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君裕案 DCCC107/2020

售車收款後不交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十項欺詐罪總判監禁四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3/11/2020[2020] HKDC 10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君裕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自2017年9月起受金世紀汽車有限公司聘用為銷售員。2019年1月至6月期間,他向9名有意購買新車的人士推銷車輛,使用未經授權的臨時買賣合約及金國汽車印鑑,要求買家簽發空白受款人支票或把款項匯入其個人戶口。他收取款項後沒有交付車輛,亦沒有退款,部分款項更用於賭博。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行騙。被告承認共10項欺詐罪,涉款總額超過500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 (fraud) 的判刑幅度及整體刑期。控方指出被告在約半年內向9名買家行騙,涉款逾500萬元,罪行嚴重。辯方則依賴被告認罪、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部分賠償及個人求情因素,要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及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所訂的量刑指引,按每項控罪的涉款額及罪行嚴重程度訂定量刑起點。涉款約56萬至60萬元的控罪以30個月為起點,涉款較低者以24個月為起點,涉款73萬元者以33個月為起點;其後因認罪作相應扣減。法庭再適用整體量刑原則,考慮罪行數目、持續時間、總涉款、認罪、節省司法資源、部分賠償及無案底,認為總刑期44個月恰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 提供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量刑指引:涉款25萬至100萬元一般為2至3年;100萬至300萬元為3至5年;300萬至1,500萬元為5至10年。法庭以此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10項欺詐罪均判處監禁。各項刑期介乎12至22個月;第一及第十一項同期執行,第二至第十項各有3個月分期執行。總判刑為4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多名受害人及逾500萬元款項的連續欺詐罪,即使被告認罪及無案底,仍可能面對實質長期監禁。法庭會以整體量刑原則避免刑期失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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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取買車款項後不交車會被判刑嗎?
A.

會。被告利用未經授權的合約及公司印鑑收款,向9名買家行騙,承認10項欺詐罪;法庭最後判處總監禁44個月。

Q.涉及逾500萬元的多項欺詐罪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涉款、受害人數目、犯罪持續時間及整體量刑原則。本案雖有認罪及無案底因素,10項控罪仍合共判監44個月。

Q.認罪及部分還款是否可以避免入獄?
A.

不一定。認罪可獲扣減,部分還款亦屬求情因素,但連續欺詐9名買家及涉款逾500萬元仍屬嚴重;本案法庭判處即時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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