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希樂案 DCCC156/2018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判囚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3/9/2018[2018] HKDC 13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希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黃希樂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2015年3月12日,警方在被告與父母同住的鰂魚涌住所執行搜查令,在其睡房內搜出一部由被告確認屬於自己的桌上電腦。被告自願提供密碼,警方其後發現硬碟儲存54幅照片及107個錄像片段,均涉及真人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包括第四級物品15幅照片及88個片段,部分涉及幼童、兒童與動物的性活動,以及兒童被綁起的影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控方依據罪行嚴重性及第四級物品的數量,支持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辯方則提出被告及時認罪、沒有刑事紀錄、精神健康改善、重犯機會低,以及警方和控方延誤約一年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所訂立的四級量刑指引,先按物品的色情程度及數量評估刑責。第四級物品即使數量很少,通常亦須判處至少12個月監禁,嚴重者可達36個月。本案有15幅第四級照片及88個第四級片段,法庭以15個月為起點;因大部分片段涉及年幼兒童,增加3個月至18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調查及檢控延誤且被告期間接受治療、重犯風險下降,再減2個月,最終判囚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庭案件 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確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屬極為嚴重罪行,通常須以監禁及阻嚇性刑罰保護兒童;該案並建立按色情程度分級的量刑指引及列明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監禁10個月。刑期已反映其及時認罪、警方及控方延誤、接受精神科治療及重犯風險降低等因素。

判決啟示

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即使並非用於發布或牟利,數量及涉及兒童的年齡仍可顯著推高起刑點。判刑亦顯示,認罪折扣與延誤、康復及低重犯風險等因素可以累積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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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會被判監禁嗎?
A.

法庭指出此類罪行極為嚴重,除非有特殊情況,通常須判監禁。本案因涉及大量第四級物品,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十個月。

Q.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和年齡會影響刑期嗎?
A.

會。量刑須考慮物品的級別、數量及所描劃兒童的年齡。本案有大量第四級片段,且多涉及幼童,起刑點因此由十五個月提高至十八個月。

Q.認罪和警方延誤可以減少兒童色情物品罪刑期嗎?
A.

可以。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法庭又因約一年延誤、被告接受治療及重犯風險降低而再減兩個月,刑期最後為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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