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頂雙等案 DCCC691/2018
圍住旅客扒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頂雙、李頂武及李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訪港人士,控方指他們在港鐵香港站及機場站徘徊、注視旅客財物,並指他們曾尾隨旅客及企圖扒竊。第二被告其後在機場快線月台從一名日本旅客的公事包取走銀包,第三被告被指在旁阻擋旅客。第二被告承認該項盜竊,並稱其他被告不知情。三人均否認遊蕩及企圖盜竊指控;第三被告亦否認參與第二被告所承認的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名被告意圖犯可逮捕罪行而遊蕩,以及是否有人企圖扒竊;第三被告是否與第二被告共同盜竊。辯方指警員監視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有重大出入,未能可靠證明其餘被告犯罪。
判決理由
刑事定罪須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不作供不得據此作不利推斷。法官比對警員監視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主要證人對被告乘車、使用升降機及月台行動的描述與片段不符,證供難以依賴。排除該證供後,餘下證據不足以證明遊蕩、企圖盜竊,或第三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犯案。第二被告已承認的盜竊則有其認罪及承認案情支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依據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刑事證明標準,並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條及第159G條,以及《盜竊罪條例》第9條所涉控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第二項控罪中,三名被告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第三項盜竊罪中,第三被告獲判無罪;第二被告因早前承認控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法庭須以客觀閉路電視證據核對警方監視證供,並在證人證供與影像有重大矛盾時審慎評估其可靠性。可疑行為本身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本判決沒有討論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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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監視證供與閉路電視不符,法庭會如何處理?
法庭比對警員對被告行蹤的描述與閉路電視後,認為重大出入令主要監視證供難以依賴。本案因此不能以該證供證明多項控罪。
Q.只因在車站徘徊和注視旅客財物,會否構成意圖犯罪而遊蕩?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意圖犯可逮捕罪行而遊蕩。法官認為剩餘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三名被告在此控罪均獲判無罪。
Q.一人扒竊時同伴在旁,是否足以證明同伴共同犯罪?
法庭須根據證據判斷同伴是否共同犯案,單憑在場不足以定罪。本案閉路電視未能證實第三被告與第二被告同行作案,第三被告獲判無罪;第二被告則因認罪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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