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權案 DCCC1161/2017
向書店捲閘倒天拿水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滿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陳滿權在2017年10月19日凌晨,騎單車前往上水德明書局外,戴上口罩並多次接觸捲閘鎖匙位置。其後,他以黃色膠樽把天拿水倒入捲閘鎖匙位,意圖點火損壞書店財產。警方早已在附近監察,迅速將他制服,並檢獲口罩、載有剩餘天拿水的膠樽及一個運作正常的打火機。書店樓上為民居,店內存放大量貨品。被告當時年約四十歲,有十一項刑事紀錄,並在一項尚有效的緩刑令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縱火的量刑,包括被告選擇審訊後定罪是否可獲認罪扣減、行為對書店及樓上居民造成的潛在危險、被告的刑事紀錄,以及違反現有緩刑令後應否執行原有六星期監禁及與新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並非隨意潑灑天拿水,而是針對捲閘鎖匙位倒入,顯示其意圖使易燃液體進入店內,以便點火並造成最大破壞。書店位於民居下方,貨品繁多,若非警方及時制止,可能危及生命及財產。刑罰須具阻嚇及保障市民的作用。考慮企圖縱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案件危險性及被告紀錄,法庭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亦無減刑因素。按照《刑事訴訟條例》第109C(2)條,除非有特別情況,違反緩刑令的刑罰須與新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控方引用 Chau Yuk Kuen(CACC 402/1980)及 Chau Kai Kwong(CACC 503/1996)。前案涉及向住所大門潑灑助燃液體並導致嚴重燒傷,上訴庭認為同類案情恰當刑期至少為四至五年。法庭承認本案未有起火或受傷,且僅屬企圖,但認為其潛在危險仍然重大。《刑事訴訟條例》第109C(2)條支持緩刑刑期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企圖縱火罪成,監禁三年半;另因違反緩刑令,須服行原有六星期監禁。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半及六星期。
判決啟示
企圖縱火即使未有起火或人員受傷,若行為已接近完成並可能危及民居居民,仍可導致嚴重刑罰。判刑亦會重視阻嚇、公共安全、刑事紀錄及違反緩刑令等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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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書店捲閘倒天拿水但未點火會判囚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已作出接近完成的企圖縱火行為,且書店位於民居之下,可能危及居民及財產,最終判處三年半監禁。
Q.企圖縱火經審訊定罪有沒有認罪扣減?
本案沒有。被告選擇經審訊後才被裁定罪成,因此法庭明確表示不能獲得認罪扣減,並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Q.違反緩刑令會否與新刑期分開執行?
除非存在特別情況,違反緩刑令的刑期須與新刑期分期執行。本案原有六星期刑期被啟動,與三年半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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