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聯邦案 DCCC49/2017

左轉撞倒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部分罪名成立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9/10/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聯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彭聯邦是一名小巴司機。2016年5月5日下午,他駕駛小巴由太子道西左轉入洗衣街時,一名七十歲老婦在不依交通燈號的情況下過馬路,被小巴撞倒並捲入車底,送院後死亡。控方指被告轉彎時沒有充分觀察右方路面,撞人後更不知道發生意外,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辯方則質疑目擊者對老婦行走方向的證供、死因,以及被告是否須負刑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的駕駛方式是否達到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所要求的嚴重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標準,並是否導致死亡;若未達該門檻,是否構成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另爭議包括老婦是否由小巴撞倒致死,以及是否必須有交通意外專家證供。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PW2直接看見老婦從安全島方向走出並遭小巴撞倒,亦接納法醫證據證明傷勢符合車輛撞擊,排除急救造成致命傷的推測。被告雖慢速及依交通燈轉彎,但他明知該處有人經常違規過馬路,卻過度集中觀察左方,只短暫查看右方,沒有顧及整體路面情況。法庭認為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應多次觀察兩側;然而該疏忽尚未遠遜於所要求的標準,因此不構成危險駕駛,只構成不小心駕駛。簡單案情亦毋須交通意外專家協助判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死因裁判官條例》(Coroners Ordinance) 第6(2)條,裁定具註冊醫生資格並受聘從事法醫工作的PW5屬病理學家,可就驗屍報告及死因作供。法庭亦提及R v Berrada,指出沒有證據或同意事實支持良好品格推定時,不會因此對被告作不利推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沒有記載不小心駕駛罪的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分界,在於駕駛失誤是否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即使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並承擔大部分責任,司機仍須按已知的路口風險全面觀察路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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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機慢速左轉撞死違規過路行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認為司機雖未充分觀察右方,但其駕駛未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因此危險駕駛罪不成立,僅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Q.行人違反交通燈號過馬路,司機仍須負刑責嗎?
A.

法庭裁定老婦違規過路須負意外大部分責任,但司機明知該處常有人違規,仍須全面觀察兩側。其疏忽在本案構成不小心駕駛。

Q.危險駕駛致死案件是否必須有交通意外專家證供?
A.

不一定。法庭認為本案路口、車速及觀察路面的事實簡單,陪審團可依目擊者及其他證據判斷,無須交通意外專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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