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培盛等十八人 DCCC1031/2017
更改測試時間及替代品測試涉及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培盛等十八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十八名被告人,均曾受僱於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派駐小蠔灣工務區域試驗所,負責港珠澳大橋及其他政府工程的混凝土磚抗壓測試。控方指被告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間,透過更改壓磚機電腦時間,以及以高力磚或鐵柱替代真正樣本,製造虛假測試結果,藉此誤導土木工程拓展署人員簽發HOKLAS認證報告。六名被告人審前認罪,其餘十二人受審。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是否存在共同的不誠實協議;各被告人是否知悉測試時間窗及報告會提交政府;更改時間或使用替代品是否屬不誠實手段;被告人是否因服從上司、訓練不足或自行學會造假而欠缺串謀意圖;以及廉政公署錄影會面招認是否自願及公平。
判決理由
法庭依普通法串謀原則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分析。串謀詐騙要求至少兩人達成不誠實協議,並具有參與協議及實行非法目的的意圖。不誠實依Mo Yuk Ping所採納的R v Ghosh兩階段標準判斷。法庭認為測試必須依CS1:1990、CS1:2010及CON2.3、CON2.9規定於時間窗內進行;以虛假時間或替代品掩飾違規,意在誘使政府人員作出本不會作出的認證,客觀及主觀上均屬不誠實。即使員工受上司壓力或自行摸索方法,仍可透過言語、行為及互相協助加入共同協議。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CS1:1990、CS1:2010、CON2.3及CON2.9。案例包括Mo Yuk Ping、R v Ghosh、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 Che Hing、HKSAR v Chen Keen及HKSAR v Lai Kin Hang等,分別支持不誠實、串謀、僱員服從命令及主要公開行為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控方證明各被告人罪行至毫無合理疑點。第3、第4、第5、第7、第8、第9、第11、第12、第14、第15、第16及第17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其餘六人已於審前認罪並被裁定罪成。
判決啟示
法庭剔除嘉科內部調查的口頭招認,因調查記錄草率且保密說法影響回答自由;但接納廉政公署錄影會面招認。判決確認「服從上司」不是串謀詐騙的抗辯,且協議可由長期一致的工作模式及互相配合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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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更改壓磚機時間是否屬於詐騙
如明知測試已超出規定時間,仍更改電腦時間以製造符合標準的假象,法庭認為這是不誠實手段,並可構成串謀詐騙。本案十二名受審被告因此罪成。
Q.用鐵柱代替混凝土磚測試會否犯法
以鐵柱或高力磚代替真正樣本,並將結果記作樣本測試結果,會掩飾實際測試及誤導政府人員。法庭裁定參與此做法的受審被告串謀詐騙罪成。
Q.聽從上司指示造假可以免責嗎
不能。法庭認為被告即使因工作壓力或聽從上司而行事,只要知道方法不誠實並選擇參與共同計劃,仍可能負刑事責任。本案辯解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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