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民軒案 DCCC107/2019

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兩項控罪均因證據有疑點而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6/9/2019[2019] HKDC 13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民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面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控方指稱,被告人於2018年5月20日及同年7月某日,在其住所房間內與十二歲多的女童X性交;X當時與被告人為情侶。被告人否認控罪,沒有作供,但傳召同事、母親及品格證人,主張不在現場或從未性交,並指自己以為X年滿16歲。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另有其朋友Y、母親A、醫生及警員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X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以及控方能否就每項控罪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性交確曾發生。辯方指出X對性交次數及首次事件的披露前後不一,且訊息內容與庭上證供矛盾。控方則依賴X對兩次事件的具體描述、相關證人及環境證據。另須處理被告人對X年齡的認知,以及年齡是否構成抗辯。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標準,逐項評估兩宗事件。依據HKSAR v So Wai Lun,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被告人不知道年齡並非抗辯;但控方仍須先證明性交事實。法庭認為X對性交次數、首次事件的延遲披露,以及其發給Y的訊息均存在重大矛盾,削弱其可信性。醫療證據只能證明曾有穿透性損傷,不能連繫被告人。即使被告人知悉X年齡,疑點仍不足以定罪,故兩項控罪均未達證明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o Wai Lun [2005] 1 HKLRD 443確立本罪屬絕對法律責任,年齡認知不是抗辯。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21 HKCFAR 167雖討論So Wai Lun,但涉及不同猥褻侵犯罪,沒有推翻本案適用原則。法庭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條批准修訂第二項控罪日期,以及第65C條處理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均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排除X證供中的重大疑點,故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絕對法律責任只排除年齡誤認抗辯,並不免除控方證明性交事實的責任。證人前後披露不一致、即時訊息與庭上說法矛盾,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法庭亦重申,被告人不作供不得因此作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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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即使對方同意也會有罪嗎?
A.

本罪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女童同意或被告人誤會年齡通常不是抗辯;但控方仍須證明性交事實。本案因證據有合理疑點,被告人兩項均獲判無罪。

Q.女童前後說法不一致,能否仍然定罪?
A.

法庭須評估證供是否可信,並由控方排除合理疑點。X對性交次數、首次披露及發給朋友的訊息均有矛盾,法庭因此不能穩妥接納其指控,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Q.被告人不作供,法庭會否因此認定他有罪?
A.

被告人有權不作供,法庭不得因此作出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自行證明罪行。本案被告人沒有作供,但法庭按控方證據本身的疑點,裁定兩項控罪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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