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C. HCCC138/2017

與未成年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九個月
非法性交罪成,判囚兩年九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2/8/2018[2018] HKCFI 22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M.C.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 K.M.C. 在泰國曼谷一間酒店房間內,對年僅十五歲多的 X 作出一連串性行為,包括觸摸胸部、以手指插入陰道,以及將陰莖插入陰道。X 當時與表姐及其他親屬同房,並曾明確要求被告人停止。事件後,X 向表姐透露經過,並在回港後報警;法醫未發現明顯傷痕,但在 X 身上發現與被告人相符的精液 DNA。被告人否認強姦及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承認猥褻侵犯,但控方不接受其認罪,因此案件經陪審團審訊。陪審團裁定強姦罪不成立,惟裁定非法性交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是否觸犯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和適當刑罰。辯方主張被告人不知道 X 未滿十六歲、X 的證供存在矛盾,且案件沒有暴力或身體傷害;控方則依賴 X 的證供、DNA 證據及整體情節,主張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X 與被告人兩家關係密切,被告人必然知道 X 未滿十六歲。陪審團接納 X 曾明確表示不同意性交,只因不確定被告人是否知道她不同意,或是否真誠相信她同意,才裁定強姦罪不成立;這不影響非法性交罪的定罪。量刑時,法庭認為被告人是已婚成年人、X 的長輩及受信任者,卻在多人同房時侵犯 X,並造成持續心理創傷,故罪情與強姦並非相距甚遠。以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無刑事紀錄及及早承認猥褻侵犯後,減至兩年九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了 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 及 R v Leung Chung CACC 284/1986,作為量刑參考。法庭亦處理辯方援引的 R v Cloud [2001] EWCA Crim 510 及 R v Taylor [1997] 64 Cr.App.R. 182,但認為本案情節與後者所述的少年男女關係不同。《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及153P(1)條規定相關罪行及刑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判處監禁兩年九個月。強姦罪未獲陪審團裁定成立;被告人承認的猥褻侵犯罪亦屬定罪背景之一。判刑重點在於被告人濫用信任及對未成年人的侵犯。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未有明顯身體傷痕並不必然減低性罪行的嚴重性;法庭可依據受害人的證供、DNA及整體情況定罪及量刑。判刑時,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及人生經驗差距、親屬及受信任地位,以及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均可構成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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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明顯傷痕也可以被判性罪行嗎?
A.

可以。法庭可根據受害人的證供、DNA證據及整體情況作出裁斷。本案雖未發現明顯傷痕,陪審團仍裁定被告人非法性交罪成立。

Q.不知道女方未滿十六歲可以免責嗎?
A.

本案法庭認為兩個家庭關係密切,被告人必然知道 X 未滿十六歲,因此不接納此求情理由,並維持非法性交罪的定罪。

Q.與十五歲女童性交會判囚多久?
A.

刑罰視乎案情而定,包括信任關係、被告人年齡及受害人的心理創傷。本案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扣減後判處監禁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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