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光案 DCCC971/2016

虛報公司開支是否構成逃稅罪?

罪名不成立
五項逃稅控罪均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7/9/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光(第一被告人)及徐英權(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為泛太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在香港經營地產代理業務。涉案課稅年度,泛太向稅務局提交財務報表、利得稅報稅表及IR56M表格,申報向若干並未替公司工作或提供服務的人士支付款項。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利用虛假收款人及開支,誇大公司支出,以減少應評稅利潤。兩人被控五項違反《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g)條的罪名,均否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以撿獲的會計紀錄證明申報的「大數」包含虛假「細項」,以及該等紀錄是否屬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控方另須證明相關開支確實虛假,並使公司的應評稅利潤相應減少。辯方主張證據不足,且無法確定虛假款項是公司開支還是被告人的個人收入。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控方若要依據會計師賬目的內容判斷「大數」由哪些「細項」組成,便是在依賴文件內容所表達的事項,構成傳聞證據,而非單純作出非傳聞性質推論。控方必須先證明支出的組成,才可進一步證明申報數額為虛假。此外,未簽署及未注明日期的賬目不足以證明是最終版本,數字吻合亦不能證明報稅文件據此製備。涉及大量會計紀錄的解讀超越普通常識,控方亦應傳召獨立法證會計師,而不能只依賴調查員的證供。就第三至第五項控罪,控方更未證明公司支出虛假及應評稅利潤因此減少。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UI Kin Hong (1999) 2 HKCFAR 510 所確立的傳聞證據原則,是雙方及法庭分析會計紀錄可否被接納的主要依據。法庭區分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與申報總額的組成,並認為本案證據未能跨越合理疑點的門檻。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五項控罪的全部元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五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因而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刑事控罪涉及複雜會計分析時,控方必須證明文件來源、最終性及計算組成,並適當處理傳聞證據問題。法庭指出脫罪基於法律原則及舉證不足,不代表認同涉案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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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虛報公司開支是否構成逃稅罪?
A.

不一定。控方須證明公司開支本身虛假,並證明申報因此減少應評稅利潤。本案法庭認為證據未達合理疑點以外,兩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Q.未簽署的會計賬目可以證明逃稅嗎?
A.

未必可以。法庭指出,未簽署及未注明日期的賬目不能確定為最終版本,數字吻合亦不足以證明報稅文件由該等賬目製備,故本案未予以足夠證明力。

Q.調查員可以單獨解釋複雜會計紀錄嗎?
A.

法庭認為,涉及大量會計紀錄的解讀超越普通常識,控方應傳召獨立法證會計師,不能單靠調查員證供。本案控方未能以現有證據證明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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