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n Kam Fung DCCC712/2024

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判刑多久?

非監禁判刑 · 15個月感化令
被告獲判15個月感化令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9/2025[2025] HKDC 15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An Kam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An Kam Fung在案發時16歲,是中三學生;受害人X年僅11歲,兩人均居於內地並在香港鄰近學校就讀。二人曾交往後復合。2023年5月至6月間,被告帶X到落馬洲支線管制站的傷殘人士洗手間,脫下她的內褲並與她進行性接觸,X感到私處疼痛。被告其後被捕,並就一項企圖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認罪。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認罪後如何量刑,以及其年齡、受害人年齡、雙方關係、行為是否單次及未遂、使用安全措施、受害人影響、悔意和再犯風險等因素,是否足以採用非監禁處分。控方指出罪行嚴重且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辯方則主張案件屬嚴重程度較低,應採取更生取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3條及第159G條,並參考HKSAR v Tsang Chiu Tak所列量刑因素,以及HKSAR v Lai Wing Tat確認該等因素具有參考價值。法院衡量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關係、單次及未遂性質、沒有威脅或暴力、使用安全措施、被告無案底及更生報告後,認定案件處於嚴重程度較低的類別。被告已羈押三星期,法院認為足以產生阻嚇作用,並認為更生機會值得給予,故適合判處感化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列出涉及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量刑因素,包括年齡差距、關係、暴力、次數、傷害及再犯風險。HKSAR v Lai Wing Tat確認該等因素可作有用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及第159G條為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唯一控罪被定罪。法院判處15個月感化令,附加由感化主任指示學習、工作及居住,參加更生活動,以及戒絕所有非法藥物並接受隨機尿液檢驗等條件。被告無須服監。

判決啟示

即使涉及13歲以下女童的性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院仍會按個案整體情況及量刑因素區分嚴重程度。被告年輕、無案底、認罪、罪行未遂且屬單次行為,加上報告支持更生,可成為採用非監禁處分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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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3歲女童性罪行最高可判什麼刑罰?
A.

法院指出,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實際刑罰須按個案情況及嚴重程度決定。本案最終判處15個月感化令。

Q.被告年輕及無案底可以避免監禁嗎?
A.

年輕及無案底並不自動排除監禁,但可與認罪、單次未遂行為及更生前景一併考慮。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值得獲得更生機會,故沒有判處監禁。

Q.感化令可以附加哪些條件?
A.

本案感化令要求被告按感化主任指示學習、工作及居住,參加有助更生的活動,戒絕非法藥物,並按指示提供隨機尿液樣本。感化期為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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