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秀瑩
被告人曾秀瑩於2024年3月26日在葵涌邨家中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睡房書桌抽屜內搜獲35個透明膠袋,內含總重10.34克固體(含8.47克可卡因)、電子磅及港幣21,400元現金。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所有證物均屬其所有且家人不知情,隨後承認非法販運該等危險藥物。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量刑 (sentencing) 基準的確定。控方指控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辯方則強調被告人缺乏刑事紀錄、適時認罪且對犯案感到懊悔,請求法庭在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上予以寬減,並申請根據認罪而獲得刑期扣減。
法官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針對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案件,量刑起點定為2至5年監禁。法官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是管理或組織者,亦無其他加刑因素,因此接納辯方建議以54個月監禁作為 starting point。同時,法官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個人背景對量刑影響不大,但被告人適時認罪,符合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的原則。
引用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 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關於量刑原則的指引;引用 HKSAR v Chan Yuk Leong [2014] CACC 318/2013 指出量刑不應純以數學方式處理;以及 AG v Pedro Nel Rojas 等案例確定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範圍。
被告人就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入獄36個月。至於第一項控罪,法官應控方申請,命令該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stay of proceedings),未經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本案再次確認了對於小量可卡因販運案的量刑框架,以及適時認罪 (early plea) 在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方面的重要性。法官明確指出在販毒案件中,被告人的個人背景通常不會對量刑產生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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