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文浩案 DCCC557/2019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文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鄒文浩承認三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5(1)條。事主X患有精神病及邊緣性智能,依法被證實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被告與X同為臨時演員,於2018年7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拍攝場地附近、商場男廁及賓館內多次與X進行性行為,並以懲罰及流言為由誘使她服從。被告其後承認罪行並表示後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性罪行的量刑,包括被告利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脆弱性、未採取安全措施的加刑作用、認罪折扣,以及多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及早認罪、沒有使用武力或恐嚇、因一時衝動犯案並已後悔,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類罪行須採用阻嚇式刑罰,以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剝削、利用或佔便宜。被告藉口懲罰及流言操控X,顯示其利用事主的脆弱狀況;性交時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亦屬嚴重加刑因素。參考相關判例後,法庭以每項控罪27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及早認罪,省卻審訊及事主作供,獲三分一刑期折扣,故每項改判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Fung Lai Wing DCCC 31/200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芳 DCCC 267/2014的判刑理由。後者引述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C 181,確認性交時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是嚴重加刑因素,並支持本案採用較高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18個月監禁,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折扣。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性罪行須重視一般阻嚇。操控事主脆弱性及未採取安全措施均可顯著加重刑責;及早認罪則可獲標準三分一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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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此類罪行須具阻嚇性。本案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為27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折扣,最後各判18個月並同期執行。
Q.沒有使用安全措施會否加重性罪行刑罰?
會。法庭引用判例確認性交時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是嚴重加刑因素,並在本案量刑時予以考慮,最後判處三項控罪各18個月監禁。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被告及早認罪,節省審訊時間並令事主不用作供,因此獲三分一刑期折扣。每項控罪由27個月減至18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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