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Tsz-hong HCCC379/2017
誘騙女子到住所強姦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Tsz-h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eung Tsz-hong面對兩宗事件共八項控罪,涉及X及Y兩名女子。2016年12月,被告以社交理由誘使兩人到其屯門住所,使用塑膠帶及刀具威脅、禁錮及施以暴力,並在未獲同意下對兩人作出性侵犯及強姦。涉及X的控罪包括猥褻侵犯及強姦;涉及Y的控罪包括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三項強姦,另有一項搶劫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被告最初否認全部控罪,審訊期間改為承認首七項控罪,其後企圖撤回認罪但不獲批准;另在另一案件承認吸服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在陪審團審訊開始後提出認罪,能否獲得多少認罪扣減;兩名受害人遭誘騙、禁錮、刀具威脅、重複強姦及未使用安全套,應如何評估刑責;多項控罪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吸服危險藥物刑期如何與主案合併。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控方已開案、Y已作主問證供及陪審團已組成後才明確認罪,且其後拒絕承認案情並企圖撤回認罪,因此只能給予約百分之十的有限扣減。量刑時依照強姦量刑指引所重視的傷害程度、重犯風險及對社會的危險,並考慮誘騙受害人到住所、禁錮四日、使用刀具及塑膠帶、重複強姦、施加虐待及不使用安全套等加重因素。被告有相關性罪行前科,亦須作額外加刑。為避免重複計算相同加重因素,法庭以X案九年、Y案十六年為整體起點,最後判處總刑十八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英國的Billam及Millberry,並指出香港可參考其加重因素但不必採用其起點;同時考慮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Yun Leu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ngh Sukhmander、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eung Mang Ka、HKSAR v Kwan Chun Chung及HKSAR v Chan Lai Sing & Lai Kwan Shing。關於未使用安全套,參考HKSAR v Chung Chi Wing及HKSAR v Chan Sau Man;認罪扣減則依Ngo Van Nam。吸服危險藥物方面參考R v Wong Chi Nuen及Mok Cho Tik。
裁決與命令
被告首七項控罪獲定罪:涉及X的三年及八年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八年;涉及Y的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十四年,並在X案刑期的四年後開始執行,總刑為監禁十八年。吸服危險藥物判監八個月,與十八年刑期同期執行,總刑仍為十八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審訊實質開始後才認罪,即使受害人未完成作供,認罪扣減仍可大幅減少。重複強姦、禁錮、暴力、刀具威脅、性羞辱、不使用安全套及相關前科,可共同構成極重的加重因素。法庭亦以整體刑期避免重複計算,但保留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後續犯罪的獨立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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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審訊開始後才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在陪審團組成及證人作供後才認罪,法庭認為其後又拒絕承認案情及企圖撤回認罪,因此只給予約百分之十扣減,本案首七項控罪合共判監十八年。
Q.重複強姦及禁錮受害人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兩名受害人被誘騙到住所、刀具威脅、禁錮、暴力、重複強姦及不使用安全套等因素,將兩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判處監禁十八年。
Q.吸服危險藥物的刑期會否另行累加?
被告吸服甲基安非他明被判監八個月,但法庭命令該刑期與主案十八年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仍為監禁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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