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健珩
被告人秦健珩在住所被警方搜獲一部電腦,內含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被告人承認使用「FOXY」軟件下載該等物品,且已知其違法。錄像內容嚴重,其中35個屬於最高級別(第四級),涉及兒童與成人的插入式性活動,部分兒童年齡僅6至10歲。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基準。辯方主張調查與檢控存在延誤,且被告人年紀輕、好奇心驅使、無散播企圖及表現懊悔,請求減刑。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性及對兒童保護的必要性。
法官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確立的量刑指引,將色情物品分為四級。本案涉及大量第四級物品且兒童年齡極小,屬嚴重情況。法官認為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且管有者實質上鼓勵了剝削兒童的行業。關於延誤議題,法官參考 趙志榮 案,認為5個月的報告撰寫時間不構成可減刑的不合理延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11 個月。量刑基準原定為 18 個月,因在答辯提堂時坦承控罪獲扣減三分一(至 12 個月),另因年紀輕及背景良好獲額外酌情扣減 1 個月。
本判決重申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的嚴重性,強調即使被告人無散播企圖,但其需求間接推動了兒童剝削產業,因此法庭將採取嚴厲判刑以達阻嚇效果。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