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維案 DCCC207/2019

股東私自轉走公司款項是否構成盜竊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能證明意圖,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5/11/2019[2019] HKDC 15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志維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許志維為金利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金利)的股東及董事。金利成立後,被告人為公司唯一員工,負責處理物業買賣。金利其後從兩宗物業交易中獲得約553萬元回佣。被告人聲稱與公司股東周國英及龐遠文有口頭拆賬協議,但遭對方否認。被告人因佣金爭議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並在聆訊前私自利用公司印章將公司戶口內約272萬元轉賬至其個人戶口,因而被控盜竊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轉走公司款項的行為是否構成「不誠實」(dishonesty),以及其是否基於「權利主張」(claim of right) 而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取回該筆款項。此外,被告人使用自製公司印章進行轉賬是否構成「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3(1)(a)條,若被告人真誠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剝奪他人財產,則不構成不誠實。法官認為,被告人與公司之間存在拆賬協議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且被告人是基於法律意見提出申索,並非全數取走公司款項,顯示其主觀上真誠相信該筆款項屬於其應得的佣金。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具備不誠實意圖,盜竊罪不成立。至於使用虛假文書罪,由於公司並無規定印章的使用方式,被告人使用自製印章亦難以被認定為欺騙銀行,故該罪亦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面對的盜竊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均罪名不成立,予以釋放。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涉及股東或董事糾紛的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能證明其行為是基於對法律權利的真誠信念(即使該信念最終在民事層面可能被推翻),則難以滿足盜竊罪中「不誠實」的控罪元素。此判決強調了刑事法庭與民事法庭在處理財產糾紛時的職能區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股東或董事可以隨便轉走公司戶口的錢嗎?
A.

不可以。雖然本案被告因被認定具備「權利主張」(claim of right) 而獲判無罪,但這僅代表其不具備刑事上的「不誠實」意圖。在民事層面,該筆款項是否屬於被告仍需由民事法庭裁定,未經授權轉賬仍可能面臨民事索償或違反董事誠信責任的風險。

Q.什麼是「權利主張」(claim of right)?
A.

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3(1)(a)條,若被告人真誠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剝奪他人的財產,則其行為不被視為不誠實。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人相信該筆佣金是其應得的報酬,因此其轉賬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Q.為什麼使用自製公司印章不構成使用虛假文書?
A.

法庭指出,公司並無明確規定印章的使用方式或必須使用特定印章。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使用自製印章的行為具有欺騙銀行的意圖,且未能證明該轉賬單在法律上屬於「虛假」,因此法庭裁定該項交替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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