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EUNG HO NAM
被告(當時28歲)於2017年8月及9月,兩次與一名接近14歲的男童在被告寓所進行同性肛交。兩人透過Instagram認識並以WhatsApp溝通。受害人曾主動提出以金錢換取男友關係(compensated dating),雖然被告曾勸阻,但最終雙方仍達成協議並發生性行為。事件後受害人之姨媽發現其手機內容並報警。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兩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a)條的罪行定刑。主要爭議在於:在受害人具有高度主動性、且無身體傷害或顯著心理創傷的情況下,應如何平衡 deterrence(威懾力)與個案的特殊減輕因素。
法官認為雖然受害人是 co-instigator(共同發起者)且熟悉性產業,但被告明知受害人僅是個男孩仍與其發生性行為。法官強調 sentence 必須包含 deterrence 元素,以反映公眾期望保護未成年人。然而,考慮到缺乏 grooming(誘導)、無脅迫、使用了避孕套且被告表現出 genuine remorse,法官決定採取較低的 starting point。
引用 Chow Yuen Fai 案關於定刑指引及 aggravating factors(加重因素)的分析,但認為本案缺乏該案所述的威脅或欺騙因素。
被告被判處兩項罪行各2年監禁。考慮到 totality(整體刑期),法官裁定第二項罪行的刑期中有6個月須連續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2年6個月。
法官提及 Law Reform Commission 關於將兒童性犯罪去性別化(gender neutral)的建議,顯示法律實務中對同性與異性未成年受害人定刑一致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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