。 Q
R R
53. 每位“上”的人,收費為$17,000。六位“上”,即是
S $102,000。(P3 記項 3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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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至於被告的朋友也要“上”,福三同樣收費$17,000。
C (P3 記項 35 至 41),不過,在議價後,減至$15,000,其中$1,500 是 C
被告的“茶錢”。($15,000 - $1,500 = $13,500)(P3 記項 54)
D D
E E
55. 因此被告向福三確認總數為$115,500。P3 記項 149-顯示
F 被告記錄了以下的數目:— F
G G
$102,000 + $13,500 = $115,500。
H H
I
56. 被告聲稱他以往有“習慣做記號”,關於$102,000 這一筆 I
數目,被告指稱代表翌日乘搭金巴往內地的費用。(6 人 x $17,000)
J J
另一筆數目$13,500 是他的朋友應繳的費用。
K K
57. 被告的解釋明顯牽強,準備上內地的人士,完全沒有支付
L L
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便可在出發時才支付費用給一名司機,被告的說
M M
法難以至信。
N N
目的地
O O
P P
58. 被告的證供聲稱原本目的地是迪士尼酒店。當駛至欣澳
Q 港鐵站時,被告下車小解,當返回車上時,車上的女乘客向被告用電 Q
話板面展示另一處地方,即是偏離迪士尼酒店,也就是被捕的現場。
R R
S S
59. 當時 Alex 在後方,被告打開車窗,向 Alex 表示新方向。
T 被告人聲稱只知道 Alex 的目的地也是迪士尼酒店,他不知道 Alex 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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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多少名乘,更無從得知兩車內的乘客是否認識,只憑感覺兩車乘
C 客互相認識。 C
D D
60. 被告可以讓 Alex 直接駛往迪士尼酒店,他無必要向 Alex
E E
指出新的目的地。奇怪的是,Alex 會因應新指示,跟隨被告駛向深水
F 徑。 F
G G
61. 被告聲稱乘客向他表示,前往該處拍照。
H H
I
62. 被告接載的乘客是由觀塘悅品酒店前往迪士尼酒店, I
Alex 的乘客也是往迪士尼酒店,既然他們只是下車拍照,需時只是 5
J J
分鐘,可是被告及 Alex 在拘捕時,兩車內並沒有任何行李。
K K
63. 當時已夜深,一群人前往荒蕪地㸃拍照的說法,明顯牽強
L L
亦令人難服。
M M
N 64. 被告作供時,曾經播放有關片段(證物 D4, D5 及 D7)。 N
這是在作供前拍攝的,距離事發已經有一段日子,有一㸃可以肯定,
O O
片段內容並非實際反映當晚的情況。
P P
Q 問路 Q
R R
65. 基於新目的地,被告聲稱向福三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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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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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從 P3 記項 185 至 198 起:-
C C
0102 時: 福三直接着被告“揸落嚟小蠔灣,上次嗰度
D D
附近。”
E E
F
67. 根據證物 P8(1)及(2),即是一張衛星圖,從欣澳港鐵站, F
駕車沿北大嶼山公路,便可直達深水角液氯轉運站,該處鄰近正是警
G G
察小蠔灣車輛扣留中心。因此當福三説:-“ 揸落嚟小蠔灣,上次嗰
H H
度附近”。福三所説地理位置非常清楚。
I I
0107 時: 被告回應“入緊嚟啦。”
J J
K 0108 時: 福三:“你攞黎睇,落嚟睇住個路口吖,上 K
面有個警車過咗白芒呀,你快少少過去路口
L L
望住。”
M M
N 0108 時: 被告:“白芒即係邊度呀。” N
O O
68. 從證物 P8(2)的衛星圖可見,白芒與欣澳是相反方向,白
P P
芒在圖上的西南方,欣澳在東北方。要經過小蠔灣一段路之後,才可
Q 到達白芒。換句話說,被告不轉入深水角徑,駕車直駛,便會與警車 Q
相遇。可是被告不知道白芒的位置,故此根據福三指示,繼續前往深
R R
水徑。
S S
T 0108 時: 福三:“入錯咗,你入過嚟,過定黎吖,過 T
定嚟吖,過定嚟過定嚟,過定嚟小蠔灣車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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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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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邊,跟住我會喺一落咗隧道呢,右手邊食
C 㗎,嗰度,但你嚟附近先。” C
“落嚟要幾耐,落嚟要幾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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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被告回應 3 分鐘。
F F
0109 時: 福三:“去到轉右,穿過隧道轉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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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黎掉頭,入到黎掉頭熄燈,停埋一邊,等
H H
我攞埋你呢。”
I I
70. 這一段話,福三有四個信息:—
J J
K (i) 穿過隧道轉右 K
(ii) 入到黎掉頭
L L
(iii) 熄燈
M M
(iv) 停埋一邊
N N
71. 被告被捕時“兩車已經掉頭完畢”,車頭燈亦已熄滅,停
O O
泊在一邊。
P P
Q 72. 被告回應,“知呀知呀,死角位嗎,死角位。” Q
R R
