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C. DCCC1106/2017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K.C.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 H.K.C. 任職涉案女童 X 就讀學校的資訊科技助理,二人於2014年學校活動認識,後以 WhatsApp 聯絡並建立信任。X 於案發期間未滿16歲。被告在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間,於四個不同日子對 X 作出猥褻侵犯,包括強行脫去衣物、觸摸胸部及私處、以手指插入陰道、拍攝裸照或影片,以及在她身上射精。被告又以在互聯網發布裸照作威脅,要求 X 發生性行為或服從。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五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刑事恐嚇的判刑。核心問題包括:被告是否利用其校內職務及 X 對他的信任;多次侵犯、恐嚇、拍攝影像及插入行為對刑期有何影響;以及被告無案底、家庭受影響、創傷後壓力症及沒有認罪等求情因素應否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涉及兒童的猥褻侵犯屬嚴重罪行,判刑須重視阻嚇、表達社會不齒及替受害人伸冤。即使被告不是教師,他作為校內資訊科技助理並曾協助 X 溫習,已取得其信任,故構成違反誠信。法院考慮年齡差距、恐嚇手段、犯罪次數、強行侵犯、拍攝裸照影片及插入行為,認定控罪三、四最嚴重。被告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扣減;家人受影響亦不是有效減刑理由。法院依整體量刑原則作部分分期執行,判處總刑期五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 5/2008 所重申的兒童性侵犯判刑原則,並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HKSAR v See Tak Man [1998] 1 HKLRD 794、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1998] 4 HKC 32 及 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評估阻嚇、心理創傷、調查困難及保護兒童等因素。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322及其他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已定罪。控罪一判囚兩年;控罪二判囚18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控罪三、四各判囚三年,各有一年分期;控罪五判囚18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總刑期為五年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教師,只要其校內職務及實際互動使兒童建立信任,法院仍可認定存在違反誠信。多次侵犯、恐嚇及拍攝性影像會顯著增加刑責;家庭困境及沒有受害人心理報告,均不會自然導致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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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侵犯未滿16歲女童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考慮年齡差距、違反信任、恐嚇、重複犯案、暴力及拍攝影像等因素。本案被告五項罪名成立,最終合共判囚五年。
Q.不是老師也可以被認定違反兒童信任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雖只是校內資訊科技助理,但曾協助女童溫習並取得她的信任,因此本案存在違反誠信的加重情節。
Q.被告沒有案底及家人受影響可以大幅減刑嗎?
這些因素未必足以減刑。法院承認被告沒有案底,但指出家人受事件影響不是有效減刑理由;被告經審訊定罪,也沒有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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