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景霖案 DCCC1183/2018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景霖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秀群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他以日通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開立滙豐及恒生兩個銀行賬戶,並為唯一簽署人。兩個賬戶先後收到八筆海外匯款,合共美金830,806.83元,款項在短期內被轉賬或提取,再交予陳家俊或轉往其他賬戶。涉案活動持續約七個月,涉及約港幣648萬元。被告人表示因欠債而按陳的指示協助處理款項,並知道有關做法屬非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法庭須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持續時間、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跨境因素、初犯及認罪等因素;並處理警方調查及檢控延誤是否應帶來刑期扣減,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但此類案件案情多樣,沒有統一量刑指引。涉案金額比被告人實際所得更重要,並須考慮參與程度、處理次數、涉案時間及國際跨境元素。本案被告人主動開立公司及兩個賬戶,按指示提款或轉賬,行為持續七個月,涉及款額龐大且交易頻密,因此罪責並非輕微。兩項控罪的總體量刑基準為四年,兩罪同期執行;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32個月,再因整體程序延誤扣減一個月,最終為3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2012] 1 HKLRD 197)確認洗黑錢須具阻嚇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跨境因素及涉案時間等量刑因素。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2010] 6 HKC 249 說明不合理延誤在適當情況下可導致刑期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第一項判監禁四年,第二項判監禁三年六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經認罪及延誤扣減後,總刑期為31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不在被告人個人所得,而在處理的犯罪得益金額及其參與程度。警方調查延誤並非自動構成求情因素;本案因部分延誤由被告人改用手機號碼造成,故只獲一個月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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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公司銀行戶口處理海外匯款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以公司名義開立兩個賬戶,處理八筆海外匯款,總額約港幣648萬元,活動持續七個月。法庭最終判處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扣減後總刑期為31個月。
Q.洗黑錢判刑會否只看被告賺了多少錢?
不會。法庭認為涉案及處理的款項金額比個人所得更重要,亦會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持續時間及跨境因素。本案雖未收取報酬,仍因積極及持續參與而被判監禁。
Q.警方調查延誤會否令洗黑錢刑期大幅扣減?
延誤並非自動構成求情因素,須視乎時間長短、原因及被告人是否有所責任。本案由拘捕至提堂約四年三個月,但被告曾更換電話號碼妨礙聯絡,法庭只扣減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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