73. “死角位的意思”表示前無去路。因此被告及 Alex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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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頭。從隧道右轉就是“死角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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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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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74. 證物 P8(3),車輛穿過深水角徑隧道,右轉便是案發現場。
C 被告以辯方證物 D1 顯示他原本是向左轉,並非右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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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福三指明右轉,並非左轉。
E E
F
76. 0112 時:福三:“快啲剷埋嚟,剷埋黎。" F
G G
0113 時:福三:“掉頭啦,叫佢掉頭啦。”
H H
77. 從以上的對話,被告並非向福三問路,而是福三指示被告
I I
如何到達深水徑被捕的案發現埸。還要提醒被告在白芒附近有警車經
J J
過。若然是接載旅客㸃對㸃,即是酒店換酒店,何解對警車經過也這
K 樣敏感?還有之前叮囑被告“小心為上,最緊要。”(P3 記項 118) K
以及“而家有啲惡劣環境,好危險呀,星期六日太多人,好難睇清楚
L L
岸頭,總之自己執生呀”(P3 記項 171)。“佢地瞓足精神,準備一
M M
陣濕身,出邊好大浪呀。”(P3 記項 173)
N N
78. 被告與福三在凌晨對話,被告口口聲聲問路,什麼事情要
O O
“小心為上”?有什麼情況令福三説“惡劣環境”,甚至“好危險”。
P P
福三在那兒?令他說“好難睇清楚岸頭”,“好大浪?”
Q Q
79. 福三還緊張地吩咐及指揮被告,“快 D 剷埋嚟,剷埋嚟。
R R
“掉頭啦,叫佢掉頭啦。”
S S
T 80. 問題是福三在那裏可以看見路上的情況?看見警車,看 T
見被告及 Alex 車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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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C 81. 答案已經呼之欲出:— C
D D
(i) 0113 時,已是福三最後的語音紀錄。
E E
(ii) 0113 時,PW8 透過通訊機通知第一證人及沙展
F F
前往深水角,因為從監察雷達系統,發現一個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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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波以時 速 40 海里向深水角行使。
H H
(iii) 0115 時,PW8 已通知該“目標”在深水角附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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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即是原本要靠近深水角的“目標”,已放棄接
J J
近深水角。
K K
(iv) 0116 時,PW1 及隊員已乘車到達。因此該七女
L L
一男在石灘上,上不到船,最終被警方生擒。
M M
N 82. 本席作唯一合理推斷,福三是在海面上,故此可以看見路 N
面的情況,尤其是深水角案發現場一片漆黑,當警車行駛及到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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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燈光照明時,定必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P P
Q 83. 何故福三會在海面上?因為當時有 8 名人仕來港。(P3 Q
記項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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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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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黑一片
C C
84. 被告同意乘客下車後,他的車燈已熄滅,警方到場時,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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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車頭對車頭,警車車燈亮著,照亮現場。
E E
F
85. 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被捕現場漆黑一片,因此乘客下車 F
後,不清楚他們的去向。(P3 記項 394B-400B)
G G
H (a) 警方到場後,“無端端搵到個女仔”(P3 記項 442B) H
I
“10 分鐘後搵到第一個女仔”。(P3 記項 452B) I
J J
(b) 警方“在草叢中搵到人,在山上面搵到幾個。"(P3
K 記項 452B) K
L L
(c) 被告指稱他及 Alex 在“屈頭路”調頭準備離去,
M M
此時警方已到場。(P3 記項 404)
N N
86. 第一證人所乘的警車,車頭燈亮著,照亮該處,沒理由仍
O O
然漆黑一片。第一證人看見有 10 名人士跑向石灘,被告所說漆黑一
P P
片,看不見他們的去向,明顯是掩飾事實真相。
Q Q
87. 第一證人與警長到場後,在 Mancy 及 MN4888 兩車之間
R R
看見“賀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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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8. PW4 及 PW5 的証證人口供同樣記載:—
C C
(i) 於 0116 時,從通信機得知“發現一名女非法入境
D D
者”,及兩名香港男子(司機)。
E E
F
(ii) 0116 時,正是第一証人到埸的時候。情況並非 F
如被告所說,到場 10 分鐘後,「無端端搵到個女
