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ly Phoungeun & Ors DCCC734/2018
使用虛假銀行文書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oly Phoungeun, Yialeeheu Toula, Soulyvong Sisavath and Luo Jiny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在香港滙豐總行涉及虛假銀行文書。D4 Luo Jinying 使用一份聲稱存有63億美元的虛假存款證書及兩份授權書;D1、D2及D3則管有該等文書。眾人從老撾到香港,意圖核實及安排轉賬。銀行職員查核後發現並無相關客戶或帳戶,文書亦非由滙豐發出。D4承認使用虛假文書,D1至D3承認管有虛假文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虛假文書的使用及管有應如何判刑,以及被告在接近審訊開始時才承認管有罪行,是否仍可獲認罪扣減。控方強調預謀、跨境犯案、鉅額文書及各被告預期利益;辯方則指出銀行沒有損失、成功機會甚低、角色有限及被告沒有案底。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虛假文書質素低劣,成功取得款項的可能性不高,銀行亦沒有實際損失,但被告共同前往香港犯案,並攜帶授權文件作出真實存款的表象,構成嚴重加重因素。D1至D3雖非主腦,卻在銀行內同時管有文書,而D4正使用文書,且各人預期獲得巨額報酬。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51(2)條及認罪扣減原則,認為D4審訊後適當刑期為三年,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1至D3因至審訊第二天才認罪,獲百分之二十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Mazhar Taha Ahmed Elmansouri,指出使用虛假銀行匯票的刑期可達五年,但個案比較作用有限,刑期須視具體事實而定。法院亦依 HKSAR v Ngo Van Nam 的認罪指引,區分首次合理認罪機會與被告評估控方案情的權利;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
裁決與命令
D4因使用虛假文書被定罪,判處監禁兩年。D1、D2及D3因管有虛假文書被定罪,各判處監禁兩年。法院沒有判處緩刑或罰款。
判決啟示
跨境到香港實施罪行、預先準備支持文件及預期巨額報酬,均可構成重要加重因素。即使銀行沒有蒙受損失,虛假銀行文書罪仍可判處實質監禁;在審訊已排期後才認罪,認罪扣減亦會減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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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虛假銀行文書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跨境犯案、準備支持文件及預期巨額報酬均屬加重因素;本案使用虛假文書的D4經認罪扣減後,判監禁兩年。
Q.只是管有虛假文書也會入獄嗎?
可以。法院認為D1至D3雖非主腦,仍在銀行內管有文書並參與整體計劃;三人各因管有虛假文書被判監禁兩年。
Q.銀行沒有損失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不可以。銀行沒有實際損失及犯案成功機會甚低只是減輕因素;法院仍因跨境預謀及角色重要而判四名被告各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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