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 Ka Ying DCCC1043/2018

利用驅邪謊言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兩項控罪合計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10/10/2019[2020] HKDC 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n Ka Y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透過微信結識X,一名30歲、育有四歲兒子的單親母親。被告先聲稱認識能驅邪改運的女靈媒,後在X因兒子疑似看見鬼魂而感到恐懼時,假扮「Black Rose」向她發送訊息,謊稱只有與被告性交才能驅除邪靈,否則她及兒子會受害。X因而在四日內兩度與被告性交。被告其後承認創設及使用該帳戶,並承認作出虛假聲稱以促成性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是否成立,以及兩項罪行應如何量刑。辯方強調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合作及健康問題,並稱性交屬自願且受保護。控方依據同意事實及案情要求法院判處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0(1)條及相關同意事實量刑;被告承認以「Black Rose」散播虛假驅邪說法,利用受害人對兒子安危的恐懼促成性交。法院認為其行為卑劣,受害人因單親及當時處境而特別脆弱,且被告早已提及女靈媒,顯示存在一定預謀。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考慮無案底後減至兩年三個月,再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定為每項18個月。依整體性原則,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仲宏、HKSAR v Ho Ka Po, Tony、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明、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國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毓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福義。法院指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且所引案件的事實均不相同,故僅作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認罪並被判罪成;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留在案卷,不予起訴但保留在法院檔案。每項判監18個月,第四項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此類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案事實而定。利用受害人對子女安全的恐懼及信任促成性行為,會被視為嚴重加刑因素;認罪及無案底則可予折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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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驅邪謊言誘使他人性交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受害人對兒子安危的恐懼,並以虛假驅邪說法促成性交,罪責嚴重。兩項控罪各判監18個月,合計監禁24個月。

Q.認罪和沒有案底可以免除監禁嗎?
A.

認罪及無案底是減刑因素,但不能消除利用脆弱受害人及預謀行為的嚴重性。本案法院在扣減後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

Q.兩項相近罪行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法院會按整體性原則考慮總刑責,而非必然全部同期執行。本案兩項罪行涉及同一受害人且相隔四日,第四項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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