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ORIE BRIGHT NNANNA DCCC61/2019

持有偽鈔及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四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兩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4/8/2019[2019] HKDC 10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WORIE BRIGHT NNANNA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持有表格八身分的尼日利亞人,承認兩項罪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 (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以及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2018年10月16日,警方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外截查被告,搜出41張偽製匯豐銀行五百元紙幣,以及兩個透明袋,內含3.54克固體,當中含1.26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為5,214.42元。被告曾聲稱物品是從垃圾箱拾得,後撤回該項求情說法。被告有涉及管有毒品的前科,並曾被入境事務處行政拘留超過十七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項罪行的適當起點刑期、被告持有表格八身分及前科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法院亦須處理與本案無關的入境行政拘留,是否應導致刑期進一步扣減。

判決理由

就偽鈔罪,法院按偽鈔數量、面值及製作質素,並參考相關上訴案例,認定41張面值合共20,500元的偽鈔,起點為監禁一年九個月。表格八身分使起點增加三個月,認罪則扣減至一年四個月。就可卡因罪,1.26克並非極少量,起點為十二個月;因前科及表格八身分各增加三個月,認罪後為一年兩個月。兩罪性質不同,原則上應完全分期,但因兩項罪行均已考慮表格八因素,總刑期作兩個月整體性扣減。行政拘留與本案無關,且主要源於抗拒遣返,故不予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Sze Yung Sang 及 R v Chan Kein Wing,作為偽鈔持有刑期的參考;並引用 HKSAR 訴馮仕柏及 HKSAR v Li Ho Yin,確認數量、價值及精密程度的重要性。HKSAR v Mok Cho Tik 提供管有可卡因的刑期範圍。HKSAR v Godson Ugochukwu Okoro 及 HKSAR v Muhammad Ali 等案例支持:與罪行無關的行政拘留通常不會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兩項罪名成立。第一項監禁一年四個月;第二項監禁一年兩個月,其中十二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兩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不因過往行政拘留再作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表格八身分可在涉及社會整體及香港治安聲譽的罪行中構成加刑因素。行政拘留只有在與所判罪行有關時,才較可能支持刑期扣減;拘留時間長並不自動產生扣減權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41張偽鈔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考慮偽鈔數量、面值及質素,並因被告身分及認罪調整刑期;本案第一項罪名判處監禁一年四個月。

Q.持有1.26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十二個月為起點,因毒品前科及表格八身分各加三個月,再因認罪扣減;本案判處一年兩個月。

Q.入境行政拘留時間可否扣減刑期?
A.

只有與所判罪行有關的行政拘留才可能支持扣減。本案拘留主要因抗拒遣返且與罪行無關,法院拒絕進一步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