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杉案 DCCC79/2021
利用虛假文件騙取貸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曉杉及劉聰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本案是兩名被判有罪被告人的判刑理由。第一被告人王曉杉(D1)及第五被告人劉聰海(D5)均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D5另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成立。案件源於D5營運的「成達」陷入財政困難,D5與他人製作及使用虛假交易文件,向銀行申請利用「中鐵貿易」信用額度的貸款。三次申請令星展(香港)及星展銀行發放合共港幣75,373,550元信用款項。D5另處理合共港幣10,500,000元的相關款項。銀行最終收回貸款及利息,沒有實際經濟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應如何量刑,包括涉款金額、受騙銀行數目、詐騙持續時間、實際損失、策劃程度、被告角色及跨境因素的影響。法院亦須評估兩名被告的求情因素,以及是否應對D5作出董事取消資格令。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信用證及貸款詐騙嚴重危害建基於文件真確性的金融制度,即使銀行最終沒有實際損失,受騙風險仍不能忽略,因此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量刑時須考慮金額、銀行數目、持續時間、角色、策劃程度、金融市場影響及跨境元素。本案金額龐大但只涉及同一銀行集團、持續時間較短、計劃不算精密,且貸款已連本息償還,故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為54個月,兩名被告各因求情扣減6個月。D5的兩項洗黑錢罪各以36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各為30個月,並與主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詠嘉及另二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HKSAR v Ho Ka Keung (No. 2)、HKSAR v Yao William及The Queen v Chan Kam Chuen,說明商業及信用證詐騙的嚴重性與量刑因素;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HKSAR v Boma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處理洗黑錢量刑。另參考多宗同類判刑案件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
裁決與命令
D1及D5的串謀詐騙罪均判監禁4年。D5兩項洗黑錢罪各判監禁2年6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故D5總刑期為4年。另命令D5六年內不得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
判決啟示
即使銀行沒有承受實際損失,信用證詐騙造成的金融制度風險仍可支持嚴重即時監禁。法院亦表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容許區域法院作出最長十年的董事取消資格令,但期限須按案件情況及求情因素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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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文件申請信用貸款,即使已還款,會判囚多久?
法院指出,還款只能反映沒有實際損失,不能消除銀行承受的重大風險。本案兩名被告的串謀詐騙罪均判監禁四年。
Q.洗黑錢罪涉及一千零五十萬元會如何判刑?
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法院也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案情複雜程度。本案D5兩項洗黑錢罪各判監禁兩年半,與四年主刑同期執行。
Q.公司董事涉及詐騙後可被取消董事資格多久?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容許區域法院作出最長十年的命令。本案法院考慮整體情況後,命令D5六年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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