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誠案 DCCC1323/2024

出售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四項洗黑錢罪合共判監三十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28/8/2025[2025] HKDC 14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志誠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及款項共逾416萬元。案發前,他在四間銀行開立四個帳戶。2022年7月左右,八名控方證人墮入網上騙局,合共把款項存入其中三個帳戶;各帳戶其後有大量款項提取。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把銀行戶口出售予他人。案發時他沒有刑事紀錄,因疫情工作不足及收入拮据,為獲取報酬而出售戶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作出的加刑。控方申請加刑;辯方則提出求情、認罪、無刑事紀錄及個人經濟困難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案件涉及的款項、罪行數目及犯罪期為三至十一日,並參考相關量刑案例及八項量刑因素,將四項控罪的總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監禁。被告承認全部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故每項刑期降至28個月。法庭認為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條件,採納25%加刑,即每項增加7個月,最後各項為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Poon Lok Ma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HKSAR v Boma Amaso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以協助確定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批准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處35個月監禁。四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法庭亦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出售銀行戶口供他人處理騙款,即使被告未必親自參與上游騙局,涉及巨額款項及多個帳戶仍可導致嚴重監禁。認罪扣減會受法定加刑因素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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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給他人處理騙款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出售四個銀行戶口,涉及逾416萬元騙款,承認四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法庭加刑後每項判監35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合共35個月。

Q.承認洗黑錢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以三年半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因被告承認全部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42個月降至28個月,但其後再按法例加刑至35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出售戶口是否仍會入獄?
A.

可以。本案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及個人困難等求情因素,但因控罪有四項、涉及款項巨大,仍判處各項35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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