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Tin-ho, Mickey DCCC182/2019

假借宗教儀式騙財及性行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兩個月
認罪後合共監禁三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16/9/2019[2019] HKDC 14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NG Tin-ho, Mickey (also known as FUNG Chun-yip)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FUNG Tin-ho, Mickey以泰國佛教大師及兄長般人物自居,向受害人X聲稱能透過儀式使其已故母親及流產胎兒的靈魂轉世。2018年8月24日至9月7日期間,他以購買祭祀物品、租車及支付儀式費用等藉口,要求X轉賬、存款、充值電子錢包及交出金飾和電話,總值約106,500港元。被告又以虛假宗教理由促使X在三次場合進行非法性行為。X因信任及恐懼而順從,事後遭受心理及經濟損害。被告承認19項控罪並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盜竊及欺詐控罪,以及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量刑。法院須評估被告假冒宗教人士、剝削受害人脆弱性、造成的金錢及心理損害、重犯紀錄、認罪折扣及各項刑期應如何按總體性原則安排。

判決理由

法官按各項罪行的獨立事件及嚴重程度訂定量刑起點。16項涉及盜竊或欺詐的控罪,每項原定起點為監禁12個月;考慮被告持續重犯後增至15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實刑為10個月。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行為的控罪,每項以3年為起點;受害人的創傷後影響及被告重犯分別加刑3個月,認罪後為2年4個月。依總體性原則,財產罪刑期互相同期,但與性罪行刑期連續,合共3年2個月;本案刑期亦與既有刑期連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HKSAR v Ho Ka Po, Tony所示的宗教儀式性罪行量刑起點;參考HKSAR v Au Yeung Kwok Fu的類似案件,但注意其刑罰曾被批評過輕;並依HKSAR v Chow Kam Wah確認剝削受害人脆弱性及造成心理傷害是重大加刑因素。相關法例包括Crimes Ordinance第120(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19項控罪認罪並被定罪。盜竊及欺詐刑期互相同期,與三項性罪行刑期連續,合共監禁3年2個月;本案刑期與被告既有刑期連續,法院沒有命令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以宗教或靈性說法取得信任並剝削脆弱受害人,會顯著提高性罪行及誠信罪行的刑罰。法院同時說明,認罪折扣、重犯背景、受害人創傷及總體性原則須一併衡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假冒宗教人士騙取金錢及財物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宗教說法取得受害人信任,反覆索取款項及財物,造成約106,500港元損失;經認罪折扣後,相關盜竊及欺詐刑期互相同期。

Q.以虛假儀式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如何判刑?
A.

被告三次聲稱性行為是儀式所需,促使受害人作出非法性行為。法院因心理創傷及被告重犯而加刑,認罪後每項為兩年四個月,並連續執行。

Q.多項盜竊、欺詐及性罪行會否全部分期執行?
A.

法院依總體性原則,將盜竊及欺詐刑期互相同期,但與三項性罪行刑期連續,合共判處三年兩個月監禁,並與既有刑期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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