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明泉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朱明泉與第二被告駱愛群於2017年7月抵港,前往滙豐銀行總行會見客戶經理及分區經理。第一被告聲稱其公司董事身份,出示一大疊看似由滙豐銀行、花旗銀行及金管局發出的票據(涉及天文數字金額),要求兌現並將部分款項存入其個人戶口。銀行職員發現文件有錯別字且金額誇張,懷疑為偽造而報警,隨後兩被告被捕,警方在其手提袋中搜獲更多虛假文書。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兩被告是否知道或相信涉案文書屬虛假,以及是否具有誘使他人接受該等文書為真並導致他人蒙受不利的意圖。控方指稱兩被告共同行事企圖行騙;辯方則辯稱兩被告僅是查詢文件真偽,並不知道文件是假的,且並未要求兌現或存款。
法官認為,涉案文件錯漏百出且涉及天文數字(如 99 兆美元),任何 reasonable person 均不會相信其為真。被告稱專程來港查詢真偽之說不合常理,因其可在內地查詢。法官接納銀行職員的證供,認定兩被告在出示文件時必然知道其為虛假,且其行為構成使用及管有虛假文書的 double intention(雙重意圖)。
引用 Berrada 案例(關於無刑事紀錄之考慮)及 Sharp 案例(關於處理 mixed statements 混合性陳述之原則)。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就控罪一(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第一被告就控罪二(管有虛假文書)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即使犯罪計劃極其愚蠢(stultifying)且成功機會極低,只要控方能證明被告具有相關意圖且知道文書虛假,仍可被裁定有罪。法官在判定自願供詞時,雖考慮病房環境非理想,但只要整體公平自願即可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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