G G
仔。」
H H
I
89. 控方所有証人都是在石灘方向掃蕩,沒有證供顯示向 I
“草叢”或“山上”掃蕩。被告明顯不是說真話。
J J
K 90. 被告聲稱的乘客就是控方所指的 F1 至 F7 及 M2:— K
L L
序列號 被捕人仕 被捕時的證件類別 拘捕警員
M F1 賀嫦 過期往來港澳通行證件 PW1 M
F2 吳琼 中國身分證 PW1
N N
F3 歐瑞玲 中國身分證 PW4
O F4 鄧琳 中國身分證 PW5 O
F5 馮秋萍 中國身分證 PW5
P P
F6 肖淑蘭 中國身分證 PW6
Q F7 范春環 中國身分證 PW6 Q
M2 黃國啟 中國身分證、往來港澳 PW7
R R
通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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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根據第四證人的證人供詞,其內容並沒有提及 F3(歐瑞 T
玲)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資料與 MF1-2 內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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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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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2. 不論如何,上述人士被捕之罪名為“非法入境”。 C
D D
93. 根據控方提供資料,只有三名人士被檢控,分別為:—
E E
(i) F2 非法入境罪,判監 15 個月。
F F
G G
(ii) F5 非法入境罪,判監 15 個月。
H H
(iii) M2 違反逗留條件罪,判監六星期,緩刑 15 個月。
I I
(即是被捕時,被告的往來通行證已過期)
J J
K
94. 另外五名人仕没有被檢控,是否檢控上述人士的決定是 K
由控方決定,本席不作任何推測。
L L
M 95. 辯方陳詞時指出,控方以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K 條 M
N
的法律規定:— N
O O
“在根據本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指控為(且有合理理由
P 相信可能是)未獲授進境者的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 P
雖被推定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Q Q
R 96. 辯方認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士,例如黃國啓(M2), R
他是有條件限制而入境,根本不屬於未獲授權進境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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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7. 根據法例第 115D 章《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第 2
C 條規定:— C
D D
“2. 宣布何人為未授權進境者
E E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現宣布下述的人為未
獲授權進境者—
F F
(a) ……
G G
(aa) 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發准
予按照該國法例離開的證件而
H H
離開或尋求離開該國的人。
I (b) …… I
(c) ……
J J
(2) 下述的人為第(1)款的宣布所不包括者—
K K
(a) 符合以下規定的人—
L L
(i) …………
M (ii) 持有效旅行證件,並且獲得有入境事務 M
處……發出的簽證,而該簽證尚未期
N N
滿。”(後加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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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上述七女一男均不能提供有效入境的文件,包括上述第
P P
2(1)(aa)條文內所指 的文 件。 至於 過期 往 來港 澳通 行證 ,根 據 第
Q Q
2(2)(a)(ii)條,也被列入為未獲授權的進境者,即是七女一男全是未獲
R 授權的進境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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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C C
99. 經過分析後,本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誠實可靠。對於被告
D D
人的證供,明顯在掩飾事實的真相。被告的證供不被接納,包括會面
E E
紀錄的內容。
F F
100. 就本案而言,有充足證供指證,被告在 4 月 16 日駕駛車
G G
輛接載六名未獲授權的入境者,前往深水角被捕現場。由 4 月 16 日
H H
至凌晨 17 日,被告與福三的對話是安排及協助六名未獲授權進境者
I 在香港內的旅程到達深水角石灘乘船離開香港,以水路返回內地。 I
J J
101. 至於第二項控罪,被告與福三於 2021 年 4 月 16 日透過
K WhatsApp 語音通訊,達成協議,同意被告安排另一名司機接載一名 K
L 未獲授權進境者的男子,收費與其他六名女子相同,協助該名男子送 L
達到被捕現場,目的是乘船離開香港返回內地。
M M
N N
102. 本席裁定在兩項控罪中,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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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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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 周燕珠 ) R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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