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舜堯案 DCCC200/2019
把橫額丟入火堆是否構成縱火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舜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陳舜堯被控一項縱火罪,指其於2016年2月9日早上約七時,在麥花臣遊樂場外拆下一幅屬於中國香港體操會的橫額,並將其丟入山東街附近一個燃燒中的火盆。控方依賴現場錄影、閉路電視片段及被告在警誡下的回應,證明他此前已長時間在旺角示威現場活動、協助設置路障及派發物品。被告承認拆下及丟棄橫額,但稱目的是加固路障、避免警民衝突,並否認知道現場已有火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縱火罪的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爭議包括被告把橫額丟入火盆是否意圖將其燃燒或罔顧損壞,以及其辯稱為加固路障、並不知道火堆存在的說法是否可信。辯方亦曾質疑警誡下證供的自願性及警方是否遵守程序。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刑事證明標準 (criminal standard of proof),綜合評估影像、閉路電視、證人證供及被告回應。法官認為被告有意拆下橫額,並繞過人群走近已有火舌及濃煙的火盆,再將橫額拋向火源;其行為的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把橫額燒毀。被告身處危險及混亂的示威現場,仍站在前線並協助設置路障,故其稱出於善意及不知有火的解釋違反常理,不能產生合理疑點。此前的程序裁定亦確認警方遵守現行程序,相關回應可予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以及刑事案件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犯罪要素的原則;部分證供則按《刑事訴訟條例》第65C條處理。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二被告陳舜堯就第2項縱火控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訟費或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示威及行動自由並非違法行為的抗辯理由。影像證據可按行為人的位置、動作及現場環境推論其主觀意圖;在明顯有火舌及濃煙的情況下將物件拋向火源,可支持意圖燃燒的結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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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橫額丟入火盆是否屬於縱火
法庭認為,被告有意拆下橫額,並將其拋向已有火舌及濃煙的火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意圖把橫額燒毀,因此裁定縱火罪成立。
Q.不知道火盆已點火可以成為抗辯嗎
法庭不接納被告不知道火堆存在的說法,因為他走近火盆時應能看到火舌或濃煙,且其行為與加固路障的解釋不符,故不能造成合理疑點。
Q.參與示威及協助設路障是否可以免除刑責
法庭指出,示威及行動自由並非違法行為的抗辯理由。被告在現場協助設置路障及處理橫額,並不免除其意圖燃燒橫額所涉及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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