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若琳等案 DCCC247/2021

協助非法入境者留港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兩年八個月;D2 監禁兩年兩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兩年八個月及兩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5/12/2021[2021] HKDC 15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若琳、赵思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黃若琳承認串謀協助非法入境者在香港逗留、非法逗留及串謀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等控罪。她透過微信替非法入境女子預訂酒店,並安排車輛接載四名女子,每週或每人收取報酬。第二被告人赵思群承認串謀安排境內旅程及非法逗留等控罪。她與郭艳於2020年11月乘船非法進入香港,其後安排酒店住宿及交通返回內地。兩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案情及其後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被告人的犯罪角色、集團式運作及新冠疫情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和整體性原則如何適用。第一被告人主張其僅屬低層協助者,第二被告人則主張其因疫情及家庭因素犯案且角色較輕;控方則要求按非法入境及安排旅程的嚴重性量刑。

判決理由

法院按照案情嚴重程度、犯罪持續時間、涉及人數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確定量刑起點。第一被告人長達兩個月、多次替非法入境者安排住宿,且疫情期間讓未經檢疫者在社區活動,均屬加刑因素。串謀安排境內旅程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疫情加刑三個月,認罪後減三分之一為兩年兩個月。法院依從整體性原則,將相關控罪同期執行,並使獨立的住宿安排刑期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故全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玉龍,說明協助非法入境者逗留的刑期可按案情由數月至十五個月不等;引用 HKSAR v Chan Lai Choi,採納境內安排旅程的三年量刑起點;並引用 R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 的十五個月非法入境量刑指引。相關控罪依據包括《入境條例》第37D及第38(1)(b)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第159C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總刑期為兩年八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十六個月、第三項十二個月及第四項兩年兩個月;第三及第四項同期執行,第二項另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疫情期間協助未經檢疫的非法入境者在香港住宿或轉移,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即使被告人不是集團主腦,持續、多次提供實際協助仍可能導致較高量刑。法院亦強調認罪折扣與整體性原則須一併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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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非法入境者訂酒店和安排交通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持續、多次安排住宿及交通,尤其在疫情期間協助未經檢疫人士活動,屬加刑因素。本案第一被告最終判監兩年八個月。

Q.非法入境後替自己和朋友安排住宿及離境交通有何刑罰?
A.

法院考慮第二被告非法入境後安排住宿及返回內地交通,並把三項源於同一事件的刑期同期執行;她最終被判監兩年兩個月。

Q.認罪會否大幅減輕協助非法入境者案件的刑期?
A.

本案法院對相關控罪按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依整體性原則處理同期或分期執行,但犯罪持續及疫情因素仍影響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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