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LANOS Brudencio Jao DCCC545/2018

出示虛假銀行文件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使用虛假文書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tanley Chan29/12/2019[2020] HKDC 1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OLANOS Brudencio Jao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tanle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於2018年4月2日入境香港。2018年4月9日,他與一名馬來西亞男子前往滙豐銀行中環總行,向職員出示一張名為「slip key Deposit Box Cash Dollar Deposit」的文件,聲稱涉及約9,430億美元的存款,並要求會見銀行高級主管。銀行職員懷疑文件虛假,警方其後到場拘捕被告。銀行確認被告沒有相關戶口,文件亦非由滙豐發出。被告沒有在庭上作供,辯方則依賴精神科專家證據,主張被告因妄想障礙而相信文件真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是否明知或相信所使用的文書屬虛假,從而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3條的使用虛假文書罪。辯方主張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具有必要的犯罪意圖,亦沒有對滙豐造成實際損害;控方則依賴被告的行為、文件內容及客觀情況,主張可推斷其具備必要精神元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控方無須證明滙豐實際因文件而蒙受損害;關鍵在於被告使用文書時是否具有造成所需影響或損害的意圖,以及是否知道或相信文件虛假。被告遠道來港並安排前往滙豐、堅持會見高級主管,而文件所載金額極不可信,銀行亦確認沒有相關戶口。法庭不接納辯方專家僅憑被告陳述而作出的妄想障礙意見,並認為被告的故事不可信。依據 HKSAR v Chen C F James 及 HKSAR v Ra Hyun Bin 所闡述的原則,騙局可能被揭發並不排除犯罪意圖,實際損害亦非必要。法庭因此作出唯一不可抗拒及合理的推論,認定被告知道或相信文件虛假。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 C F James & Ors CACC 377/2005 說明,詐騙者接觸銀行並不表示其必然相信文件真實,因為詐騙可能只是冒險等待未被及時揭發。HKSAR v Ra Hyun Bin & Ors CACC 353/2008 採納 R v Ondhia 的原則,指出重點是犯罪者對文件預期影響的意圖,而非收件人是否實際受騙或蒙受損害。《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3條是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判決理由只涉及定罪,本文所載裁決沒有記錄刑罰、訟費或其他附帶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使用虛假文書罪不以實際損害或收件人真正依賴文件為必要條件。被告的行動安排、文件的極端不可信內容及整體客觀情況,均可用以推斷其主觀認知。法庭亦強調,精神科意見若主要依賴被告事後陳述,且缺乏獨立測試或佐證,未必足以推翻控方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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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銀行出示虛假存款文件但沒有造成損失,會否有罪?
A.

可以。法庭認為實際損失不是必要元素,重點是被告是否知道或相信文件虛假,以及是否具有相關意圖。本案雖然滙豐沒有損失,被告仍被裁定罪成。

Q.被告相信虛假文件是真的,精神科證據能否免罪?
A.

未必可以。法庭會比較專家意見與客觀證據;若意見主要依賴被告陳述、欠缺獨立測試,並與事實不符,法庭可不予接納。本案辯方專家意見被拒絕。

Q.銀行沒有相信虛假文件,使用者仍可否被定罪?
A.

可以。法庭採納的原則是,實際成功、收件人依賴或實際損害並非必要;犯罪者明知文件虛假並冒險使用,已可能具備所需精神元素。本案因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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