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UNG TSZ-HONG
被告 Cheung Tsz-hong 在2016年12月利用社交媒體 Facebook 誘騙兩名女性 X 及 Y 前往其位於龍門綠洲的住所。被告對 X 進行猥褻侵犯及強姦;對 Y 則採取更極端手段,包括使用塑料紮帶勒頸、用刀威脅、將其非法禁錮四日,期間強姦 Y 三次,並用加熱的刀片燒灼 Y 的大腿。此外,被告亦被控吸服危險藥物(冰毒)。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針對多項嚴重性罪行及暴力罪行決定適當的 sentencing。爭議點在於:(1) 被告在審訊開始後才改口認罪,是否應獲得 guilty plea 減刑;(2) 考慮 totality principle 時,針對兩名不同受害者的罪行應採取 concurrent 還是 consecutive 刑期;(3) 被告的 sadism 傾向及不使用避孕套是否構成 aggravating factors。
法官引用 Billam 及 Millberry 等 English precedent 確立的強姦量刑指引,將 starting point 分為不同等級。法官認為被告行為極其惡劣,表現出 sexual sadism 傾向,且在已知警方追捕 X 案時仍對 Y 犯案,屬嚴重 aggravating factors。關於 guilty plea 減刑,法官認為被告試圖撤回認罪且缺乏 remorse,故僅給予約 10-12% 的低幅度折扣,而非標準的 one-third。
引用 Billam 及 Millberry 確立強姦罪的量刑分級及 aggravating factors;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Yun Leung 及 Singh Sukhmander 確認香港法院可參考但不必完全遵循英國量刑起點;引用 Ngo Van Nam 關於 guilty plea 減刑時間點的指引。
被告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針對 X 的罪行總刑期 8 年;針對 Y 的罪行總刑期 14 年。根據 totality principle,法官裁定兩組刑期部分重疊,最終總刑期為 18 年監禁。吸服危險藥物罪處 8 個月監禁,與上述刑期 concurrent 執行。
本案強調了在嚴重性罪行中,若被告表現出 sadistic 傾向或在短時間內重複犯案,法官會大幅提高 enhanced starting point。同時,若認罪過程缺乏誠意或試圖撤回,法院有權大幅削減 guilty plea 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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