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聯邦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9/10/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v 彭聯邦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一名小巴司機。2016年5月5日下午,被告駕駛小巴由太子道西左轉入洗衣街時,撞倒一名不依交通燈號過路的70歲老婦,導致其被捲入車底死亡。被告在乘客告知後才發現撞人並停車。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的駕駛水準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還是僅屬「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控方認為被告未察覺撞人且對路面觀察不足,表現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辯方則指死者矮小且在盲點,且質疑死因是否由急救過程造成。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被告雖依燈號且慢速行駛,但過於側重觀察左方而對右方(安全島方向)關顧不足,僅以「擸一擸」之視線掃視。雖然死者不依燈號過路負有大部責任,但被告已知該處常有人違例過路,仍未盡整體路面觀察責任。然而,法官認為此行為雖屬不夠水準,但未達至「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程度,故不構成 dangerous driving,僅屬 careless driving。
引用案例與條文
- R v Berrada (1989) 91 Cr App R 131:辯方請求引用此 precedent 視被告為品格良好者,但法官因缺乏證據支持而拒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司機在轉彎時必須顧及路面整體情況,不能僅側重單一方面。法官明確區分了 dangerous driving 與 careless driving 的門檻,即駕駛水準必須「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才構成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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