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強案 DCCC43/2025

短期內多次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另加1星期
認罪後判囚42個月另加一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8/9/2025[2025] HKDC 16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志強承認四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四宗入屋犯法罪發生於2023年12月18日至27日期間,涉及餐廳、保安亭、停車場儲物室、單車及青年使命團宿舍,財物包括現金、電子產品、銀行卡、身份證明文件及單車等。被告人在逃走期間以膠凳撞向追捕他的PW4,構成普通襲擊。被告人曾有三次同類入屋犯法紀錄及一項涉及暴力的搶劫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四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及普通襲擊罪的量刑起點、重犯、夥同他人犯案、短期內多次犯案及適時認罪等因素的影響,並按總量刑原則決定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罪行直接簡單、沒有使用爆竊工具或造成破壞,且被告悔過,應予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入屋犯法罪最高刑罰為十四年監禁;成年初犯者干犯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為三十個月。法庭認為,被告在十日內干犯四罪、部分罪行夥同他人進行,且有三次同類案底,均屬加刑因素;家庭及經濟困難只能解釋犯案原因,並非減刑理由。適時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法庭依循總量刑原則,不能機械地累加加刑因素,並認為不同地點、日期及受害人的罪行應有部分分期刑期;普通襲擊則因性質不同而全數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AG 訴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三十個月的量刑基準及不同案件可分期執行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m Ka Wing、鄭偉佳、Chan Pui Chi、林明威、李民偉及 Islam Azharul 分別支持預謀、加刑因素、重犯、家庭經濟理由及總量刑原則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獄總刑期為42個月另加1星期。控罪一至三各判22個月,控罪四判2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計42個月。控罪五判1星期,與前述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短期內多次干犯同類入屋犯法罪及具有同類案底,會顯著提高量刑;不同受害人及案發地點通常要求部分分期執行,但總刑期仍須符合多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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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短期內多次爆竊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每項30個月為基本量刑起點,再因重犯及夥同犯案加刑,並扣減認罪優惠。本案四項罪行合計判囚42個月。

Q.有入屋犯法案底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被告已有三次性質相同的入屋犯法紀錄,過往刑罰未能阻嚇再犯,故須為保障公眾利益而加刑;本案因此提高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Q.逃走時用膠凳襲擊他人會如何判刑?
A.

普通襲擊罪的量刑起點為一星期半,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一星期。由於襲擊與入屋犯法性質不同,法庭下令該刑期與42個月全數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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