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紀緣案 HCCC51/2018
多次虐待嬰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紀緣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受害女嬰是被告的女兒,出生僅約半個月時,被告已掌摑及搖晃她;其後再多次掌摑、搖晃,女嬰於2016年12月28日被送院搶救。她嚴重腦缺氧、腦水腫,長期依靠呼吸機維生,右眼失明、左眼視網膜脫落。當日被告又曾持菜刀衝向女友母親並作出恐嚇。被告延至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後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多次虐待極年幼嬰兒並造成嚴重、長期傷害,應採用何種監禁刑期;遲延認罪可獲多少扣減;同類控罪及性質不同的刑事恐嚇罪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以疲勞、壓力、悔意、無案底及恐嚇時沒有傷人意圖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 HKSAR v Ting Yuk Kwan 所述原則,考慮保護弱勢人士及阻嚇需要、兒童是否遭受長期傷殘或有此風險,以及虐待是單一事件還是持續行為。女嬰年幼瘦弱,被告多次施暴,造成近乎奪命的傷害及永久視力損害,罪行極為嚴重。照顧壓力不足以減輕責任,無案底亦非減刑因素。被告遲至案件轉介高院後認罪,獲約百分之二十二扣減;三項相同性質控罪同期執行,刑事恐嚇罪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ing Yuk Kwan 提供虐待兒童罪量刑考慮因素,包括保護弱勢人士、阻嚇、傷害程度及行為是否持續。法庭亦考慮 HKSAR v Ding Yuk Kwan、HKSAR v Lam Wai Man、HKSAR v Lam Wai Shu & another,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吳文南一案,後者用以參考遲延認罪的刑期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襲擊兒童罪各判監75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刑事恐嚇罪判監九星期,其中一個半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6個半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刑強調照顧者須控制情緒,照顧嬰兒帶來的壓力並非有力求情因素。即使沒有案底,嚴重且造成長期傷害的虐兒罪仍可判處長期監禁;遲延認罪亦只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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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掌摑和搖晃嬰兒,造成嚴重傷害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女嬰年幼脆弱,遭多次暴力對待後留下嚴重腦傷及視力損害,罪行極為嚴重。本案三項襲擊兒童罪各判監75個月,互相同期執行。
Q.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後才認罪,刑期可扣減多少?
被告在較早階段否認控罪,至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後才認罪。法庭按遲延認罪給予約百分之二十二扣減,並判處各項控罪的刑期。
Q.虐待嬰兒罪和刑事恐嚇罪的刑期會同期執行嗎?
本案三項性質相同的襲擊兒童罪同期執行;刑事恐嚇罪涉及不同罪行及對象,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法庭定出總刑期為76個半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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