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Ho-nam HCCC285/2018

與未成年男童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兩年六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McMahon27/11/2018[2018] HKCFI 26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EUNG Ho-na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McMahon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7年8月及9月,兩度在其住所與一名接近14歲的男童發生同性肛交,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18C(a)條。被告透過Instagram認識男童,後以WhatsApp聯絡;男童事前已告知年齡。男童曾提出以金錢交往,但被告曾勸止。兩次活動均有使用安全套,男童自願參與且沒有身體受傷。其後男童的親屬得悉事件並通知社工及警方,被告被捕後即承認涉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對十六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的量刑。法院須評估男童自願及共同促成行為、沒有受傷或顯著創傷、沒有威脅、誘導、欺騙或操控等因素,與被告明知男童年齡仍兩度犯案及年齡差距之間的取捨,並決定兩罪刑期是否部分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此類罪行罕見,過往案例提供的量刑指引有限。男童是共同促成者、沒有明顯傷害或重大心理後果,被告沒有進行誘導或培訓,使用安全套,且無刑事紀錄、真誠悔意及重犯風險低,均支持較低的量刑起點。然而,男童仍是未成年人,被告明知其年齡而在兩個不同場合犯案,刑罰必須反映阻嚇及保障兒童的公共利益。法院以每項三年監禁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每項兩年;依總體性原則,第二罪其中六個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Chow Yuen Fai,指出同性肛交罪的量刑情況多樣,先例難以提供全面指引;本案亦沒有該案的完整引文。法院另注意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兒童性罪行檢討的第20項建議,但該建議尚未成為法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處監禁。每項刑期為兩年,第二項罪名其中六個月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兒童自願參與、沒有受傷及被告具有悔意,法院仍會以兒童保護及阻嚇為重要量刑因素。兩次相隔約一個月的犯案可支持部分連續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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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滿十六歲男童發生同性性交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案情、兒童所受影響、威脅或誘導因素、認罪及悔意等。本案兩項罪行各判兩年,部分連續執行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

Q.受害男童自願參與是否可以免除刑責?
A.

男童自願參與及沒有受傷可屬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法定罪責或兒童保護所需的阻嚇。本案法院仍判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並判監。

Q.兩次相隔一個月的性罪行會否分期執行?
A.

法院會依總體性原則考慮整體責任及兩次犯案的間隔。本案認為需要部分連續執行,將第二項刑期的六個月加在第一項刑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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