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T. DCCC742/2024
觸碰兒童是否構成猥褻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X母親的男朋友,約於2023年8月起與12歲的X及其母親同住於村屋。被告人被控四項罪行:一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三項根據第122(1)條猥褻侵犯另一人。X指稱被告人在睡房及客廳內多次觸碰其身體、拉扯其衣物,並曾要求她觸碰其下體。被告人否認全部指控,稱控罪純屬虛構。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否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四項控罪?X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足以證明被告人作出猥褻行為或猥褻侵犯?辯方指出X的證供與母親及社工所述內容存在矛盾,並質疑若干情節的合理性。
判決理由
控方承擔舉證責任,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就第146(1)條而言,行為是否猥褻,採用正常心智人士是否認為該行為猥褻的客觀標準;嚴重猥褻須較普通猥褻更為嚴重。就第122(1)條而言,16歲以下人士在法律上不能以同意使有關行為不構成侵犯。法庭認為X雖然作供直接清晰,但其證供與母親及社工所述版本存在重大矛盾,且控罪一涉及脫褲情節亦有內在疑問,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146(2)、122(1)及122(2)條。R v Court [1989] AC 28確立以正常心智人士的觀點判斷猥褻;The Queen v Jeffrey Savage [1997] HKLRD 428採納該標準,並說明嚴重猥褻須比普通猥褻更為嚴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裁決基於控方未能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並非確認被告人的否認版本必然真實。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兒童證人整體上看似可信,若其證供與其他證人版本出現重大矛盾,或關鍵情節存在內在疑問,仍可能不足以達到刑事證明標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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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兒童指稱被觸碰但證供有矛盾,會否定罪?
刑事案件須由控方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即使兒童證人表面可信,如與其他證供有重大矛盾,法庭仍須判無罪。本案被告人四項控罪均獲判無罪。
Q.16歲以下兒童可以同意猥褻行為嗎?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2)及第122(2)條,16歲以下兒童的同意不能構成相關罪行的免責理由或使侵犯行為不成立。本案法院亦採用此法律原則。
Q.甚麼標準可判斷行為是否猥褻?
法院採用正常心智人士標準,判斷正常心智人士是否會認為有關行為猥褻;嚴重猥褻則須較普通猥褻更為嚴重。本案雖引用該標準,最終因證據有合理疑點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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