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8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天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法庭聆訊27/7/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天佑
- 法院:區域法院 (DDC)
- 法官:溫紹明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 (D2) 提供舢舨出海服務。在海面能見度低的情況下,D2 未將推進引擎保持在隨時可立即發動的狀態。導致當一艘漁船駛向其舢舨時,D2 無法立即迴避而遭撞翻,造成一名乘客溺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2 是否違反了香港法例第 548 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 32 條,構成「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辯方主張 D2 平時謹慎,本案屬單一不幸事件,請求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 D2 在明知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仍容許引擎升上水面而無法即時發動,其罪責較高。法官在決定 sentencing 時,參考了類似案件中未能採取即時避撞措施的罪責,並權衡 D2 的個人背景、身體狀況及良好紀錄,判定監禁是唯一合適的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Kulemesin Yuriy & Others (CACC 19/2010) 關於未能及時發現危險及採取避撞措施的判刑起點作為參考。
裁決與命令
D2 罪名成立。由於 D2 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判刑折扣,法庭最終判處其監禁 3 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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