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偉案 DCCC262/2024
超速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曾國偉是一名的士司機,於凌晨駕駛的士沿銅鑼灣告士打道西行。該路段限速每小時50公里,天氣良好、路面乾爽、照明充足。死者因情緒激動,多次走入行車線,最後站在第五線中間,被告駕駛的士將她撞倒。專家根據行車紀錄估算,被告當時車速約每小時65至68公里;乘客已較早發出警告,但被告未有即時集中注意前方。死者遭受嚴重腦部創傷,經手術及維生治療後,在移除維生設備兩日後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以超過限速的速度駕駛,並在乘客示警後未有及時注意前方,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以及該駕駛是否為死者死亡的法律原因。被告只承認不小心駕駛,否認危險駕駛;控方則依賴錄像、專家證供及死亡因果關係。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7(4)及(7)條,考慮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可預期的水平,並是否顯然危險。評估時須整體考慮道路性質、交通情況及被告可預期知悉的事實。被告為職業司機,在視野開闊、照明充足的直路上以每小時65至68公里行駛,明顯超速;乘客示警後,他仍先查看後方及乘客,沒有即時注視前方。法庭認為其反應遠遜合理駕駛者可預期的水平,足以構成危險駕駛。雖然死者的行為亦有影響,該駕駛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尤其是判詞第77段,確認控方只須證明危險駕駛是導致死亡的一項非瑣碎或非微弱原因,不必證明是唯一、主要或重要以外的原因。本案法庭認定傷勢及被告駕駛均與死亡具有充分因果關係。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有記錄其後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超速本身不必然等同危險駕駛,但可作為整體評估的重要因素。即使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或意圖自殺,駕駛者仍須保持合理警覺並對突然出現的障礙作出適當反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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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機超速撞倒行人,是否一定構成危險駕駛?
不一定。法庭須整體考慮車速、道路及交通情況、司機的警覺及反應。本案中,被告超速並在乘客示警後未有注視前方,最終被裁定罪成。
Q.行人自己走入馬路,司機仍可能被判危險駕駛嗎?
可以。行人的違規或不可預料行為不會免除司機保持合理警覺及應變的責任。本案即使死者多次走入行車線,法庭仍裁定被告危險駕駛罪成。
Q.危險駕駛致死是否必須是死亡的唯一原因?
不必。控方只須證明危險駕駛是死亡的一項非瑣碎或非微弱原因。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的駕駛是造成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因而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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