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倫案 DCCC742/2018
要求隱瞞中介介紹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倫(又名 Alan NG)(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吳紹倫是成喻發展有限公司的職員,從事財務中介工作。PW1譚俊杰因有信用卡及銀行債務,經第二被告協助向星展銀行申請貸款。星展最終批出107,000元,第二被告所屬公司收取20%服務費,即21,400元。控方指第二被告與星展職員第一被告串謀,要求PW1向銀行隱瞞貸款由中介公司轉介,並在電話核實時作出不實回答,使銀行批准貸款及向第一被告發放佣金。第二被告否認曾作出該指示,辯稱只是協助尋找貸款機構及收取服務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構成。控方須證明第二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意圖不誠實地隱瞞中介轉介事實,藉此使星展批准貸款及發放佣金。辯方主要質疑PW1延遲憶述的可信性,並否認被告知道或指示隱瞞轉介。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刑事舉證標準,綜合評估PW1的庭上證供、WhatsApp訊息、電話錄音及銀行內部文件。法庭認為PW1能合理解釋其後來憶起細節的原因,其證供亦獲客觀資料支持。金管局指引及星展政策均禁止接受中介轉介的私人貸款,因此第二被告明知披露轉介必會導致申請失敗,仍要求PW1隱瞞。第一、第二被告在中介公司群組內的聯繫及配合,顯示雙方存在共同計劃。法庭遂認定串謀協議、不誠實意圖及因果結果均已獲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所記錄及承認的事實。法庭亦參考金管局指引及星展銀行內部政策作為背景及印證。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控罪涉及普通法罪行,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處罰。本裁決理由書未有載列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可從直接證供、通訊紀錄及銀行政策等整體證據推論串謀及不誠實意圖。證人較後作出較完整憶述,不會單憑時間差否定其可信性;若有文件及其他客觀資料支持,仍可被接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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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要求借款人隱瞞中介介紹會否犯罪?
如有意藉隱瞞中介轉介使銀行批准貸款,並與他人共同作出安排,可能構成串謀詐騙。本案法庭認定第二被告確有此共同計劃,裁定罪名成立。
Q.證人隔很久才記起案情,法庭會否相信?
延遲憶述不會自動使證供失去可信性。法庭須考慮證人的解釋及其他客觀證據;本案認為PW1的後來憶述有文件、訊息及錄音支持,予以接納。
Q.銀行禁止中介轉介對定罪有何作用?
星展政策及監管指引均禁止中介轉介私人貸款,法庭據此認定被告知道披露轉介會令申請失敗,因而推斷其隱瞞具有不誠實意圖,並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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