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rank Azzem Hasso DCCC217/2018

囚室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其中七個月連續執行)
縱火罪判監十個月,七個月連續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 H Li23/9/2018[2018] HKDC 11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rank Azzem Hass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C H Li

案情摘要

被告 Frank Azzem Hasso 當時是荔枝角收押所的在囚人士。2017年11月22日,他將桌子倒放,在其上放置膠製垃圾桶,再以兩根火柴點燃床單並放入垃圾桶。煙霧警報器隨即響起,懲教署人員發現火焰及火花,最終以消防喉將火撲滅。事件沒有造成傷亡,也毋須疏散,但床單及垃圾桶受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行為,表示因思念家人及失去郵票而感到挫敗,遂藉此發洩情緒。他其後承認一項縱火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60(1)及(3)條、第63(1)條的縱火罪後,應如何量刑。爭議包括火勢及潛在危險、實際損害有限、被告單獨在囚室、衝動行為、認罪及其現正服刑等因素的比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實際損害有限且沒有傷亡,但火勢可能迅速蔓延,造成囚室嚴重損毀及危及懲教人員和被告;損害受控主要歸因於人員迅速反應及訓練。法庭參考三宗涉及住宅區、無人受傷、沒有使用助燃劑及屬衝動行為的案件,並注意本案欠缺人口密集住宅區所帶來的較高風險,以及被告獨自在囚室。由於本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0個月監禁。依據刑罰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其中7個月須與現有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eng Cheung Lung、HKSAR v Tsang Siu Wan, Winnie 及 HKSAR v Wong Tsz On,將其作為本罪量刑的有用尺度。The Queen v Cheung Sun Wah 因案情及被告嚴重殘疾而被區分。另提及 The Queen v Chan Yuk Kuen、HKSAR v Lau Fong Yu 及 HKSAR v Cheung Wing Siu,但認為涉及較嚴重罪行,與本案直接關聯較低。主要法律依據為《刑事罪行條例》及刑罰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判處10個月監禁;其中7個月須與他正在服刑的6年7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另命令賠償政府47.85港元。

判決啟示

本罪沒有既定量刑指引,法庭以相類案件作比較基準。即使實際損害輕微,監獄內縱火的潛在蔓延及傷害風險仍可支持即時監禁;認罪、衝動行為及沒有同類案底則可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囚室縱火但沒有傷人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即使沒有傷亡及實際損害有限,火勢蔓延風險仍然嚴重。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0個月,其中7個月連續執行。

Q.監獄內縱火的實際損害很小,仍會判監嗎?
A.

可以。法院指出損害輕微主要因懲教人員迅速撲救,火勢可能迅速蔓延並危及生命,因此本案判處即時監禁。

Q.被告已有刑期,新的縱火刑期會如何執行?
A.

法院應用刑罰整體性原則,在10個月新刑期中命令7個月與原有6年7個月刑期連續執行,並另判賠償47.85港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