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T.
被告人與一名單親母親交往,並與其12歲女兒X同住在村屋。控方指控被告人在2023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對X作出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包括強迫X觸摸其下體、觸摸X胸部以及撕破X的短褲與連身裙。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指指控純屬虛構。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人犯下相關罪行。控方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嚴重猥褻)及第122(1)條(猥褻侵犯)起訴。辯方則主張 X 的證供不可信,且被告人從未侵犯 X。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 X 的證供直接且清晰,但其母親的證供對其可信度造成嚴重打擊,母親指 X 經常說謊且不相信其投訴。此外,社工提及的第三個版本(指 X 主動親暱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與母親均指 X 不當觸摸被告人的說法,令法官無法單純信賴 X 的證供。針對控罪一,法官質疑 X 在近距離下未能察覺被告人脫褲的過程,存在內在合理性疑問。基於 burden of proof 必須達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且疑點應歸於被告人 (benefit of the doubt),法官裁定證據不足。
引用 R v Court [1989] AC 28 及 The Queen v Jeffrey Savage [1997] HKLRD 428 關於「猥褻」及「嚴重猥褻」 (gross indecency) 的定義,即應以一個具正常心智的人 (right-minded person) 的標準來評估。
被告人獲判 4 項控罪均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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