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昇案 HCCC221/2019

醉酒女子遭強姦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
被告認罪後被判入獄五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29/11/2019[2019] HKCFI 31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曉昇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曉昇承認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案情指他於2017年10月22日凌晨,在X嚴重醉酒、身體虛弱及多次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將她帶回住所,先後兩度以陰莖插入其陰道,且均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但聲稱X清醒、自行脫衣並同意。法醫檢查發現X膝部有瘀傷,陰道精液DNA與被告吻合。X其後出現自責、羞愧、逃避及不安全感等心理創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姦罪 (rape) 的判刑。法庭須考慮被告利用受害人醉酒狀態、兩度犯案、未使用安全套及在體內射精等加刑因素,並衡量沒有明顯外傷、非預謀、酒精影響、認罪及個人背景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X醉酒及無力反抗的狀態進行性侵,是極其可恥的行為;兩度插入、沒有使用安全套及兩度在體內射精,均增加罪責。受害人沒有懷孕或感染疾病,並不消除行為的嚴重性;心理創傷是否需要治療亦非決定罪責的唯一標準。參考R v Billam、HKSAR v Tai Yi Nam及HKSAR v Chung Chi Wing後,法庭以七年六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再因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給予刑期寬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Billam (1986) 82 Cr App Rep 347、HKSAR v Tai Yi Nam [2006] 1 HKLRD 468及HKSAR v Chung Chi Wing [2010] 5 HKC 75,作為強姦罪量刑基準及相關加刑、減刑因素的參考。法定依據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罪成。法庭以七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認罪而減刑,最終判處入獄五年。判決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利用醉酒受害人、重複犯案及無套性交可顯著提高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受害人沒有明顯生理傷勢或暫不需心理治療,並不代表罪行後果輕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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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醉酒女子進行兩次性交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利用醉酒及無力反抗的受害人、重複犯案及沒有使用安全套均屬嚴重因素。本案以七年六個月為起點,因認罪後判囚五年。

Q.受害人沒有明顯外傷,仍可判強姦罪嗎?
A.

本案受害人的私處沒有受傷痕跡,但她在醉酒及無力反抗時曾多次拒絕,被告仍繼續行為。被告因此承認並被判強姦罪成立。

Q.強姦案的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先以七年六個月作量刑基準,再因被告坦白承認控罪而減刑,最終判處五年監禁。判決沒有說明適用的固定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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